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学习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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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治水规定学习体会防重于治原煤炭工业部自1984年5月15日颁发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后,23年来未对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过修订。随着煤炭工业的不断发展,矿井开采深度越来越深,煤矿水文地质条件日趋复杂,再加上煤炭工业体制的变化,有关防治水安全技术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要求。因此,煤矿防治水规定的颁布即填补了法规空白,也将推动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再上新水平。煤矿防治水规定有以下特点:1、突出“以人为本”,锁住两位关键人物。2、调高了水文地质类型分类标准门槛,突现了老空水的威胁性。3、以科技为支撑,实现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推广应用新技

2、术、新方法。4、确立了防范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事故灾难制度5、规范了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6、增加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第一章,总则,共10条。适应范围是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防治水原则是“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是“防、堵、疏、排、截”。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和责任制,配足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专业队伍,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3、查明水害情况。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教育培训要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兴安战略,提高防治水的技术含量。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共3条。明确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4个类别及分类依据,突出防治老空水害的重要性,调高了标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且每3年重新审定1次,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在1年内重新确定。重大突水事故,指突水量

4、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 类 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5、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最大Q2Q1180(西北地区Q190)Q2300(西北地区Q2210)180Q1600(西北地区90Q1180)300Q21 200(西北地区210Q2600)600Q12 100(西北地区180Q11 200)1 200Q23 000(西北地区600Q22 100)Q12 100(西北地区Q11 200)Q23 000(西北地区Q22 100)突水量Q3(m3h-1)无Q3600600Q31 800Q31 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

6、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共6条。必须具备井田地质报告、建

7、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有防治水内容。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防治水图件要数字化,内容真实可靠,半年修正完善一次。主要有: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矿井防治水基础台帐15类,要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且半年修正1次。规定了新建矿井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的内容及移交生产单位的资料。明确了矿井闭坑报告的编制大纲,同时规定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要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共4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要求:覆盖一个独立的地下水系统,

8、或者说水文地质单元,选用的技术、方法要先进,明确了资料收集、地貌地质、地表水体、井泉、古井老窑、生产矿井、周边矿井、地面岩溶等补充调查内容。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共2条。主要观测气象、地表水、地下水动态,所有煤矿最低标准要建立雨量观测站,地表水每月观测1次,地下水动态观测点要统一编号并设置固定标志。明确了地下水动态观测点的8类布点情况,重点观测水位、水温、水质,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1次。规定了地面水文地质观测频率。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共3条。列举了新掘井巷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的内容及绘制的图纸等。明确了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的突水点情况,也就是什么样的突水应该上报。本节对各等级

9、突水点的临界值、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作出规定。明确了各类矿井涌水量、水质观测的频率及方法。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共2条。本节规定了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7种情形。整体分析研究区域地下水系统,井田以外区域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井田以内区域以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补充勘探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勘查技术手段,尤其是新技术、新方法。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成果报告或资料提交要及时,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共4条。每个水文地质勘探钻孔都要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单孔设计内容及钻孔施工技术指标都作了详细要求,同时做好

10、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降低其质量等级或不予验收。水文地质观测孔,要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水文地质复杂型或极复杂型矿井,采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时,可进行井下放水试验;井下条件不具备的,采用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群孔抽水试验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以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或地表水体等之间的水力联系。注水试验的条件是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含水层水位很深。本节规定了注水试验设计的内容和实施主要技术指标。物探成果与其他勘探成果,相互验证后,可作为矿井采掘设计依据。

11、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共6条。井下水文地质勘探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钻孔施工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停用或报废的钻孔要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放水试验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试验结束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受水威胁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时,要有专门的施工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共10条。第41条在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确立了防范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事故灾难制度。矿井必须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

12、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建立与相邻矿井的预警措施。每次降大到暴雨,由专人负责24h不间断巡查: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专业人员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害撤人制度,要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雨季“三防”防治水工程要有专门设计,雨季前必须完成,并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共6条。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部位:相邻矿井的分界处;煤层露头风化带;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

13、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分局隔离开采边界;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矿井防隔水煤(岩)柱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第三节 排水系统,共9条。本节内容基本上与煤矿安全规程一致,不同之处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

14、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共6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防水闸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井下构

15、筑水闸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竣工验收后方可使用。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共8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的2类疏干开采情况:疏放覆盖在浅埋的缓倾斜煤层之上的松散富水性强的含水层水,疏放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水。疏放古近系、新近系含水层水前,查明流砂层埋藏分布条件,研究其相变及成因类型。查明流砂层的富水性、水理性,预计涌水量、预测可疏干性,建立动态观测网,观测疏干速度和疏干半径。观测研究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水砂分离方法、跑砂休止角,巷道开口时溃水溃砂的最小垂直距离、钻孔超前探放水安全距离等。研究溃水溃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预测及处理方法。应用“三图双预测法”进行顶板水

16、害分区评价和预测,解决煤层顶板充水水源、通道和强度三大问题。三图是指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富水性分区图、顶板垮裂安全性分区图和顶板涌(突)水条件综合分区图。双预测是指顶板充水含水层预处理前、后回采工作面分段和整体工程涌水量预测。有条件的矿井可以应用数值模拟技术,进行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疏干水量和地下水流场变化的模拟和预测。承压水上开采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的项目: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疏水降压安全措施,不具备疏水降压、帷幕注浆条件试采设计及安全措施。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间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要制定安全措施。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间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

17、采取疏水降压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推广应用矿井排水、供水、生态环保三位一体模式。承压含水层的集中补给边界已基本查清,预先帷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疏水降压。承压含水层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条件时,可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进行试采,要编制专门设计和防止淹井措施。有条件的矿井可以采用“脆弱性指数法”或者“五图双系数法”等方法,对底板突水危险性进行综合分区评价,可以采用比拟法、解析法和数值模拟法等方法预计最大涌水量。脆弱性指数法,是指将可确定底板突水多种主控因素权重系数的信息融合与具有强大空间信息分析

18、处理功能的GIS耦合于一体的煤层底板水害评价方法。五图双系数法,是指一种煤层底板水害评价方法。五图是指底板保护层破坏深度等值线图、底板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煤层底板以上水头等值线图、有效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带压开采评价图。双系数是指带压系数和突水系数。第六节 注浆堵水,共8条。井筒预注浆:先施工井筒检查钻。注浆起始深度,确定在风化带以下较完整的岩层内。注浆终止深度,大于井筒要穿过的最下部含水层的埋深或者超过井筒深度10-20 m。注浆封堵突水点:注浆堵水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圈定突水点位置,做连通(示踪)试验和压(注)水试验,探明突水补给水源的充沛程度或者来水含水层的富水性,以及突

19、水通道的性质和大小等。帷幕注浆方案经论证确定,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后,查清地层层序、地质构造、边界条件,帷幕端点是否具备隔水层或闭合性断层及其隔水性能、地下水向矿井的渗流量、地下水流速和流向等水文地质条件。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必须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回采工作面内有导水的断层、裂隙或陷落柱时,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也可以采用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否则,不准采煤。注浆改造的工作面先进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打孔注浆改造

20、,再用物探与钻探验证注浆改造效果。工作面煤采完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需关闭的局部疏水降压钻孔,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其位置。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废弃矿井闭坑淹没前,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探测矿井边界防隔水煤(岩)柱破坏状况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采用注浆堵水工程隔断废弃矿井与相邻生产矿井的水力联系,避免矿井发生水害事故。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共14条。完善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每年年初根据采掘接续计划,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每月补充修正一次,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

21、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工作面采煤前,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22、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采掘工作面需探放水的九种情形: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水线要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

23、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 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井下探放水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

24、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规定:探放老空积水的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和止水套管长度按表51表确定。表5-1 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水压(MPa)钻孔超前钻距(m)止水套管长(m)1.03.0101520255101520探放老空水前,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必须钻入老空水体,并核对放水量

25、。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要在现场值班。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共7条。在河流、湖泊、水库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煤,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及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采掘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试采。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

26、水(略)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共11条。煤矿企业、矿井制定的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都要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员要熟悉上述预案和方案,全体职工要熟知避水灾路线。井下泵房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时刻保持水仓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推广使用地面操控的潜水泵排水系统。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

27、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地点或者升井,向值班负责人和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关闭防水闸门前要确认人员全部撤离。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要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者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加强与各级抢险救灾机构的联系,掌握抢救技术装备情况。发生水害事故,按规定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共4条。突水淹井调查报告内容: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

28、位置,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制定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排水过程中,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矿井恢复后,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发生重复事故的措施意见,并总结排水恢复中水文

29、地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第九章 罚则,共11条。设立罚则,体现了规章的严肃性,目的在于落实到位。处罚形式有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第一百三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一百三十一条 煤

30、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一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

31、,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矿井应当

32、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第一百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二)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

33、、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五十五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第一百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第一百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

34、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九十一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

35、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第一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

36、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第一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第一百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第10章 附则,共2条。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或审定,指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本企业有关专家并适当邀请有资质的单位的有关专家,经过论证同意。论证结果要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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