《测绘合同》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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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合同工程名称:宜宾港志城作业区综合办公楼工程 沉降、垂直度观测 合同编号: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定制人(甲方): 四川宜宾港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人(乙方): 四川省宜宾地质工程勘察院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 工程测量乙级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2011年6月15日 签订地点: 宜宾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测绘范围: 宜宾港志城作业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垂直度、沉降观测 第二条 测绘内容: 房屋沉降观测,垂直度观测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序号标 准 名 称标准代号标准等级1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

2、7国家标准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行业标准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国家标准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行业标准5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7-2007国家标准其它技术要求:根据本工程结构设计图布点。 第四条 测绘工程费:1、 取费标准: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标准价格。2、 取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序号项 目 名 称单位单价(元)工作量合计(元)备注1宜宾港志城作业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垂直度、沉降观测14995049950合 计499503、 以上费用包干使用,费用不做调整。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量重大增加,应相应增加费用。第五条

3、甲方的义务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 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 3 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4、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5、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之日起 3 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2、自收到甲方对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 3 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4、允许甲

4、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二方。6、乙方应在合适的时间及时到宜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完成备案手续并在工程验收时按其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第七条 测绘项目完成工期测量进度随工程工期,甲方应保证总工期不严重超过招标文件的说明。全部测绘成果应于各幢楼房封顶后,根据甲方或质检站要求提交提交资料给甲方验收。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 5 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并出据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书。 对

5、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九条 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所有权、著作权属 乙方、使用权属甲方。 第十条 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乙方提交测绘方案备案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 1.5万 元。2、当楼房全部封顶,提交相应合格测绘结果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2万 元。3、乙方自工程完工之日起 5 日内,根据实际双方认可的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办理完毕结算之日起 7 日内,甲方应根

6、据工程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工程价款。第十一条1、自测绘工程费用全部结清之日起 5 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成果。(见下表)序号成 果 名 称规 格数 量备注1沉降与垂直度观测报告A43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测绘成果 3 份。每栋楼单独形成测绘结果,单独装订,1式3份,甲方如需增加测绘成果份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每份工本费 128 元。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甲方应偿付乙方预算工程费的30%,人民币 14985 元;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

7、款。2、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签订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工程款价的30%,人民币14985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工程款。2、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8、。3、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4、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30%(人民币)的违约金。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处理。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1 甲方可代为乙方协调施工单位为乙方埋设测量标志,乙方提供需埋设的标志并对其进行技术指导,乙方对埋设质量负责。2 乙方自行负责现场安全保障;3 乙方负责跟踪现场进度,及时按照双方认可的测绘方案进场测量。第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调一致的,签订补充

9、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附 则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2、本合同一式 8 份,甲方 4 份,乙方 4 份。定作人名称(盖章): 承揽人名称(盖章): 四川省宜宾地质工程勘察院 定作人住所: 承揽人住所: 宜宾南岸戎州路西段2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644002 联系人: 联系人: 胡焕娟 胡玉久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0831-2331383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宜宾市工行长江路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谢兵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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