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如何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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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加班,是与企业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一份关于中国企业员工加班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80%的企业存在多数员工或部分员工经常加班的现象,其中10.77%有加班补偿的规定,但从来没有执行;33.46%的企业没有加班补偿的规定,员工加班沦为义务加班”。近年来由于加班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的比例越来越高。典型案例今年五一节期间,某公司因接待外宾参观,安排产品调试车间的10位员工加班一天。后来又安排他们补休了一天。6月初发工资时,10位员工均没有领到加班工资,随即一起提出质疑。公司辩解称五一节加班是由于接待外宾的工作需要,而且后来也安排了补休,拒绝再发加班工资。10位员工向当地劳

2、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补发其五一节加班工资。后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10位员工的诉求。相关规定解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加班的程序限制、时数限制、加班工资的计算、加班工资的追索时效均做了详细规定:(一)加班的程序限制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双重协商程序,如果工会和劳动者不同意,则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二)加班的时数限制加班的时数受到了严格限制,不能够任意延长。劳动法第四十

3、一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受上述程序和加班时数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涉及到两个因素,一是加班工资的基数,一是加班工资的系数。1.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加

4、班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2.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劳动者本人日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劳动者本人小时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8)。(1)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

5、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仅影响劳动者休息,也影响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所以不能用安排补休的方式弥补。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则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选择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因此,在本

6、案中,公司应当按照300%的标准向这10位员工支付加班工资。(2)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资,按照上海的规定,则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

7、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以上标准工时制中的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四)加班工资的追索时效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则劳动者需要在一定的时效期限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条例包含三层意思。首先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则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其次,如果是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之后,那么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则必须在一年内提出;最后,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年内,如果劳动者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的,则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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