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docx

上传人:tang****xu1 文档编号:527689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77.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2、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2.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T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

4、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 -吡唑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5、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

6、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7、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电镀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3.2 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镀企业、电镀设施。3.3 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镀设施建设项目。3

8、.4 镀锌指将零件浸在镀锌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锌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锌镀层的过程。 3.5 镀铬指将零件浸在镀铬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铅合金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铬镀层的过程。3.6 镀镍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镍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金属镍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镍镀层的过程。3.7 镀铜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铜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电解铜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铜镀层的过程。3.8 阳极氧化指将金属或合金的零件作为阴极,采用电解的方法使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对钢铁零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3.9 单层镀指通

9、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3.10 多层镀指进行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后在镀铬。3.11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3 排气量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

10、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气排放量的上限值。3.15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现有设施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序号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总 铬(mg/L)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2 六价铬(mg/L)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3 总 镍(mg

11、/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4 总 镉(mg/L)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5 总 银(mg/L)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6 总 铅(mg/L)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7 总 汞(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8 总 铜(mg/L)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9 总 锌(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0 总 铁(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1 总 铝(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2 pH 值 6 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3 悬浮物(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80

1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5 氨 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6 总 氮(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7 总 磷(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8 石油类(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0总氰化物(以 CN计,mg/L)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 2 镀件镀层)多层镀 5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

13、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设施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14、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1.4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6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6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1 总铬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6-19872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7467-19873 总镍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989 GB/T 11912-19894 总镉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GB/T 7475-19875 总银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GB/T 11907-1989 GB/T 11908-19896 总铅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GB/T 7475-19

16、877 总汞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汞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GB/T 7469-19878 总铜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3-1987 GB/T 7474-1987 GB/T 7475-19879 总锌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 GB/T 7475-198710 总铁 水质 铁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总铁的测定

17、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GB/T 11911-1989 HJ/T 345-200711 总铝 水质 铝的测定 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水质 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见附录 A 见附录B12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13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14 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T 11914-198915 氨氨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GB/T 7478-1987 GB/

18、T 7479-1987 GB/T 7481-1987 HJ/T 195-200516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HJ/T199-2005 GB/T 11894-198917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18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19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GB/T 7483-1987 GB/T 7484-1987 HJ/T 84-200120 总氰化物 水质

19、氰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 7486-1987 GB/T 7487-1987说明:测定暂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GB/T16157 执行。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7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6 标准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