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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下班去女朋友家为她妈过生日,路上被车撞是工伤吗? 霍都系山东某机械公司员工。20xx年5月31日下午下班后,霍都驾驶摩托车去平度市万家镇女朋友家中为其女友的母亲过生日,在路上与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霍都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霍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20xx年8月1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为,霍都下班后去女朋友家预备为女朋友母亲过生日,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工作场所到经常居住地之间的正常道路。霍都遭到
2、的事故损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规定,故不予认定工伤。霍都不服,认为其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霍都、人社局对霍都系下班后回其平度市万家镇尚未登记结婚的女朋友家的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损害的事实无争议。双方存在争议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假设干征询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以下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
3、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合理的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其他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霍都系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但霍都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合理的道路的规定,故,霍都的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法院认为,人社局按照其调查获得证据及霍都提供的证据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并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各当事人,人社局执法程序合法。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明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霍都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