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仓储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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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仓储管理,提高物资仓储管理水平,实现仓储物资的科学管理,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公司所属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仓储管理,是指各单位在生产建设和经验管理过程中对物资存储环节的管理,是为充分利用仓储资源提供高效仓储服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过程。第三条 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基层管理。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生产运行处物资管理中心

2、(以下简称“物资管理中心”)是公司物资仓储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研究制定公司物资仓储规划; (二)组织编制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仓储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司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物资仓储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物资仓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本单位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二)按照规划、计划完成物资仓储设施、设备的建设与改造;(三)负责本单位所需物资的接运、储存、配送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四)负责物资仓储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仓储设施与设备配置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物资储存量、物资类别、材料性能、储存

3、能力、建筑结构、装卸设备与铁路专用线等条件,建设满足仓储需求和质量要求的库房、料场、料棚等物资仓储设施。第八条 仓储设施平面布局要做到满足仓储作业要求、符合安全规定、功能区分明晰、节约土地资源、方便生产与管理。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仓储物资吞吐量大小、储存物资的形状、性能与特性等,配置合理的装卸堆码设备、搬运传送设备、仓库保管设备、计量设备、安全设备等。普通通用仓库,应配备照明、通风、保暖设备、消防安全和劳动安全设备。大型及特种仓库,还应当配备相应的测试、化验、防爆、防潮等特殊需要设备。第十条 对于作业区域分散或偏远的生产现场,可针对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生产一线设置必要的现场物资储备点,但要纳入

4、统一管理范畴。第十一条 公司同一地区各单位库存物资,可协调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第四章 仓储作业管理第一节 到货接运第十二条 物资接运人员应积极、主动与承运部门联络,及时、准确提取到货物资,完成订购物资的接收。第十三条 物资接运方式一般有到承运部门提货、专用线接货、铁路公路货运站提货、到供货单位提货和承运部门送货等五种。不同方式的接运工作都要做到安全、高效、低成本。第十四条 物资接运人员要熟悉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及邮政等各种物资运输方式及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接运到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五条 在接运过程中要按照到货通知单、采购合同等凭证认真进行检查、核对。若发现问题,分清责任后可

5、拒绝接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协调处理,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 物资接运时各类通知单、接运单、交接记录、签认单等凭证资料必须妥善整理和保管,按月装订成册并归档。第十七条 接运直达进口物资、特大设备、贵重器材、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时,各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到现场实施监卸,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节 质量检验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分为驻厂监造、出厂前检验、入库外观验证、品质检验、直达现场物资的联合验收等方式。第十九条 物资入库前对质量必须实施有效检验和验证,未经检验和验证的物资不得入库进账、结算支付。第二十条 物资质量检验部门及人员必须经过有效认证和技术培训,具备与检验物资属性相匹配的有效资

6、质。第二十一条 对于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物资部门要及时标识并隔离存放,组织调查与处置。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验收的物资,应单独存放、妥善保管。第三节 验收入库第二十二条 物资管理相关人员要积极做好物资入库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采购人员应参加入库验收并提供到货物资的ERP系统采购订单编号和物料编码。第二十三条 验收前要明确验收程序,检查验收工具,核对到货凭证等各种资料,并根据物资的性质、形状确定物资存放地点和垛形。第二十四条 验收人员核对入库物资的原始资料(发货人、收货人、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等),核对到库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与采购订单中物料明细表是否相符,不得超采购

7、订单数量入库(钢材等无法精确符合订单数量的物资可超额收取,但额度需经过采购人员确认)。第二十五条 根据物资采购合同或相关规定确定需要质检的物资,保管员填写物资检验通知单,报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待验收物资单独存放,验收合格后正式办理入库手续。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保管人员应记录有关情况,并将不合格物资存放在不合格物资存放区,待进一步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管人员点清数量,核对无误后在ERP系统中进行入库操作(根据存放的库房分别进行),填写实际收货数量,不需检验的可打印入库单,由采购员、保管人员和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按要求分别保存。第二十七条 需质检的物资检验合格后,质检人员在系统内进行操作,记录

8、相应检验结果,做使用决策,将物料状态从质检状态转成非限制使用状态;填写检验结果通知单,通知保管员打印入库单并进行实物摆放。第二十八条 保管人员收货当日必须填写入库记录,记录到货时间、计划号、供货厂家、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等信息,入库完成后及时填写入库单号。保管员根据入库单及时按要求登记物资明细账。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物资入库手续:(一) 入库物资资料不齐全;(二) 无合同或采购订单物资;(三) 入库物资质量不合格或者对物资质量存在争议;(四)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三十条 入库物资的储存要按照物资类别、自然属性、特定性能等进行分区分类,实行专库专储。物资的储存

9、条件应满足物资保管保养技术规范要求和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入库物资要及时上架、码垛或露天存放。物资堆码要根据物资形状、体积、重量、数量及性能特点,合理确定货垛占地面积、垛高、垛形、堆码层数。能够按照规格摆放的,实行“五五摆放”,做到“四号定位”、主副货位对应、料签或标牌齐全准确。第四节 保管保养第三十二条 物资管理人员对库存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通过经常性、定期性、临时性巡回检查,及时掌握物资和保管环境变化情况,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物资数量不短缺、质量不下降,并做好物资维护保养相关记录。第三十三条 根据储存物资物理、化学特点,结合仓储具体条件,物资部门制定相应的物资维护保养办法和规程。

10、采取控制仓库温度、湿度,防锈、除锈,防霉、除霉,防治动、植物侵害等有效手段对物资进行科学养护,延缓物资质量性能下降,降低损耗。第三十四条 对于有储存期限要求的物资,在接近储存期限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第三十五条 代储代销物资,要视同正式入库物资进行保管保养,每季定期进行一次清理,出现滞销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第三十六条 待检验、待退换物资和待报废物资要单独存放,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发放和处置。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每月对库存物资进行例行盘点与检查。物资盘点分为永续盘点、重点盘点、循环盘点、全面盘点等形式。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年末组织对库存物资进行全面的清仓查库,对全部库存实

11、物进行计量、盘点、审核、签认。对于盘点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处理。第五节 出库发放第三十九条 物资出库应严格执行出库程序。物资发放必须凭正式发料凭证,严禁无证发放。对急用料和应急物资的发放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物资出库要根据出库物资的品种、数量、性能、搬运要求等,做好物资出库前的准备工作。备好物资,合理组织搬运的人员、工具、设备,并按需配备包装物及防护用品。第四十一条 领料必须有通过ERP系统打印的签字齐全的生产领料单、预留领料通知单或项目型生产领料单,由于停电或系统故障等造成的不能开具微机票的,可凭手工票出库,但必须在可以打印的1天内补出打印单据票

12、。第四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熟知库内物料存放位置和数量,接到领料单后要严格审查、仔细核对,如有以下现象禁止发料:无单不允许发货;内容填写不全不发货;名称不准不发货;领料单无审批不发货;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保管员要根据领料单在系统内及时进行出库操作,除允许的两种特殊情况外,不允许修改数量,并打印物资出库单由领料人签字后方可进行实物出库,对钢材、油漆等需现场确定数量的物料,可以先确定实际出库数量再打印出库单(出库数量改为实际出库数量),但当日必须完成操作。第四十四条 物资出库坚持现场发料,按照一查库存,二动料签,三取料点交的程序进行,做到先进先出,以免物资自然损耗或久存变质。为节约新料,

13、降低成本,仓库保管员应尽量推荐利用旧滞材料。第四十五条 积压无动态、超保存期物资,需降级、降价处理时,报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后,方可出库。对超保存期物资应告知用户质量状况。第四十六条 出库物资应附带有关技术资料,如合格证、材质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等,对同批到达分批发出的物资,应予以复印或抄发,原件留存,以备检查。第四十七条 遵守一次出库原则:物料出库必须准确、及时及一次性完成,领用物料必须要领回自己生产线所属位置,不能继续存放在仓库的范围,以免造成混乱和差错。第四十八条 仓库发料后及时清理现场,校对物、卡,登记器材明细账,做到帐、卡、物相符。出库单据每月装订保存。第四十九条 要严格

14、物资出库管理。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对照出门证,认真核对出库物资和出库手续,在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出库。第六节 化学危险品管理第五十条 按照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规定,仓储中属化学危险品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登记、保管及巡回检查。化学危险品一般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第五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在接运过程中涉及的运输车辆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五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环境、场地、设施和条件必须符合GB15603-1995常用化学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

15、规定。根据不同性质对化学危险品实行分类、分级、分区储存。第五十三条 出库发放时,除正常的手续外,必须严格做好发放数量、领取单位、使用去向等信息记录,以便后期跟踪查证。第五十四条 需要销毁的化学危险品及其废料在处理前,必须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在监护人员监督下实行集中处置。第五章 仓储业务管理第一节 物资运耗、储耗和计量误差管理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应按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物资运耗、储耗和计量误差损耗定额。定额以内的损耗属于合理损耗。超定额的损耗,属于不合理损耗。第五十六条 物资运耗、计量差的损耗按单次运输量合计计算并处理。储耗按储存期内损耗量计算并处理。物资部门应每半年

16、进行一次损耗处理。第五十七条 物资运耗、储耗和计量差的合理损耗处理需按本单位流程审批,再进行账务处理。超定额的损耗,不得列入合理损耗范围,要查明原因,按相应责任处理。第二节 报废物资管理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报废物资处理办法,明确报废物资的认可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处置权限、处置程序等。第五十九条 需申请报废物资,必须查明造成物资报废的原因。由主观原因造成的,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六十条 对已批准报废的物资,应实行单独存放、隔离与标识,并建立报废物资台帐,做到“账、卡、物”三对口。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报废物资出库的账务处理,必须依据批准后的审批表,由

17、物资部门负责制单,经财务、审计部门审价、收款后,相应手续齐备,方可办理出库手续。第三节 闲置积压物资管理第六十二条 闲置积压物资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先内部调剂、后外部处理”的原则。第六十三条 闲置积压物资的调剂分两个层面组织。一是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组织进行;二是由公司物资管理中心组织,在集团公司之间和公司内部进行。第六十四条 库存闲置积压物资要视同正常库存储备物资管理,做到标识明确、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按季组织清查闲置积压物资,编制可调剂物资利用表,上报公司物资管理中心,由公司物资管理中心在相应平台上发布闲置物资信息。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

18、应定期分析本单位物资闲置积压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降库工作。第四节 直达现场物资管理第六十七条 对直达现场的物资,各单位物资部门、用料单位等须共同到达现场,按规定进行物资外观检验。第六十八条 直达现场的必检物资必须按规定事先进行品质检验,未经检验的物资不得送料到现场。第五节 物资退库管理第六十九条 物资出库后,符合退库条件的物资可办理退库。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物资退库管理办法,对物资退库的条件、程序作出规定。第七十条 所退库的物资应是原发料库发出的物资。退库应在物资出库后一个月内办理,原随货资料一并退回。退库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六节 基础资

19、料管理第七十一条 库房须建立“器材明细账”,按石油工业物资分类与代码的顺序排列,详细记录每笔物资的收、发、存动态,财务账与物资要一致。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本单位的物资仓储资料档案管理办法。其中对受控记录的管理,要符合标准和程序文件的有关要求。第七十三条 物资仓储基础资料归档做到手续完备、入档有记录、借阅有登记。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应统一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销毁记录。第六章 相关规定第一节 物资仓储质量管理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按要求建立物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物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相应管理资源的投入。第七十五条 对于国家或公司规定需要进行品质检验的物资,必须委托符

20、合资质要求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保留相关检验资料。第七十六条 建立物资仓储质量反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传达库存物资质量与库存信息。第七十七条 库内物资因人为损坏、自然变质等情况出现质量问题,各单位物资部门应立即进行封查,报相关部门按照物资质量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节 物资仓储安全管理第七十八条 建立物资仓储单位的健康安全环保体系,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管理,按照标准与作业规范组织仓储作业。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按照“一岗一责,一职一责”,明确安全环保职责,落实物资安全仓储管理制度。第八十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严格按照有

21、关标准配置安全环保资源,保持仓储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灵敏、有效。第八十一条 油料库和存放高危产品的专用库,除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公司相关安全环保规定。第三节 物资仓储设施设备管理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仓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有关记录资料及设施设备管理档案。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对仓储设施设备进行统筹管理,设施设备要做到整齐、配套、功能相适。设施设备的更新要与仓储技术改造规划结合进行。第八十四条 设施设备实行“用、管、修”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与维护保养,保持在用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到安全、完好、可靠。第四节 物资储备定额管理

22、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制定物资储备定额管理制度,明确储备定额有关的责任主体,编制合理的物资储备定额。第八十六条 按照规定检查储备定额的执行情况,防止超储与积压。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物资储备定额进行调整、改进,保持合理的定额水平。第五节 教育培训管理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仓储管理工作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员工能力评价不胜任的人员和技能鉴定不合格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十八条 仓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达100%。上岗人员所持有的资格证书必须与岗位执业要求相一致。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编制年度员工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费用和培训资源,按照规定程序组织

23、安排专业培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做好职工培训的跟踪记录。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第九十条 公司定期开展仓储管理工作评比,组织经验交流。每年组织对各单位物资仓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每半年对仓储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内部自查。 自查小组由各单位物资部门牵头,财务、监察等部门参加,对各单位物资仓储管理工作及考核指标进行监督检查。第九十二条 考核指标可采用储备定额完成率、必检物资检验率、仓储物资损耗率以及物资仓储周转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对仓储管理工作形成定量评价。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应根据各地区、本单位的不同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制度。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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