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养老新规定.doc

上传人:wuy****n92 文档编号:53192463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宜兴养老新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宜兴养老新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宜兴养老新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宜兴养老新规定.doc(1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宜政办发2010191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宜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宜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O一O年十月三十日宜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顺利实施宜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宜政规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

2、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二)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四)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一)个人缴费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3、

3、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补缴额为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由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4、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中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恢复缴费。(二)集体补助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并应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缴费手续。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助时,应向市经办机构申报资助对象、标准,并办理缴费手续。每年集体补助资金在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间一次性缴清。(三)政府补贴1、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仍

4、应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为: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递增20元。3、列入政府补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市民政部门确定,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对象由市残联确定。4、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一)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市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利息、个人账户支出等内容。(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12月31日结

5、息一次,年利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确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分别从到账之月起计息,政府补贴从个人缴费到帐之月起计息。(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除本细则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四)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政府补贴除外),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政府补贴除外)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六)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

6、保险待遇期间跨市户口迁移的,应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转入户口迁入地;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政府补贴除外)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七)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期间,享受了离退休、退职待遇,又无法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除外)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7、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2、暂行办法施行时已具有本市户籍或暂行办法施行后户籍迁入本市,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年龄且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在不间断缴费的基础上,如本人愿意,在到达领取年龄时可一次性按当年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3、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的。(二)本办法施行时或户籍迁入时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缴费并可直接向市经办机构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从申请次月起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三)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

8、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可以申请延长缴费,延长期最长为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从达到年限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按当年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从延长期满当年的参保人员出生月份之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申请延长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除外)一次性退还本人。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根据经济

9、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缴费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6个月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6个月基础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与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不能重复享受。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政府补贴除外)可依法继承。(三)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

10、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届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到龄时的计发月数计算,并从期满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期满次月起,恢复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四)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应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市经办机构审核计算待遇。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一)对已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11、)且未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从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终止新农保关系。新农保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领取新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从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改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新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终止新农保关系。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仍按原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执行。(二)对已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从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转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停止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如不符合按月领取企业

1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可将其一次性养老待遇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平均缴费额折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并按本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处理。参保人员如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条件或到达退休年龄延长缴费的,在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或延长缴费时,由本人申请,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人员,在延长期满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本人不愿转移的,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除外)一次性退

13、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采用补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差额办法。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份(不含补缴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冲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并补足差额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份(不含补缴年限)可以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两者交叉的年限不能重复计算。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一)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具体实施工作的推动。(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

14、金的归集和管理,设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财政专户”,并在指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三)镇(园区、街道)财政所要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归集到镇财政专户,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个人缴费和镇财政对缴费对象的补贴归集到市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镇财政承担部分每月及时归集市财政专户。(四)市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将基金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做好基金管理使用的督查工作。(五)市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养老

15、保险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等情况,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并指导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参保人员缴费、养老金领取和本人信息查询。八、其他(一)参保人员符合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原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补贴待遇同时享受。(二)本实施细则由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 社会保障 保险 办法 细则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30日印发共印:160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材料 > 机械标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