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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外卖小哥交通事故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 华某某公司注册从事“全民外送”配餐、取餐、送餐业务,20xx年10月,王某某与华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履职“全民外送”配送工作。20xx年11月12日21时34分,王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案外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王某某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王某某认为其受伤系因客户所需在去“迎某某餐馆”取餐、送餐过程所致,遂向人力社保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人力社保局经调查、核实,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经查,事发当天,华某某公司买卖平台买卖记录可以反映“迎某
2、某餐馆”只有一次送餐效劳,时间为12时48分,但原告受伤时间为21时34分,且第三人华某某公司对其电脑买卖平台的买卖记录无法修正。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缘故遭到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王某某等人的工作性质较为灵敏,工资酬劳并非计时制而是计件工资方式,华某某公司对王某某等人取餐送餐业务的抢单治理并无严格规定。华某某公司对抢单业务讯息是在其公司统一的买卖平台上公开发布,所有员工都可以收到该抢单讯息;员工收到该抢单讯息后,既可以抢单,也可以不抢单。故,王某某等人在工作时间内,是否都是从事华某某公司的业务工作,并不能严格确定。就本案而言,王某某受伤当日,华某某公司买卖记录可以反映“迎某某餐馆”当天只有12时48分才有订餐记录,取单的也不是王某某,且王某某当天最晚一单送餐记录是20时17分。故王某某诉称在当天的21时34分是去“迎某某餐馆”取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难以认定原告王某某受伤系因工作缘故所致。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