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一起职业卫生行政诉讼案的思考.doc

上传人:de****x 文档编号:53109328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一起职业卫生行政诉讼案的思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一起职业卫生行政诉讼案的思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一起职业卫生行政诉讼案的思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一起职业卫生行政诉讼案的思考.doc(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职业卫生一起职业卫生行政诉讼案的考虑 案情简介2010年6月下旬,江苏省南通市卫生局接疾控中心报告,南通某船舶工程20092010年共诊断3名期电焊工尘肺患者。接到报告后,南通市卫生局卫生监视员即对该公司监视检查,查实该公司在钱某等三名员工被诊断为期电焊工尘肺患者后未向南通市卫生局报告,同时还觉察,该公司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操作工人进展职业性体检,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另外,该公司在与员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安排其进展离岗前职业病体检。该公司上述行为违犯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

2、规定。2010年7月27日,南通市卫生局对该案进展合议,2010年8月12日,南通市卫生局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安排部门经理张某进展了陈述申辩。2010年10月9日,南通市卫生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处分决定,同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于10日内安排离岗人员进展职业体检。2010年12月8日,该公司不服南通市卫生局的行政处分决定,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审核,2011年1月1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南通市卫生局的行政处分决定。该公司仍不服,于2011年2月15日诉至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

3、,要求撤销南通市卫生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4月7日,法院通过审理,当庭宣判,维持南通市卫生局的行政处分决定。争议要点 原告认为,卫生监视所只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不是行政部门,尽管卫生监视所对原告单位进展了培训指导,但原告认为,作为被告的南通市卫生局未能对原告进展治理、指导、培训,其只处分不培训的行为不符合立法主旨。卫生局认为,卫生监视所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卫生局下属行政型事业单位,受卫生局委托,承担日常卫生监视和行政执法职能。南通市卫生监视所在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通过组织申报、发文培训、监视检查等多种手段指导全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告也参加了专门的培训会议,签收了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视意见书

4、,因此原告所称的“南通市卫生局不治理、不指导、不培训、只处分”与事实不符。原告称该公司劳务人员均安排在各地船厂工作,职业健康检查由船厂安排,职工的体检材料档案保管在船厂外管部。卫生局认为,尽管劳务人员在船厂工作,但这些劳务人员是原告公司的职工,原告公司有对其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进展健康治理和健康监护的义务,故原告所举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认为周某是在该公司某分公司工作,其体检应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南通市卫生局责令原告公司10日内对周某进展离岗前职业体检,属于超越行政执法权限。同时,原告又以周某已于2011年进展了体检,没有必要再进展体检为由,要求撤销该项行政事项。卫生局认为,周某是原告公司的职工

5、,且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原告才是对周某进展离任体检的责任主体,而不是某分公司。卫生局在庭审中强调,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强迫措施,不属行政处分,在处分决定书中要求当事人企业安排员工进展离岗前职业体检,是本着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敦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表达行政处分法立法精神的应有之意,在作出决定时,周某并未进展离岗前职业体检,因此该事项不能撤销。几点启示 依法行政是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根本。认定事实明晰,适用法律准确,程序符合规定是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的缘故,也是南通市卫生局依法行政的结果。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告诉我们,企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

6、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进展监视,人民法院有权对认定事实不明晰、证据不确凿、量罚不适当、程序不合法的行政处分决定予以撤销。这就说明,行政部门要对详细的行政行为负责,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从这起职业卫生案件可以看出,尽管接受过相关培训,但是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存在。本案提示卫生行政部门应借助新闻媒体、各种培训方式,针对企业、针对劳动者,长期、广泛、深化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加强法律认识,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共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执法主体要明确。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但在实际上,卫生局将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权委托给卫生监视所。卫生监视所为方便日常工作在一些文书、通知上使用的名称都是卫生监视所,盖的也是卫生监视所的公章。本案中原告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对卫生监视所与卫生局的关系进展质疑,辩称卫生监视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其行为不能代替卫生局。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以卫生监视部门的名义开展日常工作,要注重合法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