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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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 号,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 号,2004 年 3 月 5 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 号,2004 年 4 月 7 日)。二、申请条件(一)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市民政局核定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建立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管理制度。(三)一次性培训规模在 200 人以上,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所。理论教室面积不得低于300 平方米,实习工

3、位数不少于 50 个,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 3 年,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四)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程度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2 年以上,有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教师和财会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会计资格证。有与培养目标、培训人数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 2 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五)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与专业设置相对应

4、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六)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 1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20 万元以上。(七)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八)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3、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4、学校章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

5、校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三、申报材料(一)经批准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5、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及有关组织管理、教学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办法;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6、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资格、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其工作简历等,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复印件;7、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

6、场地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8、组织机构代码。(二)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除提供(一)中所列的第 3 至 8 项材料外,还应提供:1、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筹建方案、发展规划,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2、举办者证明材料。单位举办的,出具法人资格材料,并提供复印件;个人举办的,出具举办者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身份证或户口相符合的所在街道(镇)的证明;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

7、的联合出资协议书,及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4、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名通知书。四、办理程序(一)申请办理初、中级民办培训学校的单位或组织向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申请办理高级民办培训学校的申办单位或组织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核查,在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未批准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二)承诺时限:12 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七、联系电话: 865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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