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中意旅行综合保险投保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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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 名称 电话号码(住宅 /办公室 /手机) Name of Applicant Contact Phone No. 邮 箱 E mail 被保险人名称 Name of Insured 通讯 地址 邮 编 Correspondence Address Post Code 保险项目 Insurance Content 保险计划 保险计划一 保险计划二 保险计划三 保险计划四 Plan Selected Plan I Plan II Plan III Plan IV (保障详情请参阅后表 Please refer to the following table for more details

2、) 保险类别 Type 单次旅行 Single Trip 一年多次旅行 One Year 保险责任 Coverage 是否选择投保紧急救援医疗保障 (Would you like to include Emergency Assistance and Medical?) 是 Yes 否 No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Period: from year month date hour, to year month day hour. 保障天数 : 共 天 No. of Days: Totaling day(s) 行程 (请列明): Itinerary (Please

3、 specify) 被保险人资料 Insureds Information 受益人为多名时,请注明受益人顺位及份额。 Please specify the placement and share of each beneficiary if there are more than one. 受益人资料 Beneficiariy Information 总保 费 RMB Total Premium RMB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即用黑体字标注部分的 条款内容。 姓 名 Name 身份证 /护照号码 ID/Passport No.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Date

4、 of Birth(year/month/Date) 与投保人关系 Relationship with Applicant 受益人 Beneficiary 1. 2. 3. 4. 姓 名 Name 身份证 /护照号码 ID/Passport No. 与 被保险 人关系 Relationship with Insured 顺位 /份额 the placement and share of each beneficiary 环球中意旅行综合 保险投保单 Travel Package Insurance (Global) Proposal Form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综合保 险 2 /

5、9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 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以交付保险费为前提。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三条 被保险人应为 3 周岁 (含 3 周岁)至 70 周岁(含 70 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必须在出境前参加保险。 第四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 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

6、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保险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

7、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残疾或 烧烫伤 保险金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 受保障的旅行 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

8、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 1) 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因 遭受地震、海啸,或乘坐的飞机或其他地面、海面交通工具失踪、沉没、坠毁或损毁 而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

9、付的身故保险金。 (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导致人身伤害的意外事故发生时未满 18 周岁,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 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

10、于同一 肢 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烧伤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

11、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中较高的 一项给付保险金。 ( 2)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烧伤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 3)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烧伤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扩展保险责任 1乘坐付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双倍给付条款 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作为付费乘客而不是驾驶

12、员、操作员或服务员,乘坐付费公共交 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按照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为 由有执照的公司或个人取得运送旅客资格的,用于运营的机械动力交通运输工具。 本条款不适用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 2扩展出入境途中意外伤害条款 本条款扩展承保: 1) 被保险人用于开始旅行的公共交通工具预定离开时间之前 4 小时内,从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内的住所直接至出境柜台处途中遭受意外; 2) 被保险人用于结束旅行的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到达时间之后 4 小时内,从中国(除港澳台

13、地区)的入境柜台处直接至住所途中遭受意外。 3 身故抚恤保障 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抚恤金。 本条款不适用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 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 受保障的旅行 期间遭受如下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一)旅程取消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因在保险单签发后或出发前 7 天内,以迟发生者为准,发生下列事件而取消受保障的旅行: ( 1) 被保险人、直系亲属、 商业 伙伴 *或 旅行同伴 *死亡、 重伤或重病 *; ( 2) 法庭传召,或被保险

14、人被强制隔离; ( 3) 被保险人于出发前 7天内旅行地点突然发生公共交通机构罢工、暴乱、民乱或爆发传染病; ( 4) 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住所因火灾、水灾或类似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而严重受损,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需要留下直到受保障旅行开始日。 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单列明的额度支付被保险人需承担的已经预付不可退回的旅行和住宿费用。 备忘录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综合保 险 3 / 9 1)被保险人须采取各种可能措施取回交通住宿费用; 2)如果被保险人有权从政府部门、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任何服务供应商 或其他保险单取得赔偿,那么保险人在本项下的支付仅限于上述赔付后的差额部分

15、。 本条款不保障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旅程取消: 1) 政府管制、戒严等行动; 2) 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或旅程中其他服务供应商的破产、清算、错误或疏忽; 3) 导致索赔发生的罢工、暴乱、民乱或其他情形在申请投保时已经存在; 4) 被保险人不愿意旅行或财务原因; 5) 被保险人应该通知而没有通知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或旅程中其他服务供应商取消旅行安排; 6) 任何存在其他保障,政府保障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能从旅馆、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取得退款补偿的损失。 ( 二)旅程 变更保障 1 旅程缩短 如果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开始后,因下列原因回国而取消旅行: ( 1) 被保险人、其直系亲属、商业

16、伙伴或同行伙伴死亡、重伤或重病; ( 2) 被保险人旅行地点突然发生交通机构罢工、暴乱、民乱或爆发传染病。 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单列明的额度,支付被保险人需承担的已经预付且不能退回的旅行和住宿费用。 2 旅程更改 如果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开始后,因旅行地点突然发生公共交通机构罢工、暴乱、民乱、爆发传染病或恶劣天气阻止被保险人继续旅行并重新安排旅程,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单列明的额度,支付被保险人 需承担的额外交通和住宿费用。 备忘录 (适用于旅程缩短和旅程更改) 1) 被保险人须采取各种可能措施取回交通、住宿和旅行团费用; 2) 对于旅行团费用的旅程缩短索赔,保险人将按未使

17、用天数比例计算赔付数额; 3) 被保险人不能在条款“旅程更改”和条款“旅程延误”项下对同一损失进行索赔。 本条款不保障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旅程变更: 1) 政府管制、戒严等行动; 2) 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或旅程中其他服务供应商的破产、清算、错误或疏忽; 3) 导致索赔发生的罢工、暴乱、民乱或其他情形在申请投保时已经存在; 4) 被保险人不愿意旅行或财务原因; 5) 被保险人应该通 知而没有通知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或旅程中其他服务供应商取消旅行安排; 6) 任何存在其他保障,政府保障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能从旅馆、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取得退款补偿的损失。 (三)旅程延误保障 在受保障的旅

18、行中,因被保险人所预订的 公共交通工具 遭遇罢工、暴乱、民乱、恶劣天气、劫机或机件故障而比投保旅程预定时间延误至少 8 个小时,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单列明的额度赔付给被延误的被保险人。 备忘录 1) 延误时间的计算从公共交通工具预定的离开时间开始直至公共交通机构提出首选替代交通工具。 2) 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 从公共交通机构取得书面确认函,说明延误时间和理由。 本条款 不保障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旅程延误: 1) 政府管制、戒严等行动; 2) 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或旅程中其他服务供应商的破产、清算、错误、疏忽; 3) 导致索赔发生的罢工、暴乱、民乱或其他情形在申请投保时已经存在; 4)

19、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所得到的行程表办理签到手续; 5) 被保险人在办理签到手续后没有按时到达机场或码头; 6) 被保险人没有搭乘公共交通机构提供的首选替代交通工具。 (四)行李延误保障 在受保障的旅行中,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在被保险人到达境外的预定目的地后延误或丢失 8 小时以上, 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条款支付被保险人在境外购买必要的衣服和盥洗用品的费用,但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额度。 如果损失是在被保险人返回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内时发生,保险人赔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额度的 50%。 备忘录 1) 延误时间的计算按照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到达时间; 2) 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从公共交通机构取得书面确认函,

20、说明延误时间和理由。 本条款 不保障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行李延误: 1) 海关、其他政府机构或官员的没收、扣留或销毁引起的损失; 2) 提前邮寄或水运的行李。 第八条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 受保障的旅行 *期间遭 受如下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一) 个人行李 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单条款赔付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携带的行李或财物的意外损失,但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额度。 保险人承担的行李中每件、每对或每套物品的损失和每个被保险人的手提电脑的损失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额度。 备忘录 1) 保险人可以选择赔付或修复受损财物并扣除适当折旧或磨损; 2) 对于受损财物

21、为一套中的一部分,对损失的衡量应是整套价值的一定比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该损失都不可能是整套的完全损失; 3) 对于旅馆或公共交通机构托管的财产遭受损失,被保险人 必须从旅馆或公共交通机构取得书面确认函说明损失情形; 本条款不保障: 1下列物品的损坏或损失: 1) 食物、宠物或动物、商业物品或样本、家具、古董、假牙或义肢、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机动车辆(包括配件)、摩托车、船、马达、其他运输工具、滑雪板; 2) 玻璃制品或易碎物品; 3) 隐形眼镜; 4) 移动电话; 5) 任何数据; 6) 租用的设备或财物; 7) 提前邮寄或水运的行李 、纪念品或其他财物; 8)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采取足

22、够谨慎措施而留在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行李或财物。 2由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坏或损失: 1) 磨损,折旧,刮擦,按压,变质,腐蚀,氧化 ,生锈,空气状况,光线照射,加热,脱水,清洁或染色; 2) 昆虫,虫鼠,霉或真菌; 3) 改装,修理或维护; 4) 不当使用; 5) 材料缺陷,工匠手艺或设计缺陷; 6) 海关、其他政府机构或官员的没收、扣留或销毁引起的损失; 7) 在意外发生后 24 小时内,没有向当地警方、政府、旅馆或公共交通部门报告损失;如果损失发生在飞机上,必须要有有效的警方报告或行李事故报告书; 8) 无法解释的损失或离奇失踪; 9) 在其他保险单中专门保障的财产,或可以从公共交通机构或旅馆

23、获得赔偿的损失。 (二)个人现钞 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单条款赔付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被偷、被 抢而损失的现钞,但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额度。 本条款不保障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个人现钞损失: 1) 由于错误、疏忽、兑换或贬值导致的短缺; 2) 海关、其他政府机构或官员的没收、扣留或销毁引起的损失; 3) 在意外发生后 24 小时内,没有向当地警方或政府报告损失;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综合保 险 4 / 9 4) 无法解释的损失或离奇失踪; 5) 在其他保险单中专门保障的财产。 (三)证件遗失 如果被保险人突然意外地遗失或损坏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护照、签证或其他出入境检查

24、必要的旅行证件而延误了受保障的旅行,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单条款支付补办这些证件的费用、以及为补办这些 证件而导致的额外旅行和住宿费用。被保险人须在遗失或损坏发生后 24 小时内通知当地警局,索赔时须出示警局书面证明。保险人只承担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额度。 本条款 不保障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证件遗失损失: 1) 被保险人没有补办证件或延误补办证件而导致的罚款或处罚; 2) 海关、其他政府机构或官员的没收、扣留或销毁引起的损失; 3) 损失发生后 24 小时内,没有向当地警方或政府报告; 4) 无法解释的损失或离奇失踪; 5) 在其他保险单中专门保障的财产 第九条 保险人将按本保单司法管辖条款及其他条款

25、,赔偿被保险人在被保障的旅行中因过失而在法律上必须承担的 下列赔偿责任: 1) 第三方 的意外死亡或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或 2)第三方的意外财产损失。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不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额度。 备忘录 1) 对于在本项下的有效索赔,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被索赔的所有费用、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所有费用,但不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额度; 2)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按本条款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合法代理人,前提是该合法代理人把自己当成被保险人遵守并履行本保单要求的一切义务; 3) 在未经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能做出同意赔款的许诺或承认对其他方存在过错, 不能参

26、与任何法律诉讼。保险人有权接管任何法律诉讼,并代理被保险人处理和解决索赔。 司法管辖 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且本部分保障不适用于不是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内合法司法机构取得的判决结果,也不适用于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外地区取得判决结果后,由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内合法司法机构下令执行的情形,不论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和取得判决结果的国家或地区有任何协定。 如果保险人责任赔偿不止一方,那么赔偿各方的总数额不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额度。 本条款不保障: 1、 不保障下列对象的人身伤害责任: 1) 被保险人的 家庭成员; 2) 在伤害发生时 i) 被保险人的雇员; ii) 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

27、人。 2、 不保障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个人责任: 1) 被保险人的职业、业务或贸易活动; 2) 对任何土地、建筑和处所的所有或占用; 3) 对电梯、机动车辆、飞行器或水面航行器、机械 /电力驱动的车辆、火药、宠物、动物的所有或使用; 4) 对版权、专利权、商标或注册设计的侵犯; 5) 诬蔑或诽谤。 3、 不保障下列个人法律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员以及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人所有、掌管或控制的财产; 2. 协议附带的、没有该协议就不存在的责任,以及任何合同责任; 3. 罚款、处罚或任何惩 罚性赔款; 4. 被保险人所有、托管或控制的财产; 5. 被保险人的故意、恶意或违法行为; 6

28、. 任何刑事诉讼; 7. 任何由制造、开采、处理、经销、测试、移除、储存、处理、销售、使用、接触石棉或含石棉的材料产品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相关的损失或费用,不论是否有另外的原因共同或后续造成了该损失。 一般除外责任 第十条 (一 ) 投保人故意行为;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处于危险环境,但试图拯救他人生命除外; (四 ) 任何形式的斗殴,但正当防卫除外; (五 ) 被保险人接受 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或药物过敏;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29、七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核燃料、核废料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离子化、辐射或污染; (八 ) 被保险人堕胎、自然流产、怀孕或分娩和与怀孕或分娩有关的意外事故; (九 ) 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艾滋病( 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 HIV)的变异病毒,或被保险人因艾滋病病毒( HIV)、艾滋病( 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 HIV)的变异病毒而身故; (十 ) 在媒体大规模发布罢工、暴乱 、民乱、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流行病或其他情形的警告后,没有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 (十一 ) 发生在本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

30、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十二 ) 恐怖主义行为、恐怖袭击; (十三 ) 绑架。 第十一条 (一 ) 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篡权期间; (二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 )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六 ) 被保险人于军队常规或短期服役期间,包括陆军、海军、空

31、军等各个军种; (七 ) 被保险人飞行或参加空中活动期间,作为旅客搭乘商业航班而不是作为飞行员或空中乘务员以交易或技术操作为目的除外; (八 ) 被保险人参加职业体育活动,或被保险人可以取得收入报酬的体育活动,赛车或其他形式的竞争(步行的除外)期间; (九 ) 被保险人参加探险、特技表演、搏击及极限运动; (十 )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体力或危险性工作期间,包括但不限于离岸钻探、采矿、处理爆炸品、高空摄影; (十一 )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 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期间; (十二 ) 被保险人的身体不适于进行受保障的旅行; (十三 ) 被保险人违背注册医师的建议进行海外

32、旅行,或者旅行目的是为了接受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 未交付保费的,保险人不负责保险金给付或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期限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期,并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险期起始日的北京时间零时开始 ,到保险期终止日的北京时间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承担被 保险人在 受保障的旅行 期间遭受的保险事故。单次旅行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 90 天 ,多次旅行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受保障的旅行是指旅行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通过出境海关

33、柜台时开始 ,到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限内通过入境海关柜台返回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时终止 ;或自受保障旅行开始之日起 90 天 ,以先出现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综合保 险 5 / 9 为准。 第十四条 全球,除了处于战争、占领、战乱、瘟疫等疾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 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如下: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克斯群岛( 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巴勒斯坦,克 什米尔地区 欧洲:南奥塞梯 非洲:安哥拉,厄立特里亚( 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苏丹,刚果(金)。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 Bouvet Isl

34、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 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 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 ,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由联合国维和的国家和地区。 对于上述所列国家和地区, 保险人 保留根据国际形势 做出 相应调整及宣布的权利。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

35、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 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

36、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 未按约定交付保费的,保险人不负责保险金给付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

37、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 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

38、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 不可抗力 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第二十三条

39、 保险金申请人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保险单; (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 销证明; (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40、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保险单; (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 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41、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 同,但以下情况投保人不可解除保险合同: ( 1) 保险人已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不可解除; ( 2) 保障单次旅行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开始后不可解除; ( 3) 保障多次旅行的一年期保险

42、合同,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境外 旅行超过 2 次,亦不可解除。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2)保险单原件;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综合保 险 6 / 9 ( 3)保险费交付凭证; (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 未 满期净保费 。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如果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在其他有效的保险保障下,则本保险合同限于约定的责任限额、除外责任、条款和附加条款,只负责损失超过其他保险赔偿金额的部分,不论其他保险是何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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