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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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SZN-0626-2011/0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发布机构标志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前的单位申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0626)。三、办理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

2、条);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一;7.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卫生局(二)审批内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包括新证、延续。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及延续按照新证程序办理。(三)法律效力获得上海市卫生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同意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四)审批对象是指需要在本市设置中外合资、合资医疗机构的单位。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2、具有直接和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本市设立的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合资

4、比例不予限制。”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5、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中外合资、合资医疗机构的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合适的场所。4.有必要的资金。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六、审

5、批数量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按A4规格纸张打印。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4、申请材料应每份加盖公章。(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申请材料名称性质数量分类要求1设置所在地区县卫生局设置意见书原件1纸质设置所在地区县卫生局设置意见可书写在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初审部门意见“栏目上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原件1纸质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拟设诊疗科目,应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的科室设置规范填写,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上需设置地区(县)卫生局出具初审

6、意见3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合作意向书原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类别、选址、所有制形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经营期限和双方权益比例等内容原件1纸质加盖公章4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原件1纸质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5选址报告原件1纸质选址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内容6合资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7合资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纸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8合资双方各自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原件1纸质由银行出具资信证明9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现汇)投入

7、的应提交:1、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的批复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3、国资办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文件。4、如国有房产投入另提供房产证及建筑物平面图。复印件1纸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10涉及国有资产租赁的应提交:1、资产所有者同意租赁的批复文件。2、租赁合同或意向书。3、如国有房产租赁需提供房产证及建筑物平面图复印件1纸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11须提交医保部门关于该项目事项的意见书。原件1纸质由市级或区级医保部门出具的盖有部门印章的关于该项目的意见书12设置妇产科医院的,须提交卫生部门关于符合该区域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设置规划的意见书原件1纸质由市、区卫生局出具的符合该区域母婴保健专

8、项技术设置规划的意见书(三)申请文书名称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录2);2、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录3)。八、审批期限(一) 受理(补正)期限1.特殊程序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 审批办理期限1.特殊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4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上海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三)送达期限 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九、审批证件审批证件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批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实行有效期,医院、疗养院、医学检

9、验所、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等有效期为2年;门诊部、护理院等有效期为1年。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

10、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4.

11、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一般程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接收地址:徐汇区常熟路280号(2)网上接收(3)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通讯地址:徐汇区常熟路280号邮政编码:(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7:0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徐汇区常熟路280号(二)电话咨询(021)(三)网上咨询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网上答疑”栏(四)信函咨询

12、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通讯地址:徐汇区常熟路280号邮政编码: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徐汇区常熟路280号(二)电话投诉(021)(三)网上投诉上海卫生信息网()“互动平台”栏(四)电子邮件投诉E-mail:xf(五)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卫生局通讯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邮政编码:十五、办理方式1.特殊程序(1)业务描述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前需提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申请,窗口经办人员登记,审核、决定,窗口送达。办理流程参照具体参见附录1一般程序流程图。十六

13、、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站公开()。附录1特殊程序办事流程示意图准予许可窗口发放不予许可受理不予受理窗口登记审核资料合格提交资料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补正申请人申请人附录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填写范本)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被申请机关: 上海市卫生局设置单位(人):上海市朝阳有限公司、和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朝阳路8号联系人: 王华 联系方式:申请核定项目类 别 综合医院名 称 上海和信医院选 址 上海市朝阳区朝阳路88号所有制形式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性质 非政府办营利性床位(牙椅) 150(5)服务对象 社会诊疗科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皮肤

14、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医疗美容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西医结合科投资总额 2000万其 他 提交文件目录:(1)选址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4)资信证明。 设置单位(人):上海市朝阳有限公司、和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章)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

15、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 b、内部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附录3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填写范本)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名 称:上海和信医院选 址:上海市朝阳区朝阳路88号床位(牙椅):150(5)服务对象:社会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所有制形式: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性质:营利性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医疗美容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西医结合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华备注:初审部门意见同 意签字: 张红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盖章:上海市朝阳区卫生局主管领导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厅)局长核 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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