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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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条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1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

2、可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五条15、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二条16、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三条、第五条1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1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2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21、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三条22、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三条23、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第四条24、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25、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四条第二款26、黑龙江省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27、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28、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3、十条、第十一条29、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三条30、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款3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3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33、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3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35、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3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7、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第二条38、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39、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40、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三条4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4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43、中华人民共和国

4、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4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45、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46、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三条47、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五条48、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49、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50、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第一款51、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第九条52、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5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5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55、企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56、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7、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条58、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5、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59、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八条60、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6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6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6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64、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65、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66、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67、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6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6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70、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71、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72、中国名牌

6、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7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74、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75、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76、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77、金银饰品管理规定第四条78、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79、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80、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81、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82、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83、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8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8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86、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87、产

7、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8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8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9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9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9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9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9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95、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六条9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六条第二款97、游乐园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98、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99、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8、第五条10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101、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10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三条103、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104、哈尔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105、哈尔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四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2、哈尔滨市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3、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三、受委托执法组织1、哈尔滨市条码办公室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2

9、、哈尔滨市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室法律依据:哈尔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3、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法律依据: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第二条4、哈尔滨市标准情报研究所法律依据: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第二条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07.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04.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09.0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01.0

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01.01行政法规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09.019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国务院批准发布1985.03.1510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1986.07.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发布1987.02.011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发布1989.11.04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03.151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3.03.01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06.1

11、1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2003.11.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发布1987.07.0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0.04.0619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05.082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04.21地方性法规21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08.0122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8.10.0123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12.0124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01.0125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07.01

12、部门规章26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12.0127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8.2528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3.1229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05.2530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2.1431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053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1.013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9.153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

13、量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07.1035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07.1036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2005.08.0137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07.1038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07.1039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12.0140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02.014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6.244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计量局2005.040.14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07.1044计量授权

14、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1.0645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10.1246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09.2347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10.0148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0.0149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7.1350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045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0352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5.1

15、053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08.2454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2.2655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09.0656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9.195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05.0158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12.1559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05.0160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08.016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04.0162

16、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11.0163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11.0164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11.016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11.016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09.0167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1989.09.1368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969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7、2002.02.2670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12.0171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217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2000.09.017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07.157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03.0175金银饰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2.0176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2577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199

18、8.09.0178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2001.11.1579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2001.11.1580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2002.09.0181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2002.09.018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2.04.298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2003.05.0784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03.1285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

19、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4.0186锅炉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09.018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03.018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158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01.019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08.089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0.019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06.0193小型

20、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8.019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07.0195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4.0196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1994.04.1397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06.029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07.0199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2000.01.01100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4.

21、09政府规章101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1999.10.01102黑龙江省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1999.04.07103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省政府1996.06.21104哈尔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市政府1995.12.01105哈尔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1996.04.01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共9项)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

22、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3、三、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

24、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五、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法律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

25、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七、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履行维修使用检验许可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0项。 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四条:“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26、构注册登记。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了解申请注册登记车辆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验收检验。免于验收检验或者验收检验合格的,由该监督检验机构发给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凭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六条:“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法律依据:特种设备

27、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九、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许可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项。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十五条:“从事压力管

28、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失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共282项)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29、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3、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吊销营业执照。”4、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

30、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31、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32、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3、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

33、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吊销营业执照。”4、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四、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

34、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吊销营业执照。”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证明)的处罚种类:没收产品以及标志和包装物,责令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

35、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的,伪造、隐匿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被撤消、注销认证标志、条码、采标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责令登报或者以电视广播等方式公开更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标志和包装物,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产品

36、质量法吊销营业执照。”六、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

37、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二十九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38、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执行的标准、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性能复杂的耐用消费品有安装、维修保养方法,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五)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标明许可证标志或者证号;(六)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七)使用不当,容

39、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一条:“销售进口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附有中文说明书、检验检疫证明,并按照规定加贴检验检疫标志。限期使用的进口产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标明

40、组装厂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七、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吊销营业执照。”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4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

42、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2、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四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种类: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

43、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造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4、”十、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禁止)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第五十条:“(禁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五十一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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