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8-201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DOC3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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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1 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 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 建筑。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3. 1. 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 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

2、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 1. 3 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 测、倾斜观测。 3 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 变形观测。 4 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 6 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 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 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 形观测。 8 对超

3、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 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 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 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 情况。3.2.2 中选择适宜的观测精度等级。 7 3.2.2 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 沉降监测点 位移监视点 等级 测站高差中误差

4、 坐标中误差 主要适用范围 (mm) (mm) 特等 0.05 0.3 特高精度要求的变形测量 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 一等 O. 15 1. 0 重要的古建筑、历史建筑的变形测量;重 耍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 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变形 测量;重要场地的边坡监视 ;重要的基坑 二等 0.5 3.0 监测;重要管线的变形测量;地下工程施 工及运营中的变形测量;重要的城市基础 设施的变形测量等 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 测量;一般场地的边坡监视IJ; -般的基坑 三等 1. 5 10.0 监测;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 一般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日

5、照变 形测量;风振变形测量等 四等 3. 0 20.0 精度要求低的变形测量 注: 1 沉降监测点 lJ!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 lJ!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 水准测量、三角离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 2 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 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 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坐标中误差为其点位中误差的 1/ J2倍。3.3 技术设计与实施 3.3.1 建筑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与实施,应能反映建筑场地、 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在荷载和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 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应

6、满足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对变形信 息的使用要求。 3.3.2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根据项目委托方要求、建筑类 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和建筑结构设计资料、施工计 划以及测区条件等编写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 内容: 1 任务要求。 2 待测建筑概况,包括建筑及其结构类型、岩士工程条件、 9 建筑规模、所在位置、所处工程阶段等。 3 已有变形测量成果资料及其分析。 4 依据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编号。 5 变形测量的类型和精度等级。 6 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7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方案,包括标石与标志 型式、埋设方式、点位分布及数量等。 8 1频率及观测周期。 9

7、变形预警值及预警方式。 10 仪器设备及其检校要求。 11 观测作业及数据处理方法要求。 12 提交成果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 13 成果质量检验方式。 14 相关附图、附表等。 3.3.3 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及观测应符合本 规范第 章的规定。变形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结构、形状和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点位应便于观测、易于保护,标志应 稳固。 3.3.4 建筑变形测量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及配套水准尺、全站仪、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系统 等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 期内使用。 2 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

8、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 3 作业时,仪器设备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 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 仪器设备应在其说明书给出的作业条件下使用,有关安 装、操作及设备维护等应符合其说明书的规定。 3.3.5 建筑变形测量应根据确定的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进行观 测。变形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应根据建筑的工程安全等级、变形 10 类型、变形特征、变形量、变形速率、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外界因 素影响等情况确定。 3.3.6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首 期(即零期)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测量。当相应两次观测数据的 较差不大于极限误差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变形测量 的

9、初始值,否则应立即进行重测。 3.3.7 各期变形测量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对不同期测量,宜采 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宜使用相同的测量 仪器设备。对于特等和一等变形观测,尚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 最佳观测时段并在相近的环境条件下观测。 3.3.8 各期变形测量作业过程中,应进行观测数据的记录存储; 同时应进行现场巡视,并应记录建筑状态、施工进度、气象和周 边环境状况以及作业中出现的有关情况。 3.3.9 当某期变形测量作业中,出现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 测时,应在备注中说明,并应及时通报项目委托方。 3.3.10 当按任务要求或项目技术设计,变形测量作业将要终止 时,若变形尚未达到

10、稳定状态,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并应 在项目技术报告中明确说明。 3.3.11 各期变形测量应进行数据整理和成果质量检查。最终项 目综合成果应进行质量验收。5 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1 一般规定 5. 1. 1 建筑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植围以外且位 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宜避开高压线。 5. 1. 2 基准点应埋设标石或标志,且应在埋设达到稳定后方可 开始进行变形测量。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 宜少于 7d 5. 1. 3 基准点应每期检测、定期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复测周期应视其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 筑施工过程中宜 2 月复测 次,施工

11、结束后宜每季度或每 半年复测 次。 2 当某期检测发现基准点有可能变动时,应立即进行复测。 3 当某期变形测量中多数监测点观测成果出现异常,或当 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立即进行 复测。 4 复测后,应按本规范第 5.4 节的规定对基准点的稳定性 进行分析。 5. 1. 4 基准点可分为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当需同时测定 建筑的沉降和位移或三维变形时,宜设置同时满足沉降基准点和 位移基准点布设要求的基准点。 5. 1. 5 当基准点与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 时,宜设置工作基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基点应设在相对稳定且便于进行作业的地方,并应 设置相

12、应的标志。 2 每期变形测量作业开始时,应先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 行联测,再利用工作基点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5. 1. 6 基准点测量及基准点与工作基点之间联测的精度等级, 对四等变形测量,应采用三等沉降或位移观测精度;对其他等级 变形测量,不应低于所选沉降或位移观测精度等级。 5.2 沉降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2.1 沉降观测应设置沉降基准点。特等、一等沉降观测,基 准点不应少于 个;其他等级沉降观测,基准点不应少于 个。 基准点之间应形成闭合环。 5.2.2 沉降基准点的点位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仓库堆枝、水 惊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

13、区以及其他可能使 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 2 密集建筑区内,基准点与待测建筑的距离应大于该建筑 基础最大深度的 倍。 3 二等、三等和四等沉降观测,基准点可选择在满足前款 距离要求的其他稳固的建筑上。 4 对地铁、高架桥等大型工程,以及大范围建设区域等长 期变形测量工程,宜埋设 3 个基岩标作为基准点。 5.2.3 沉降工作基点可根据作业需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基点与基准点之间宜便于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 联测。 2 当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联测时,相关各点周围的 环境条件宜相近。 3 当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工 作基点宜与沉降监测点设在同一高程面

14、上,偏差不应超过 lOmm 。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在不同高程面上设置上下位 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 5.2.4 沉降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在冻土地 36 区,应埋至当地冻土线 O.5m 以下。根据点位所在位置的地质条 件,可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 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在基岩壁或稳固的 建筑上,可埋设墙上水准标志。 2 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浅埋钢管水准标石、 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上水准标志。 5.2.5 沉降基准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对兰等或四等

15、沉降观 测的基准点观测,当不便采用水准测量时,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 方法。 5.3 位移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3.1 位移观测基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平位移观测、基坑监测或边坡监测,应设置位移基 准点。基准点数对特等和等不应少于 个,对其他等级不应少 个。当采用视准线法和小角度法时,当不便设置基准点时, 可选择稳定的方向标志作为方向基准。 2 对风振变形观测、日照变形观测或结构健康监测,应设 置满足三维测量要求的基准点。基准点数不应少于 个。 3 对倾斜观测、挠度观测、收敛变形观测或裂缝观测,可 不设置位移基准点。 5.3.2 根据位移观测现场作业的需要,可设置若干位移工作基 点。

16、位移工作基点应与位移基准点进行组网和联测。 5.3.3 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的位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5. 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埋设标石或建造观测墩。 2 应便于安置仪器设备。 3 应便于观测人员作业。 4 若采用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方法观测,应符合本规范第 4. 6. 条的规定。 5.3.4 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标志的型式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等和一等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及工作基点,应建造具 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强制对中装置的 对中误差不应超过 O.lmm 2 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图像 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不变形等

17、要求。应根据点位 不同情况,选择重力平衡球式标、旋人式杆状标、直插式幌牌、 屋顶标和墙上标等型式的标志。 5.3.5 位移基准点的测量可采用全站仪边角测量或卫星导航定 位测量等方法。当需测定三维坐标时,可采用卫星导航定位测量 方法,或采用全站仪边角测量、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组合方 法。位移工作基点的测量可采用全站仪边角测量、边角后方交会 以及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等方法。6 场地、地基及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6.1 场地沉降观测 6. 1. 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定建筑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 2 应测定建筑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6. 1. 2 建筑场地沉降点

18、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监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 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 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 计人员意见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 2.0 倍的距 离范围内,由支护结构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监测 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 2 场地地面沉降监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监测点布设线路 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可选择采用平行轴 线方格网法、沿建筑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6. 1. 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监测点的

19、标志可选择浅埋标或深埋标,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40 1) 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直径。.25m 的水泥管 现场浇灌,埋深宜为 lm2m; 当在季节冻土区埋设 时,标石底部宜埋设于冻土线下 O.5m; 当在永久冻土 区埋设时,标石底部宜埋设于最大溶解深度线下(永 冻层中) 1. Om; 2) 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型式,埋深应与 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应埋人地面下 O.2m O.3m ,并应砌筑带盖的害井加以保护。 2 场地地面沉降监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 定,可采用浅埋标。 6. 1. 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观测方法、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 求可按本规范第 7

20、. 节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执行。 6. 1. 5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应根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 沉降的不同情况以及沉降速率等因素具体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在基础施工期间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 基坑土开挖过程中应每天观测 次。混凝土底板浇完 lOd 以后, 可每 2d3d 观测 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工和水位恢复,若水 位恢复时间较短、恢复速度较快,应在水位恢复的前后一周内每 2d3d 观测 次,同时应观测水位变化。此后可每周观测 至回填土完工。 2 在上部结构施工期间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 降观测的周期可按本规范第 7.1 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6. 1. 6

21、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相邻地基沉降的距离沉降曲线。 4 场地地面等沉降曲线。 6.2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 6.2.1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场地及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 沉降量、沉降速率以及有效压缩层的厚度。 6.2.2 分层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场地,监测点应根据场地形状及土层分布情况布 设,每士层应至少布设 个点。 2 对建筑地基,监测点应在地基中心附近 2mX2m 或各点 问距不大于 O.5m 的范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 点位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分层士的分布情况确定,每一土层应至少 41 布设 个点,

22、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 O.5m 处,最深 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岩石 层上。 6.2.3 分层沉降观测可采用分层沉降计、沉降磁环或直接埋设 分层沉降标志的方法。分层沉降计、沉降磁环以及分层沉降标志 的埋设,在填土区可在填土时分层埋设,在原状土区可采用钻孔 法埋设。 6.2.4 分层沉降观测宜采用二等沉降观测精度。分层沉降观测 应采用水准测量分别测出各标顶的高程,或采用分层沉降仪分别 测量各土层的压缩量,计算各土层的沉降量。 6.2.5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 筑竣工后沉降稳定时为止。观测周期可按本规范第 7. 节建筑沉 降观测的

23、有关规定确定。首期观测应在标志埋好 7d 后进行。 6.2.6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各土层荷载一沉降深度曲线。 4 各土层沉降量填土高度时程曲线。 6.3 斜坡位移监测 6.3.1 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建筑边坡,或存在对建筑的安全 和稳定有影响的自然斜坡和人工边坡,应进行斜坡位移监测。 6.3.2 斜坡位移监测的内容,应根据斜坡滑移的危害程度或防 治工程等级确定。作业时,可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按表 6.3.2 规定进行选择。 斜坡位移监视 内容 主要监视 内容 地表(或边坡表面)裂缝 地表(或边坡)的水平位移或垂直位移、深部钻孔测斜、

24、土体或岩 体应力、地下水位 续表 6.3.2 主要监测内容 地表(或边坡)的水平位移或垂直位移、深部钻孔测斜、地表倾斜、 地表(或边坡表面)裂缝、土体或岩体应力、地下水位 6.3.3 斜坡位移监测可采用二等或三等精度。对局部斜坡或人 工高边坡,不应低于四等精度。当有特殊要求时,应另行确定监 测精度。 6.3.4 斜坡位移监测的基准点应布设在场地周邻的稳定区域且 不少于 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 6.3.5 斜坡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整体地面水平位移监测点,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 采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均匀布设。其点位间距应视相关基础类 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

25、计人员共同确定。 2 场地滑坡监测,除在滑坡体上均匀布点外,还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在滑坡周界外稳定的部位和周界内稳定的部位布设 监测点,且应在滑动量较大和滑动速度较快的部位增 加布点; 2) 当滑坡体的主滑方向和滑动范围明确时,可根据滑坡 规模选取十字形或格网形平面布点方式;当主滑方向 和滑动范围不明确时,可根据现场条件,采用放射形 平面布点方式; 3) 对已加固的滑坡,应在其支挡锚固结构的主要受力构 件上布设应力计和监测点; 4) 当需测定滑坡体深部位移时,应将相关监测点钻孔位 置布设在主滑轴线上。 人工高边坡监测点可根据边坡的高度、层(台)级和围 护结构,按上、中、下成排布设,点位间

26、距宜根据边坡设计图纸 或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 6.3.6 斜坡位移监测点位的标石标志及其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士体上的监测点可埋设预制混凝土标石。根据观测精度 要求,顶部的标志可采用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活动标志或嵌入加 工成半球状的钢筋标志。标石埋深不宜小于 1m ,在季节冻土区 标石底部宜埋设于冻土线下 0.5m ,在永久冻土区标石底部宜埋 设于最大溶解深度线下(永冻层中) 1. Om。标石顶部应露出地 O. 2m0. 3m 2 岩体上的监测点可采用砂浆现场浇筑的钢筋标志。凿孔 深度不宜小于 O.lm 。标志埋好后,其顶部应露出岩体面 0.05m 3 必要的临时性或过渡性监测点以及观测期短

27、、次数少的 小型斜坡位移监测点,可埋设硬质大木桩,但顶部应安置照准标 志,底部应埋至当地冻土线以下。 4 斜坡体深部位移观测钻孔应穿过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的 基岩面以下不小子 1m。观测钻孔应铅直,孔径不应小于 110mm 测斜管与孔壁之间应填实。 6.3.7 斜坡位移监测点的位移观测方法,可根据现场条件,按 下列要求选用: 1 当建筑数量多、地形复杂时,宜采用以三方向交会为主 的测角前方交会法,交会角宜在 50V 110 。之间,长短边不宜悬 殊。也可采用测距交会法、测距导线法以及极坐标法。 2 对视野开阔的场地,当面积小时,可采用放射线观测网 法,从两个测站点上按放射状布设交会角宜为 30

28、150 。的若干 条观测线,两条观测线的交点即为监测点。每次观测时,应以解 析法或图解法测出监测点偏离两测线交点的位移量。当场地面积 大时,可采用任意方格网法,格网布设、观测方法等与放射线观 测网法基本相同,但应根据需要增加测站点与定向点。 3 对带状斜坡,当通视较好时,可采用测线支距法,在与 滑动轴线的垂直方向,布设若干条测线,沿测线选定测站点、定 向点与监测点。每次观测时,应按支距法测出监测点的位移量与 位移方向。当斜坡体窄而长时,可采用十字交叉观测网法。 44 4 对抗滑墙(桩)和要求高的单独测线,可采用视准线法。 5 对可能有大滑动的斜坡,除采用测角前方交会等方法外, 亦可采用近景摄影

29、测量方法同时测定监测点的水平和垂直位移。 6 斜坡体内深部监测点的位移观测,宜采用测斜仪法。 7 当斜坡位移监测点数较多且场地条件满足卫星导航定位 测量作业时,可采用单机多天线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方法观测。 8 对精度要求高、变形敏感且危害大的斜坡位移监测宜采 用全站仪自动监测系统。 6.3.8 斜坡位移监测点的高程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对困 难点位可采用兰角高程测量方法。观测路线均应组成闭合或附合 网形。 6.3.9 斜坡位移监测的频率应视斜坡的发育程度及季节变化等 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雨季,宜每半月或 月观测 次;干旱季节,可每季 度观测 次。 2 当发现滑移速度增快,或遇暴

30、雨、地震、解冻等情况时, 应提高观测频率。 3 当发现有大范围的滑移可能或有其他异常时,应在确保 观测作业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观测频率,并立即将观测结果报告 项目委托方。 6.3.10 斜坡位移监测预报应采用现场严密监视和资料综合分析 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次观测后,应及时整理绘制出各监测点的 滑移曲线。当发现有异常观测值,应在加强观测的同时,观察滑 移前征兆,并应结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和气象等方面资 料进行全面分析,作出斜坡滑移预报,并及时预警防范。 6.3.11 场地斜坡位移监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监测点位移综合曲线。 建筑场地斜坡滑移的边界、

31、面积、滑动量、滑移方向、 主滑线以及滑动速度资料等。 6.4 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 6.4.1 基坑变形观测可分为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基坑回弹 观测。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应测定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 平和垂直位移、围护墙或边坡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基坑回弹观 测应测定基坑开挖到底及基础浇灌施工前的回弹量。 6.4.2 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精度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基坑 形状、大小和深度、周边建筑及设施的重要程度、工程地质与水 文地质条件和设计变形控制值等因素按本规范第 3. 节的规定 确定。 6.4.3 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变形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

32、边中部、阳角处、受力变 形较大处应设点。 2 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20m ,关键部位应适当加密,且每 侧边不宜少于 个。 3 水平和垂直监测点宜共用同一点。 6.4.4 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监测点宜布置在围护墙的中间部位、阳角处,点间距 20m50m ,每侧边不应少于 个。 2 采用测斜仪观测水平位移,当测斜管埋设在土体中时, 测斜管埋设长度不应小于围护墙的人士深度。 6.4.5 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的方法应根据基坑类别、现场条 件、设计要求等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级基坑,应采用自动化监测方式。 2 应采用视准线、测小角、前方交会、极坐标

33、、方向线偏 移法、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或测斜仪等方法进行水平位移观测。 3 应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或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垂直位移观测。 4 宜采用应变计、应力计、士压力计、孔隙水压力计、水 位计等传感器对支护结构内力、士体压力、孔隙水压力、水位等 进行观测。 5 具体现测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技术规范 GB 50497 和本规范第 章的相应规定。 6.4.6 当采用测斜仪测定基坑深层水平位移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测斜仪的分辨率不宜低于 0.02mm/500mm ,系统精度不 应低于 4mm/15m 应根据基坑施工设计方案安排测斜管的安装,并在基坑 开挖前完成初始值的测

34、取。埋设可采用钻孔法,在地下连续墙、 钻孔灌注桩、排桩等围护结构中宜采用捆扎法、钢抱箍法。 3 每期观测应测 测回。 4 每个测斜导管的初测值,应测 测因,并取其算术平均 值作为初始观测成果。 6.4.7 基坑支护结构位移观测的周期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变形观测应从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开始,基坑开挖期 间宜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和基坑安全等级每 ld2d 观测 次,位 移速率或位移量大时应每天 2 次。基坑开挖间隙或开挖及 桩基施工结束后,且变形趋于稳定时,可 7d 观测 次。 2 当基坑的位移速率或位移量迅速增大、达到报警值或出 现其他异常时,应在确保观测作业安全的前提下,

35、提高观测频 率,并立即报告项目委托方。 6.4.8 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基坑纵横断面的回弹量。其监测点 的布设,应根据基坑形状、大小、深度及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对矩形基坑,应在基坑中央及长短轴线上布点,同一剖 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 10m30m ,数量不应少于 个。可利 47 用基坑回弹变形的近似对称特性,仅在一半的范围内布点。对其 他形状不规则的基坑,可与设计人员商定后确定。 2 对基坑外的监测点,应埋设常用的普通水准点标石。监 测点应在所选坑内方向线的延长线上距基坑深度1. 2.0 距离内布置。当所选点位遇到地下管线或其他物体时,可将监测 点移至与之对应方向线的空位置上

36、。 应在基坑外相对稳定且不受施工影响的地点选设工作 基点。 4 应测定并记录监测点的平面位置。 6.4.9 基坑回弹观测标志应埋入基坑底面以下 o. 2mO. 3m 根据开挖深度和地层土质情况,可采用钻孔法或探井法埋设辅助 杆压人式、钻杆送人式或直埋式标志。也可采用带导向引线的挂 钩式回弹标志,结合测斜仪和测定坐标的方法进行回弹观测。 6.4.10 基坑回弹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二等或三等沉降观测精度。 2 观测路线应组成起吃于沉降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闭合或 附合路线。 3 回弹观测不应少于 次,其中第一次应在基坑开挖之前, 第二次应在基坑挖好之后,第三次应在浇灌基础混凝土之前。当 基

37、坑开挖施工完成至基础施工的间隔时间较长时,应适当提高观 测频率。 4 基坑开挖前的回弹观测,宜采用数字水准仪配以铅垂钢 尺读数的钢尺法。较浅基坑的观测,可采用数字水准仪配辅助杆 垫高水准尺读数的辅助杆法。观测结束后,应在观测孔底充填厚 度约为 1m 的白灰。 5 基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应利用传递到坑底的临时工作 点,按所需观测精度,用水准测量及时测出每一监测点的高程。 当全部点挖出后,再统一观测一次。 6.4.11 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基坑支护结构变形曲线。 2 基坑回弹观测应包

38、括下列内容: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回弹纵、横断面图。 6.5 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6.5.1 当某建筑的施工或运营对其周边的其他建筑、道路、管 线、地面等造成影响,导致周边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周边 环境进行变形观测。 6.5.2 周边环境的变形测量,应根据具体变形对象和变形类型, 分别采用本规范第 章和第 章的相应方法进行。 6.5.3 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状态后 结束。7 基础及上部结构变形观测 7. 沉降观测 7. 1. 1 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并 应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7. 1

39、. 2 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应顾及建筑结构和地 质结构特点。当建筑结构或地质结构复杂时,应加密布点。 2 对民用建筑,沉降监测点宜布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 10m20m处或每隔 3 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和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裂缝、后浇带两侧、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 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 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4) 对宽度大于或等于 15m 、宽度虽小于 15m 但地质复杂 以及膨胀土、湿陷性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 中部设

40、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 暗泯处; 6) 框架结构及钢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 轴线上; 7) 夜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 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如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 深改变处; 9) 超高层建筑或大型网架结构的每个大型结构柱监测点 数不宜少于 个,且应设置在对称位置。 3 对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大型或 高耸建筑,监测点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 点数不应少于 个。 4 对城市基础设施,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结构设计及结构 监测的要求。 7

41、. 1. 3 沉降监测点的标志可根据待测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墙体材 料等情况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 宜涂上防腐剂。 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 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 墙面、柱面或地面一定距离,宜与设计部门沟通。 3 标志应美观,易于保护。 4 当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沉降观测时,标志的型式及其 埋设,应根据所用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安装方式以及现场 条件等确定。 7. 1. 4 沉降观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采用水准测量、静力水 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进行。沉降观测的精度等级

42、应符合 本规范第 3.2 节的规定。对建筑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观测精度 不应低于三等。 7. 1. 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2)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荷载增加情况确定。 民用高层建筑宜每加高 3 层观测 次,工业建 筑宜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 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 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 25% 50% 75% 100% 时各测 次; 3) 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 观测 次,停工期间可每隔 3 月观测 次。

43、2 建筑运营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士类型和沉降速率 大小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 4 次,第二 年观测 3 次,第兰年后每年观测 次,至沉降达到稳定状 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 3 观测过程中,若发现大规模沉阵、严重不均匀沉降或严 重裂缝等,或出现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戚、基础四周大量积 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应提高观测频率,并应实施安全 预案。 4 建筑沉降达到稳定状态可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 当最后 lOOd 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 O. Olmm/dO. 04mm/d 时, 可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对具体沉降观测项目,最大沉降速率的 取值宜结合当地地基土的压缩性能来确定。

44、 7. 1. 6 每期观测后,应计算各监测点的沉降量、累计沉降量、 沉降速率及所有监测点的平均沉降量。根据需要,可按下式计算 基础或构件的倾斜度 : (SA - 5B) /L (7. 1. 6) 式中: 5A 5B 一一基础或构件倾斜方向上 两点的沉降量 (mm); L-A 两点间的距离 (mm) 7. 1. 7 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 4 等沉降曲线。 7.2 水平位移观测 7.2.1 建筑水平位移按坐标系统可分为横向水平位移、纵向水平位移及特定方向的水平位移。横向水平位移和纵向水平位移可 通过监测点的坐标测量获得。特

45、定方向的水平位移可直接测定。 7.2.2 水平位移的基准点应选择在建筑变形以外的区域。水平 位移监测点应选在建筑的墙角、柱基及一些重要位置,标志可采 用墙上标志,具体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现场条件和观测要求 确定。 7.2.3 水平位移观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采用全站仪测量、 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激光测量或近景摄影测量等方法进行。水平 位移观测的精度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 3.2 节的规定。 7.2.4 水平位移观测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期间,可在建筑每加高 3 层观测 次;主体 结构封顶后,可每 2 月观测 次。 使用期间,可在第一年观测 4 次,第二年观测 3 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 次,

46、直至稳定为止。 3 若在观测期间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应提高观测频率。 7.2.5 水平位移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水平位移图。 7.3 倾斜观测 7.3.1 建筑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宜对建筑上部结构或墙 面、柱等进行倾斜观测。建筑运营阶段,当发生倾斜时,应及时 进行倾斜观测。 7.3.2 倾斜监测点的布设及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测定顶部相对于底部的整体倾斜时,应沿同一竖直线 分别布设顶部监测点和底部对应点。 2 当测定局部倾斜时,应沿同一竖直线分别布设所测范围 的上部监测点和下部监测点。 3 建筑顶部的监测点标志,宜采用固定的舰牌和棱镜

47、,墙 53 体上的监测点标志可采用埋人式照准标志或粘贴反射片标志。 对不便埋设标志的塔形、圆形建筑以及竖直构件,可粘 贴反射片标志,也可照准视线所切同高边缘确定的位置或利用符 合位置与照准要求的建筑特征部位。 7.3.3 倾斜观测的周期,宜根据倾斜速率每 3 个月观测 次。当出现基础附近因大量堆载或卸载、场地降雨长期积水等导 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施工期间倾斜观测的周期 和频率,宜与沉降观测同步。 7.3.4 倾斜观测作业应避开风荷载影响大的时间段。对于高层 和超高层建筑的倾斜观测,也应避开强日照时间段。 7.3.5 当从建筑外部进行倾斜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全站仪技

48、点法、水平角观测法或前方交会法进行 观测。当采用投点法时,测站点宜选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 线上距照准目标1. 2.0 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测站点的 数量不宜少于 个;当采用水平角观测法时,应设置好定向点。 当观测精度为二等及以上时,测站点和定向点应采用带有强制对 中装置的观测墩。 2 当建筑上监测点数量较多时,可采用激光扫描测量或近 景摄影测量等方法进行观测。 7.3.6 当利用建筑或构件的顶部与底部之间的竖向通视条件进 行倾斜观测时,可采用激光垂准测量或正、倒垂线等方法。 7.3.7 当利用相对沉降量间接确定建筑倾斜时,可采用水准测 量或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通过测定差异沉降来计算倾斜值及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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