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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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2012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 月 日前 言2008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起草任务书,2008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程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8年10月、2009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二次工

2、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起草组在上虞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形成的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119号文上网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11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规程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2011年12月起草组根据第四次工作会议的精神修改并形成规程送审稿。2012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充装和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提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目 录1 总则(1)2 材料(5)3 设计(8)4 制造(17)5 气瓶附件(20)6 充装和使用(21)7 定期检验(26)8 附则(29)附件A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现行产品标准(30)附件B 气瓶标志(32)附件C 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37)附

4、件D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4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 L新兴能源装备开发的720外径长管拖车已经投放市场,容积超过3000L,是否考虑将该容积增大。、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

5、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等及其附件。本规程也适用于下列气瓶:(1)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制造;(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含置于独立托架上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的设计、制造;(3)气瓶集束装置参照本规程及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管理。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关产品标准见附件A。注1-1:车用气瓶及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温度范围,按相应标准的规定。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本规程1.2范围内气瓶的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车用气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

6、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1.4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气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由制造单位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过中国气瓶标准

7、化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以下简称为,经评审的企业标准),中国气瓶标准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为,气瓶标准化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定。1.7 引用标准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注1-3)如下:(1)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8、2)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3)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4)GB l6804气瓶警示标签;(5)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6)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7)GB 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8)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注1-3:本条款中引用标准是指除附件A所列产品标准外的其他引用标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1.8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TSG

9、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结果应当作为设计文件鉴定的依据。对首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或者需申请增项的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在所涉及的气瓶产品通过了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后,方可进行制造许可评审。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其新开发的气瓶产品在批量制造前也必须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相应标准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气瓶附件,应当在相应附件通过所要求的型式试验后方可进行相关的气瓶型式试验。1.9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进口气瓶及其附件除符合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要求。1.9.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

10、当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满足本规程1.8的要求,进口气瓶及其气瓶阀门的型号及规格应当在型式试验报告的覆盖范围内。1.9.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气瓶,应当符合如下规定:(1)按照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2)对于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品种或者气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据的气瓶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应当经过气瓶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用于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对涉及气瓶安全性能的关键技术要求及试验项目,若与本规程及相关中国标准(含经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求不一致,

11、应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提出附加要求。(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建议删除原下划线部分,我进行了修改,倾向保留为好,对国内企业有利,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1.9.3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所有进口气瓶应当经口岸地或使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其中进口气瓶的制造标志、检验标志、出厂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1.15.1、1.15.2、4.9的规定。1.9.4 临时进口的境外气瓶使用境外制造的气瓶,无论是在境内充装后出口,或在境外充装后进口并在瓶内气体用完后再出境的气瓶,都属于临时进口境外气瓶,应当符合如下规定:(1)应当使

12、用由取得了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生产的气瓶;(2)办理临时进口境外气瓶的单位,应当向进口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3)由口岸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临时进口的境外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尽后再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有效期为1年;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应在该气瓶所依据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13、构确认其有效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安全性能检验或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再进口;(4)符合本条(1)、(2)、(3)要求的气瓶出境或再次进口时,只要具有有效的气瓶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对仅进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再次进口时应当按照本条(3)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5)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督促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企业,建立临时进口境外气瓶档案。1.10 出口气瓶出口气瓶除应当符合出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要求。1.10.1 制造许可 制造出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1.10.2 设计制

14、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 对出口气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规范或产品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监督检验。出口气瓶被用于中国境内的,必须满足本规程1.5和1.9有关境外气瓶产品的标准批准、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要求。1.11 瓶装气体介质瓶装气体介质分为以下几种:(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亦称永久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在-50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Tc)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

15、界温度(Tc)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 。亦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1.12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1)对于盛装压缩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20)下,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2)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3)对于盛装溶解气体的气瓶,系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热量以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4)对于焊接绝热气瓶,系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符合本规程3.6的规定。1.13 气瓶分

16、类 1.13.1 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划分气瓶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1)公称工作压力大于8MPa的气瓶为高压气瓶,一般设计为无缝结构;(2)公称工作压力小于8MPa的气瓶为低压气瓶,一般设计为焊接结构;(3)公称工作压力等于8MPa的气瓶即可设计为无缝结构,也可设计为焊接结构。1.13.2 按照公称容积划分气瓶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1)小容积气瓶,12L以下(含12L);(2)中容积气瓶,12L以上至150L(含150L);(3)大容积气瓶,150L以上。1.14 气瓶专用要求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或相应标准规定的其他标记方法)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

17、的用途、标记或者颜色标志,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加入添加剂。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或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1.15 气瓶标志(由于气瓶标志内容增加,因此从制造部分前移到总则部分)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制造标志通常有制造钢印标记(含铭牌上的标记)、标签标记(粘帖于瓶体上或透明的保护层下)、印刷标记(印刷在气瓶瓶体上)以及气瓶颜色标志等;定期检验标志通常有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以及检验色标等。1.15.1 气瓶制造标志1.15.1.1气瓶的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或印刷标记气瓶的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记的排列方

18、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以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单位代码及制造单位代号(如字母、图案等标记)应当向气瓶标准化机构备案。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上做出永久性标志,包括对钢质气瓶或铝合金气瓶打印钢印标记、缠绕气瓶采用标签标记、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采用印刷标记、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焊接绝热气瓶采用铭牌标记等,其他不能采用上述方法进行标记的产品,应当采用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标记方法。鼓励制造单位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增加电子标签,制造单位可根据用户需要,在气瓶上为用户预设电子标签的位置。1.15.1.2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

19、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充装单位和气瓶编号;对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盛装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或未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方案应当由相关单位报气瓶标准化机构备案。1.15.2 气瓶检验标志气瓶的定期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和检验色标,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打印检验合格钢印或在气瓶上做出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并承担检验责任。无法辨识有效气瓶检验合格钢印或检验合格标志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注1-4:对用于出租车或日充装次数与出租车相当的

20、其他车辆所用的压缩天然气气瓶或氢气气瓶,应当在气瓶定期检验后,由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在钢质气瓶上打印或在缠绕气瓶上粘贴永久性的表示出租车的TAXI标记。1.16 监督管理(1)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使用、检验,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气瓶设计、制造、充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3)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材料156、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2 材料2.1 通用要求(1)气瓶材料的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工艺性能

21、及与所充装气体的相容性;(2)气瓶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气瓶材料的选用还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限定要求;(注2-1)(3)气瓶材料制造单位应通过气瓶标准化机构的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气瓶主体金属材料有制造许可要求时,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记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对有制造许可要求的气瓶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

22、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6)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气瓶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气瓶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注2-1:本规程中所提及的相应标准,是指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评审的企业标准。2.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境内相应气瓶材

23、料标准或产品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境内该标准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同时应当不低于本规程和中国相应气瓶标准的规定;(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使用境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相应产品制造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如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还应当通过气瓶标准化机

24、构的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可以直接纳入产品标准的境外牌号材料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并已在境内广泛使用的境外牌号材料,经气瓶标准化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后,可直接纳入相应气瓶产品标准。2.3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基本要求(1)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进行审核,应当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钢管、钢坯等由热处理最终确定材料力学性能的不要求);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验证检查;(2)无缝钢管制造厂必须在出厂前对无缝钢管进行100%超声波无损检测;(

25、3)各项检验和试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4)用于制造气瓶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性能要求.1瓶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要求;.2钢质气瓶瓶体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用材,应当是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无时效性镇静钢;.3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880MPa; .4盛装氢气或致脆性气体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880MPa,当实际屈强比不大于0.9时,若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提高到950MPa;.5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气瓶或钢内胆

26、用材,以及盛装压缩天然气的钢质无缝气瓶用材,当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大于880MPa时,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 在严格限定材料硫、磷含量条件下,若能通过相应标准规定的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应力环法),则允许该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大于880MPa,但不得大于950MPa;(2) 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的试验结果应当纳入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作为制造过程中控制该材料实际硫、磷含量和实际抗拉强度的依据,该材料实际硫、磷含量以及淬火-回火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得大于经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所确定的值;(3) 该材料应是材料加工单位使用同一来源坯料生产的同一牌号材料,若改变坯料来源或材料牌号,应重新进

27、行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4) 材料加工单位有责任向气瓶制造单位提供所用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6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或内胆)用材(1)盛装氢气、天然气和甲烷等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其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不大于880MPa,屈强比应当不大于0.86,断后伸长率(A50mm) 应当不小于20;(2)盛装本规程.6(1)以外其他气体的,其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不大于1060MPa,屈强比应当不大于0.90,断后伸长率(A50mm) 应当不小于16;.7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缠绕气瓶钢内胆用材,热处理后的力学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8铝合金气瓶瓶体及纤维

28、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用材,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9用于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当适合压力加工;.10用于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11钢质气瓶用材的低温冲击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2.3.3 材料相容性(1)所有与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非金属气瓶材料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2)盛装氯、溴化氢、碳酰二氯、氟化氢、氯甲烷、溴甲烷气体不得采用铝合金气瓶;(3)盛装一氧化碳的气瓶一般应当采用铝合金气瓶或不锈钢气瓶。若采用碳钢气瓶盛装,则在20时的限定充装压力应不大于其公称工作压力的50%,且应保证所盛装的一氧化碳不含有水分和二

29、氧化碳;(4)盛装氟和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采用钢质无缝气瓶。2.4 新材料的使用采用气瓶相应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制的材料试制气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全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履行技术鉴定和批准手续,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3 设计3.1 瓶体厚度确定气瓶瓶体厚度所采用的设计公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气瓶瓶体壁厚计算所依据的内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当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3.2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压试验压力(1)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当相应标准对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2)对不能进行水压试验的气瓶,若

30、采用气压试验,其试验压力按相应标准的规定。3.3气瓶的气密性试验压力气瓶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当相应标准对气密性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3.4 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应当大于等于表3-1的要求。 表3-1 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 (注3-1)主要品种实际爆破安全系数钢质无缝气瓶(包括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消防灭火器用钢质无缝气瓶)2.4铝合金无缝气瓶(包括消防灭火器用铝合金无缝气瓶)2.4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2.5钢质焊接气瓶(包括消防灭火器用钢质焊接气瓶,不含焊接绝热气瓶)2.0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2.0 (注3

31、-2)呼吸器用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 3.4车用压缩氢气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2.35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2.5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碳纤维及芳纶纤维环向缠绕气瓶2.35注3-1:表3-1中未列入的气瓶品种按相应标准确定;注3-2:为实际爆破压力/试验压力。3.5 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设计气瓶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当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或者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当不大于表3-2的规定,对超出表3-2范围的,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表3-2瓶体金属材料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 结构型式热处理方式屈服

32、强度抗拉强度无缝结构钢质正火或正火+回火0.75淬火+回火0.85(注3-3)铝合金固溶处理0.85车用环缠绕气瓶的钢内胆淬火+回火0.90焊接结构钢质正火或退火0.80注3-3:对于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或大容积缠绕气瓶钢内胆)按相应标准的规定。3.6 公称工作压力3.6.1 一般规定气瓶设计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应当优先考虑整数系列。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3-3及表3-4规定,对用于特殊需求的气瓶,允许其公称工作压力超出表3-3及表3-4的范围,但应当满足本规程3.6.2的规定。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常用气体的公称工作压力见表3-4;表3-3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

33、工作压力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常用气体压缩气体 Tc-5035空气、氢、氮、氩、氦、氖等30空气、氢、氮、氩、氦、氖、甲烷、天然气等20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天然气等15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氪、氘(重氢) 、氟、二氟化氧等高压液化气体 -50Tc6520二氧化碳(碳酸气)、乙烷、乙烯15二氧化碳(碳酸气)、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乙烷、乙烯、硅烷 (四氢化硅)、磷烷(磷化氢)、乙硼烷(二硼烷)等12.5氙、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氯化氢、乙烷、乙烯、三氟甲烷(R23)、六氟乙烷(R116)、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

34、) (R1132a)、氟乙烯(乙烯基氟)( R1141) 、三氟化氮等低压液化气体及混合气体 Tc655溴化氢(无水氯溴酸)、硫化氢、碳酰二氯(光气)、硫酰氟等 4二氟甲烷(R32)、五氟乙烷(R125)、R410A、三溴氟甲烷(R13B1)等 3氨、二氯氟甲烷(R22)、1,1,1-三氟乙烷(R143a)、R407C、R404A、R507A等2.5丙烯2.2丙烷2.1液化石油气2氯、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四氧化二氮)、环丙烷、六氟丙烯 (R1216)、偏二氟乙烷(R152a)、三氟氯乙烯(R1113)、氯甲烷(甲基氯)、氟化氢(无水氢氟酸)、1,1,1,2-四氟乙烷(R134a)、七氟丙烷(R

35、227e)、2,3,3,3-四氟丙烯(R1234yf)、R406A、R401A等 1.6二甲醚1正丁烷(丁烷)、异丁烷、异丁烯、1-丁烯、1,3-丁二烯(联丁烯)、二氯氟甲烷(R21)、二氯氟乙烷(R142b)、溴氯二氟甲烷 (R12B1)、氯乙烷(乙基氯)、氯乙烯、溴甲烷(甲基溴)、溴乙烯(乙烯基溴)、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氨基乙烷)、甲基乙烯基醚 (乙烯基甲醚)、环氧乙烷(氧化乙烯)、(顺)2-丁烯、(反)2-丁烯、八氟环丁烷(RC318)、三氯化硼(氯化硼)、甲硫醇(硫基甲烷)、三氯氟乙烷(R133a)等低温液化气体Tc-50液化空气、液氩、液氦、液氖、液氮、液氧、液氢、液化天然气

36、表3-4 消防灭火用气瓶常用气体的公称工作压力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常 用 气 体压缩气体及混合气体23.2IG-01(氩气)、IG-100(氮气)、IG-55(氩气、氮气)、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17.2IG-01(氩气)、IG-100(氮气)、IG-55(氩气、氮气)、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16.5氩气2.0干粉灭火剂+氮 1.4高压液化气体15二氧化碳13.7三氟甲烷低压液化气体及混合气体8.0七氟丙烷+氮6.75.34.22.54.0六氟丙烷+氮3.22.61.34.3卤代烷 1301+氮3.22.83.6.2 特殊规定(1)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在规定充

37、装系数下,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60时的最高温升压力,且不得小于8MPa。盛装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并不得小于1MPa;盛装剧毒危害的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在60时饱和蒸汽压值之上再适当提高;(2)低压液化气体60时的饱和蒸汽压值按附件C或相应气体标准的规定,附件C或相应气体标准没有规定时,可按得到气体制造商或供应商正式确认的相关数据;(3)盛装低温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应大于等于0.2MPa,且小于等于3.5MPa;(4)盛装氟和二氟化氧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5)盛装

38、混合气体的气瓶,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充装压力及用途,选取适用的材料;对低压液化气体的混合气体,应当根据相应气体标准确定混合气体在60的饱和蒸气压;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压缩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相应标准规定的灭火系统在相应温度下的最大工作压力。3.7 缠绕气瓶内胆与缠绕材料(1)缠绕气瓶内胆可选用钢或铝合金等金属材料;缠绕材料可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者碳纤维;(2) 缠绕气瓶承载层应采用单一纤维环向缠绕或者全缠绕,不允许采用两种以上类型的纤维混缠;(3)内胆材料或缠绕材料超出上述范围规定的,应当按本规程1.6的规定执行。3.8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

39、接绝热气瓶容积范围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应当采用本规程1.13.2所规定的大容积气瓶。3.9 设计使用年限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将其注明在气瓶的设计文件和气瓶标记上,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表3-5的规定,如制造单位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表3-5的规定,应当通过设计计算和型式试验进行验证。 表3-5 推荐的常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 (注3-5)序号气瓶品种设计使用年限(年)1钢质无缝气瓶 (注3-6)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12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302铝合金无缝气瓶30 3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204钢质焊接气瓶 (注3-7)盛装腐蚀性气体的

40、气瓶 12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20 5公共场合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或液化二甲醚钢瓶15 6非公共场合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或液化二甲醚钢瓶157溶解乙炔气瓶及吸附式天然气焊接钢瓶20 8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159铝合金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1510铝合金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含车用)15 11钢质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含车用)15 12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15注3-5:表3-5中未列入的气瓶品种按相关标准确定;注3-6:不包括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注3-7:不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和车用气瓶。3.10 瓶体结构3.10.1 通用要求

41、(1)高压气瓶的瓶体及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应当采用无缝结构,低压气瓶的瓶体应当采用焊接结构;(2)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方式,焊接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焊接方式。3.10.2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型式和尺寸,除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2)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3.10.3 焊接气瓶瓶体结构钢质焊接气瓶的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采用不锈钢材料制造的焊接绝热气瓶除外)。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的

42、接头形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10.4高压气瓶用于充装低压液化气体时,气瓶设计要求和气瓶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对高压气瓶的规定。3.10.5除车用气瓶、以集装方式固定于运输车辆上的车载气瓶(包括气瓶集束装置、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小容积呼吸器用气瓶以及经气瓶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气瓶外,其他气瓶不得采用缠绕结构。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建议删除,是否保留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3.10.6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气瓶与走行机构或者集装箱框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结构,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瓶体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向转动和轴向移动; (2

43、)气瓶之间的支撑和固定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刚性,同时应避免瓶体热胀冷缩对瓶体受力产生不利影响。3.10.7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均不允许装设有自增压功能的外置式汽化器。(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建议改为“设计装设有自增压功能的外置式汽化器的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必须按照本规程1.6条规定执行。”建议仍保留现在的表述为好)4 制造 4.1 制造许可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许可的项目制造气瓶。4.2 气瓶的分批与批量 分批气瓶应当按批制造,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同一热处理规范同炉

44、或者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3)纤维缠绕气瓶,金属内胆按本条第(1)项规定分批;成品瓶按同一规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同一复合材料型号、连续制造为条件分批;(4)焊接绝热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绝热工艺为条件分批;(5)乙炔瓶的瓶体,按本条第(1)或 (2)项规定分批;乙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连续制造为条件分批。 批量(1)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0只加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2)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0只加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3)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加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产品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4.3 管制瓶收底与收口采用管制收底的钢质无缝气瓶应当进行工艺评定,在收底成型过程中不得添加金属。对相应标准规定可以不做气瓶整体气密性试验的管制瓶,应当在收口前以立式方式进行底部气密性试验。4.4 气瓶焊接与无损检测(1)焊接瓶体的纵、环焊缝,应当采用自动焊;瓶阀阀座与瓶体的焊接,应当尽量采用自动焊;(2)焊接气瓶瓶体焊缝的无损检测应采用X射线胶片照相检测或者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方法。检测比例和合格级别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采用局部无损检测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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