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X** 文档编号:53564852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38.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住建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住建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住建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建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docx(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住建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进一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和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秦政20131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立持续、稳定、可靠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体制。第三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须按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

2、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经县棚改办确认的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搬迁改造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旧城改造项目免予配建保障性住房。第四条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分为实物配建和货币化配建。实物配建可采取原址配建和异地配建。原址配建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地块原址上,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异地配建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同等户型、面积等标准,在同等地段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购买或建设保障性住房。货币化配建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应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采取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方式进行配建。第五条有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实施货币化配建,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一)别墅、高档居住区和产权分

3、割的酒店、度假村、公寓等。(二)项目所在地对保障性住房需求较小或保障性住房房源过剩的。(三)项目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异地建设资金应在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所在地普通住宅开发成本价格。综合考虑地段等方面因素,根据县城规划区范围,设定4个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区域标准。(一)东起拉马沟河道、西至八一水库下行河道,南至都阳河、北至大冷公路,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二)西起拉马沟河道、东至东城建界,南起都阳河、北至大冷公路,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800元。(三)东起八一水库下行河道、西至双庙中学以东,南起都阳河、

4、北至大冷公路,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800元。(四)上述区域外的青龙镇辖管范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600元。青龙镇以外的其他乡镇,在乡镇规划区以内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在乡镇规划区以外的缴纳标准为700元。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纳入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要求施工。根据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统一实物廉租住房装修标准的通知(秦房字2008290号)要求,须统一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第八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

5、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严格控制在总量的30%以内。第九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该项目其他住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验收,一同交付使用。第十条县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严格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住房或缴纳异地建设资金。凡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予核准或备案。县城乡规划局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项目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明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方案审核阶段,建设单位应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配建方案。核发建设工程

6、规划许可证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方案确认书或异地建设资金全额缴纳凭证,并在许可证附图、附件中标明配建规模、套数、套型等要求,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得核发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规划条件,在新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时,将按比例配建的约束性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明确告知竞买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的约束性条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与取得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明确约定所配建住房的比例、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或缴纳异地建

7、设资金等事项。县国土资源局收到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或异地建设资金全额缴纳通知单后,方可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在备注中注明配建房屋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预售方案(附县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工程规划图),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未按工程规划图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施工图纸审核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对施工图纸不符合配建方案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不符合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

8、过综合验收。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具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第十二条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确认书,办理项目初始产权登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开发的商品住房分开办理登记。无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直接登记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总结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