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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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制度】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工作制度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工作制度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各科室(所站)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

2、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数据中心(或平台)。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第五条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其监督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记录及录音录像和手持执

3、法终端采集电子的数据等。(一)行政许可全过程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许可文书规范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形式予以记录。(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时限和规范要求录入、上传信息,出具意见或审核签发。(三)需要现场审查验收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录音录像。(四)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一)交通运

4、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三)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交通部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

5、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第七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合议应当使用听证室、或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

6、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四)行政处罚违法通知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第八条行政强制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行政强制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轻质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7、。(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第九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刻录成光盘保存,交给所在科室(分所)专职管理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光盘随案卷保存。第十一条各个执法机构

8、办公室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保存,各执法股室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室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方可调

9、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第十三条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的稽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各科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随机抽查执法过程中全记录情况。第十五条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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