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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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应急预案浙江省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方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范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治理、分工协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范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范

2、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范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才能。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范工作。公安、建立、规划、平安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舞和支持雷电灾害防范科学技术研究,推行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范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范的科学知识,加强全社会防雷减灾认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雷电灾害防范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立、规划、平安

3、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范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省雷电灾害防范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范施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九条 雷电灾害防范规划及施行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雷电灾害情况分析;(二)雷电灾害的防范原则和根本要求;(三)雷电灾害重点防范区;(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立;(五)雷电灾害防范措施等。第十条县 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

4、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告。第十一条 以下建(构)筑物、设备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范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国家防雷设计标准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消费和储存场所;(三)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效劳行业的设备和场所;(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备或者场所。前款所称雷电防范装置,是指具有防范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功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备的总称。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

5、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获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运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从事雷电防范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范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从事雷电防范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历证书。从事雷电防范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历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施行。第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范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或者地点标准。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平安消费的要求,完善雷电防范技术的地点标准,并组织施行。第十五条 雷电防范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建立、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范装置的建立工程施行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立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范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雷电防范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范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第十六条 雷电防范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展施工,并对雷电防范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范装置的施工施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

7、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雷电防范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安装雷电防范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范装置进展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范装置检测机构施行定期平安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范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范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第十八条 施行本方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照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结合办理。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视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视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

8、法施行行政许可和监视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置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构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第三章 雷电灾害应急第二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平安监管、建立、公安、电力、通讯、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阻碍分析预备;(

9、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预备;(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道路、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施行情况及时进展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平安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施行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平安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平安监管部

10、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施行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二十五条 发生雷电灾害后,平安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

11、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范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范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历证书的;(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别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五)在雷电灾害防范、应急处理中违犯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有其他渎

12、职、渎职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违犯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安装雷电防范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雷电防范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三)雷电防范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雷电防范装置使用单位回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平安检查,回绝施行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回绝整改的。第二十九条 违犯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

13、罚款;情节严峻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雷电防范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故弄玄虚的;(二)无资质、资历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历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范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三)伪造、买卖雷电防范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历证书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十一条 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阻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详细划分标准,由省平安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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