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X** 文档编号:53534640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38.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来源自建筑施工 资料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保证各类人员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成立校人才交流中心。第二条 人才交流中心设于人事处。第三条 人才交流中心服务对象为我校在职职工。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学校发布人才余缺信息,提供更多人才交流的咨询和服务事宜。第五条 负责待聘和富余人员的接收、管理、上岗培训,向有关单位推荐人员,办理在中心托管人员的交流调配及安排临时性的工作。第六条 对辞任我校公职、自动辞职等人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存贮人事档案。第七条 负责管理分担学校信访部门的其

2、他有关人才交流工作。第三章 步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及其相关手续第八条 步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必须就是我校在职人员,且合乎以下条件:1、单位旷工或机构撤消暂未征用的人员2、单位或本人建议流动暂且没接收单位的人员3、无法胜任工作或其他个人原因从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无最合适岗位的人员。4、实施全员聘用制后的缓聘人员第九条 以下情形之一者无法步入人才交流中心1、正在精神衰弱或因公残废人员(指经医院确诊证明无法秉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及罹患精神病的人员。2、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婴儿八十一周岁前)的女职工。3、男性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和女工人45周岁以上的人员4、正在拒绝接受审计工作、非政府处

3、置的人员5、经本单位同意正在离岗出席各类自学的人员6、赴美逾期归家,但尚未做为自动辞职办理的人员。第十条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需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自愿流动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中心研究同意;单位退出人员或无岗位人员由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转人事处办理手续。以上人员均须填写进入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登记表。高级职务的技术人员和处级干部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批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在接通知一个星期内持原单位人事关系介绍信,到中心报到。第四章 管理第十一条 凡按时报至并严格遵守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以享用以下待遇。1、经核准步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从缓

4、聘的下月起至,三个月内仍享用校内旧有待遇。从缓聘第四个月至六个月以内的只播发本人职务工资(70%部分),津贴(30%部分)。第七个月至一年以内,只播发本人职务工资(70%部分)。一年后参考合肥市有关最高生活确保标准发给生活费,并逐步列入社会保障体系。2、经人才交流中心所推荐精心安排至校内有关单位工作的人员,推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通常为三个月,最久不少于六个月。试用期间,发给职务工资、津贴和午餐补助金;试用期八十正式宣布雇用后,恢复正常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经试用无法胜任工作的,可以归还交流中心。3、在“中心”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严禁出席职称评定,突遇工资正常升级且合乎晋升规定按档案工资处置。4、调职至

5、外单位人员,从调职之日起学校不再分担其工资及一切福利,调职时间通常不少于半年。第十二条 核准步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在直奔通告一个月内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手续,暂停享用工资及-乌福利待遇,例如三个月内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手续,按自动辞职处置。第十三条 步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必须出席由中心非政府的政治自学和业务培训。缺勤一次,视作旷工一天;旷工总计一个月、或不履行职责告假相关手续私自出外全职已连续一个月或一年内总计超过两个月者,按自动辞职处置。第十四条 对长期撤离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少于六个月者,年度考核由人才交流中心展开考核,反感六个月的仍回去原单位考核。2、一年内两次拒绝

6、接受工作精心安排或雇用,清零工资,年度考核为不能合格。3、两年中不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雇用者,或虽拒绝接受精心安排雇用,但两次因个人原因在试用期被归还者,建议解雇。第十五条 人才交流中要关心中心代销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并使他们尽早再次上岗。第五章 流动与采用第十六条 病员单位须要补足人员,必须首先在人才交流中心内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挑选,确认试用期,等待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宣布流动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学校引导中心代销的人员领办、创立、承揽校内产业,并提供更多一定的优惠条件。第十八条 引导人才交流中心代销的人员在校外联系接收单位,移出学校。凡移出或请辞者可以退还其最久不少于一年已上交的工资部分。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继续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表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施工组织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