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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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SDL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DL 32009.22012燃气内燃机电站设计规范第2部分:站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2012 - 07 - 10发布2012 - 08 - 10实施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站址选择14总平面设计2参考文献3前言本规范的格式符合GB/T 1.1-2009的规定。Q/SDL 32009燃气内燃机电站设计规范为系列标准,分为12个部分:-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站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第3部分:燃气质量与燃气输送-第4部分:电气与监控-第5部分:水工与余热-第6部分:建筑与结构-第7部分:

2、暖通空调与防冻绝热-第8部分:给排水与消防-第9部分:碳减排与节约能源-第10部分:通信-第11部分: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 -第12部分:环境保护本部分为Q/SDL 32009的第2部分。本规范由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咨询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忠献、李传光、周磊、郭斌、徐晶、逄锦淑。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燃气内燃机电站设计规范第2部分 站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燃气内燃机电站站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的要求与原则。本规范适用于燃气内燃机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2 规范性引用

3、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3 站址选择3.1 燃气内燃机电站的站址选择应根据厂区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结合地区自然条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计划,充分考虑气源、电源、水源、热源等综合因素确定。3.2 站址选择应满足项目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

4、据项目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的余地。3.3 站址选择应合理用地,优先利用非可耕地、劣地或现有场地。3.4 站址选择宜靠近气源,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3.5 站址选择宜避开空气经常受悬浮固体颗粒物严重污染的地区,站址位置宜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3.6 站址选择应避开与燃气内燃机电站无关的架空线路、通信线路,宜避开噪声敏感区。3.7 场地条件允许时,燃气内燃机电站宜位于气源当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3.8 站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应避开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3.9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站址:3

5、.9.1 地震活动断层带和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3.9.2 有滚石、泥石流、滑坡、流沙、冲沟、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9.3 采矿陷落(错动)区、采动塌陷未稳定区。3.9.4 国家重点保护的自然风景区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3.9.5 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级膨胀土等工程性质恶劣地区。4 总平面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燃气内燃机电站总体规划,应符合厂区总体规划要求,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4.1.2 燃气内燃机电站规划必须节约用地,应按已批准的规划容量、建设规模

6、及机组配置形式统一规划,合理确定站区用地范围,应按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征地。4.1.3 燃气内燃机电站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4.1.4 燃气内燃机电站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林草覆盖率应控制在15%20%之间。4.1.5 燃气内燃机电站总体规划应结合站外条件,以主设备区为中心,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站区规划,功能分区合理。4.2 火灾危险性分类4.2.1 煤矿瓦斯、天然气、焦炉煤气和沼气等燃气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燃气

7、内燃机润滑油、变压器油的闪点大于等于60,火灾危险性为丙类。4.2.2 燃气内燃机电站工程建构筑物和设备装置应按其处理、利用、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4.2.3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GB 50016的有关规定。4.2.4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

8、低的设备确定。表1 建(构)筑物及集装箱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序号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1燃气发电机房或主厂房甲二2燃气发电机组集装箱丁三3主控制室丁二4控制设备集装箱丁三5屋内配电室(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丙二6屋内配电室(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丁二7电气设备间、控制设备间(无油)丁二8高低压配电装置集装箱丁三9屋外配电装置(内有含油设备)丙二10油浸变压器室丙一11水泵房戊二12冷却塔戊三13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戊二14余热锅炉房戊二15燃气锅炉房丁二16燃气加压机房甲二17燃气预处理装置集装箱甲三18燃气预处理车间甲二19储气罐甲三20储气罐进出阀门

9、室甲二21火炬装置甲三22检修车间丙二23油品材料库、油泵房丙二24工器具集装箱丁三25一般材料库丙二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注2:主控制室、电气设备间、控制设备间,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注3:发电机组集装箱、燃气预处理装置集装箱,耐火等级为三级的条件,当未设置通风、报警、闭锁、监测监视等安全系统措施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4.3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4.3.1.1 燃气内燃机发电站在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时应充分考虑燃气的压力及区域环境通风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3.1.2 通风良好的燃气

10、放散口和取样口:a)工作压力不大于100kPa时,距释放口0.5m范围内划为1区,0.5m至3m范围内划为2区;b) 工作压力大于100kPa时,距释放口1.0m范围内划为1区,1.0m至4.5m范围内划为2区。4.3.1.3 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包括加压机、调压器、法兰接口、仪表接口、水封和阀门,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a)工作压力不大于100kPa时,距释放口0.5m范围内划为2区;b) 工作压力大于100kPa时,距释放口1.0m范围内划为2区。4.3.1.4 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域 ,包括加压机、调压器、法兰接口、仪表接口、水封和阀门,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应符合

11、下列规定:a) 封闭区域内部划分为1区;距封闭区域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m的范围内为2区;b)开敞区域工作压力不大于100kPa时,距释放口0.5m范围内划为2区;工作压力大于100kPa时,距释放口1.0m范围内划为2区。4.3.1.5 当区域通风设备故障且燃气浓度超限时,燃气报警装置应可靠断开相应区域的设备电源、气源;对不能断电的设备及其供电线路应按爆炸区域设计,如通风机、应急灯、燃气泄露探测器等。4.3.2 燃气内燃机发电站内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现行的GB 50028的有关规定。4.4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4.4.1 燃气内燃机电站布置应以主厂房为中心,以工艺流程合

12、理为原则。主设备生产区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段。4.4.2 室内、外管线布置应工艺流程合理,道路通畅,与外部管线连接短捷,减少交叉。4.4.3 燃气预处理装置、储气罐、燃气加压机房应与其它辅助建筑分开布置,且宜布置在有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4.4 当燃气为瓦斯时,瓦斯发电机房与矿井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4.4.5 当燃气为瓦斯时,瓦斯发电机房与瓦斯抽放泵房、瓦斯抽放站放散管的距离不应小于20m。4.4.6 燃气内燃机电站冷却塔或燃气发电机组外置风扇水箱散热器宜设置在燃气内燃机电站输配电设备的当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其水平距离不小

13、于5m。4.4.7 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与建筑物、储气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表2 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与建筑物、储气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称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m3)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甲类物品仓库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20253035民用建筑18202530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2152025三级15202530四级202530354.4.8 站区内主要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表3 主要建(构)筑物及箱式设备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m)序号建构筑物名称丙、丁、戊类

14、生产建筑主厂房燃气预处理车间、燃气加压机房屋外配电装置燃气发电机组集装箱燃气预处理装置集装箱高低压配电装置集装箱封闭式火炬装置行政生活福利建筑燃气锅炉房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三级铁路干线铁路支线、专用线主要次要1丙、丁、戊类生产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212104441210121020有出口时6;无出口时3无出口时1.5;有出口无引道时3;有引道时68三级121414141244414121412202主厂房12141212124442012141020有出口时6;无出口时3无出口时1.5;有出口无引道时3;有引道时683燃气加压

15、机房、燃气预处理车间1214121225444252525123020151054屋外配电装置10121225 44420101210 - 1.5 5燃气发电机组集装箱4444444420444883336燃气预处理装置集装箱4444444420444883337高低压配电装置集装箱444444442044488333表3 (续)8封闭式火炬装置12142025202020202525123015151059行政生活福利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225104442567102015无出口时1.5;有出口无引道时3;有引道时68三级1214142512444257812201510燃气锅炉房

16、1012121210444121012102015无出口时1.5;有出口无引道时3;有引道时6811围墙5555- - -5555 1010111注1:建构筑物及集装箱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构筑物及集装箱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注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时,可适当缩小净距;注3:围墙至建构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注4:本规范未说明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GB 50016、GB 50028、GB 50229、GB 50187;注5:本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定。4.5

17、交通运输(包括大门、围墙、道路的设置和要求)4.5.1 燃气内燃机电站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2个出入口应位于不同方位,便于消防车出入,若仅有一个出入口时,站内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消防车回车场地。4.5.2 燃气发电站内储气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发电机房区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车道宽度应不小于4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天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不小于4m。4.5.3 燃气内燃机电站内道路要与站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检修、消防及安全卫生的要求,与发电机主厂房轴线平行或垂直,宜呈环形布置。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4.5.4 燃气内燃机电站应设有围墙,

18、其高度不低于1.8m。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 的规定。表4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m)名 称至围墙最小间距建 筑 物5.0道 路1.0排水明沟边缘1.5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注2: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注3:传达室、门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4.6 竖向布置4.6.1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竖向设计方案应根据场地自然条件、周边环境,结合工艺

19、流程、功能分区、气象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可根据场地地形情况布置为平坡式或阶梯式。4.6.2 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 满足生产、运输要求;b) 使站区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c) 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尽量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量;d) 填、挖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山区建站,尚应注意保护山坡植被,避免水土流失;e) 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当必须改变现有排水系统时,应保证新的排水系统水流畅通;f) 分期建设的工程,在场地标高、运输线路坡度、排水系统等方面,应使近期与远期工程相协调;g) 改建、扩建工程应与现有场地竖向相协调。4.6.3 站区出入

20、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站外路面标高。4.6.4 场地、道路排水设计按GB 50187执行。4.7 发电机房的布置4.7.1 发电机房布置宜靠近气源口,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4.7.2 发电机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可设为敞开式。发电机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不大于30m。4.7.3 发电机房内发电机组间净距应不小于1.5m,发电机组距发电机房出口侧通道应满足发电机组方便进出。4.8 管线布置4.8.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站区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统一进行。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4.8.2 管线综合布置,必

21、须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用地。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共架、共沟布置。4.8.3 管线带的布置应与道路或建筑红线平行。4.8.4 管线综合布置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它干管的交叉。当管线与铁路或道路交叉时应为正交。在困难情况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4.8.5 电线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相互间的净距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4.8.5.1 当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上面时为0.3m;4.8.5.2 当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上面时为1m。 a)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

22、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 b) 电线管路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4.8.6 燃气输送管道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4.8.7 燃气管道、油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燃气、油在管沟内聚集的措施,管沟在进、出集装箱及建筑物处应密封隔断。(放入给排水)管沟内的含油污水应经隔油池排入生产污水管道。4.8.8 管线、管沟布置有矛盾时,应按照“临时让永久,有压让无压,小管让大管,柔性让刚性”的原则统筹考虑。4.8.9 站区内地上、地下管线间距应按GB 50187及GB 50028的规定执行。参考文献1 GB 5043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2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3 GBJ 54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4 AQ 1077 煤矿瓦斯往复式内燃机发电站安全要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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