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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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深入推进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省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28号)(以下简称省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一)

2、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策和有关工作机制,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表彰见义勇为英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全市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行为确认不规范、抚恤标准不统一、救助范围不确定、保障措施不完善等。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事关见义勇为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对于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

3、的积极性,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申报工作(二)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条件。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见义勇为情形主要包括: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

4、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情形。现役军人、国家公职人员或保安等负有安全保卫职责的公民在非履行职责公务期间,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三)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1、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可由行为人本人、所在或受益单位和行为发生地乡镇(街道)、村(居)或者受益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或举荐,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受理: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

5、报表和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核实)。3、取证:调查取证是指搜集能够证明见义勇为行为的证人证言以及图片、音像资料等取证内容。主要包括:行为人、受益人的陈述;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乡镇(街道)、村(居)提供的证明;受益人(或受益单位)提供的证明;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证明;现场勘察记录(图)、照片、视频;公安机关在办案中相关笔录材料等。对情况复杂的,还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4、公示: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符合公示条件的、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6、公示期不少于15天,经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报县(市)、区综治机构领导审批(加盖县(市)、区综治办公章后生效)。5、答复: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开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申报人及所在单位、组织及涉及奖励和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对不予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开具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6、申诉:申报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书10日内,向市综治机构申诉。市综治机构自收到申诉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市)、区综治机构。(四)把握见义勇为行为的

7、确认要件。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把握四个要件:1、见义勇为的主体要件。必须是不负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公民,即见义勇为行为人必须是在无保护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去实施保护和救助行为;2、见义勇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在实施保护和救助时,主观上具有正义性,目的是为使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者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3、见义勇为的客体要件。见义勇为所保护或者救助的客体只能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4、见义勇为的客观要件。是指见义勇为者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

8、安全而进行施救的客观情景和客观成效。关于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时效溯及力,对于原省条例颁布(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没有赋予综治机构进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综治机构不再予以重新确认。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市综治机构会商见义勇为行为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五)强化综治机构在确认工作中的责任。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是实施奖励与保护的基础和前提,县(市)、区综治机构要主动作为,通过基层单位、新闻媒体等渠道,全面及时掌握见义勇为信息动态,积极介入,认真核查,准确定性。要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凡经县(市)、区综治机构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

9、,应当根据其事迹情况,依据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积极向各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组织、相关单位组织推荐,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机关在接处警、民政部门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要第一时间做好证据收集、调查询问工作,及时出具见义勇为行为证明材料,确保见义勇为确认公正、合理、及时。(六)严格见义勇为奖励与申报工作。凡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必须经县(市)、区综治机构确认。县级以上以政府名义表彰的,由各级综治机构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填写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审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凡拟授予县级(含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都必须在见义勇为发生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的评议监督。为

10、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市级每年从各县(市)、区推荐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中,筛选出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模范人选,报市政府审批后进行表彰奖励,并将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模范推荐为省级表彰奖励人选。各县(市)、区要加强平时表彰奖励力度,对不具备授予县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由行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也可由所在系统或行业进行专项表彰奖励。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特别是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不仅事迹要突出,而且思想道德和现时表现也要好。三、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七)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

11、,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还应实行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见义勇为行为人受表彰所得的奖金(慰问金、奖品)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符合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按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八)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实行首诊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在抢救期间,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或

12、总值班负责人许可,实行免交住院押金。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省条例、省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当地综治机构应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抢救和治疗费用。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父母持见义勇为人员就医优惠证,在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免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优先检查、优先取药。见义勇为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所需个人缴费,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九)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各县(市)、区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

13、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公司职员,要优先安排和录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十)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城镇落户。对受到市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已纳入就业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城镇落户手续。经核准落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政策办理。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城乡

1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按国家及我市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四、完善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优抚救助机制(十一)实施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优待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给予优待。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入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优先享受国家资助。对因见义勇为批准为烈士的,其子女按照教育优待政策执行。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

15、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在学人员或在学子女,要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十二)组织开展慰问、助学、助困等活动。县(市)、区综治机构要及时了解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状况,填写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经济生活状况调查表,组织开展好慰问和助学、助困等活动。慰问活动分为节日慰问和及时慰问,主要采取集中召开座谈会或深入走访形式进行慰问。对新发生的见义勇为事件及人员,当地综治机构要尽快核实基本情况,组织整理事迹材料,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派人及时进行慰问。元旦、春节期间,对生活困难以及牺牲、重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市、县两级综治机构(见义勇为组织)安

16、排专人进行走访慰问。对符合见义勇为在学人员及在学子女资助条件的,应当填写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助学资金申请表,凡原省条例(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后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且受到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其本人及其子女在国内就学期间享有被资助的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到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纳入当地低保的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部分丧失劳动力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人员;特别是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庭,应加大一次性救助的力度。为落实见义勇为人员优待服务措施,对受到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及父母,发放见义勇为爱心乘车卡,持卡人可在

17、市主城区内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待。(十三)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住房困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县(市)、区要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货币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五、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十四)落实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相关待遇。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

18、工伤情形并且参加工伤保险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组织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

19、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六、切实抓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落实(十五)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要将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摆上位置,在政策配套、资金落实和有关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努力实现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规范化、奖励申报制度化、服务保障社会化。市、县两级要抓好石财行201567号文件的落实,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本地年度财政预算。各级综治机构要发挥协调职能,及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确认特别是保障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建立健全服务见义勇为人员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见义勇为各项保障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十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各级综治机构要及时协

20、调政法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对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强化调度、快侦快办,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报复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要依法从重打击、从严处理,切实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受理见义勇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应依法减免诉讼费用,并及时裁定、执行。要建立健全由公安、民政、财政、教育、人社、住建、卫计、交通、工商、税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联动工作机制,使他们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十七)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要与宣传、文化部门建立长期

21、协作机制,充分利用报刊、广电、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通过举行报告会、举办展览、组织巡讲等多种活动,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和见义勇为工作成效,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营造尊重、支持、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社会氛围。(十八)重视发挥见义勇为组织作用。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重视抓好见义勇为组织建设,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建立与发展,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支持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在确认、表彰、奖励、宣传和帮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各级见义勇为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坚持科学、依法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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