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噪声污染侵权认定的案例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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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年 月 日导师签名:20 年 月 日关于噪声污染侵权认定的案例研究摘要: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要得到满足,人民也更加注重对精神权利的需要,在诉讼领域中噪声污染侵权的数量日渐增加,司法和理论领域对噪声污染侵权诉讼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原告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法律的相关不足之处也就渐渐显现出来。我国法律对环境污染诉讼案件中的低频噪声侵权、稍微超出限值的噪声侵权责任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偶发性噪声侵权等方面的规定,可操作性低、缺乏理论指导实践。本文围绕谢冠亚诉武汉龙阳置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的案例展开研究,主要分析了低频噪声污染侵权的认定和界定标准、稍微超出限值的低频噪声

2、污染精神损害赔偿、偶发性噪声侵权的责任承担。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分三个模块分析讨论了环境噪声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模块是从谢冠亚诉武汉龙阳置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的案例为切入点,阐述了基本案情,从案例中,引出了两个法律争议问题和一个拓展思考问题。第二模块是案例引发思考的法律争议问题具体分析,从多个角度分析。第三模块是通过对案例问题的研究和分析,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意义,完善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法律制度、维护人民利益的建议。关键词:噪声污染侵权认定, 精神损害赔偿,偶发性噪声,法律完善A Case Study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Noise Pollutio

3、nInfringement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peoples needs for material life have been met, and people have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need for spiritual rights. The number of noise pollution infringements in the litigation field is increasing day by day. With the higher and higher

4、, the plaintiff s lawsuit request is difficult to get the support of the court, and the relevant deficiencies of the law gradually emerge. Chinas laws on low-frequency noise infringement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tigation, the determination of noise tort liability slightly exceeding the limit, co

5、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 and incidental noise infringement have low operability and lack of theoretical guidance and practice.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case of Xie Guanya . Wuhan Longyang Real Estate Co., Ltd. in the case of noise pollution liability disputes, and mainly analyzes the identif

6、ication and definition standards of low-frequency noise pollution infringement,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 of low-frequency noise pollution slightly exceeding the limit, and responsibility for incidental noise tort .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this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7、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noise infringement in three modules: The first module is based on the case of Xie Guanya . Wuhan Longyang Real Estate Companys noise pollution liability dispute, and explains the basic case. In the case, two legal dispute issues and one extended th

8、inking question were raised. The second module is a concrete analysis of the legal disputes caused by the case,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The third module is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with innovative significance,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noise pollution infringement and protect the inter

9、ests of the people through the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case problems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China.Keywords: Noise pollution infringement ;Mental damages;Sporadic noise;Perfect law 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关于噪声污染侵权的背景分析1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11.2 文献综述21.2.1 国内研究21.2.2 国外研究3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31 .3.1研究方法31.

10、3.2 研究内容4第2章 基本案情及案例引发法律问题52.1谢冠亚诉武汉龙阳置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基本案情52.2案例引发思考的法律争议问题62.2.1武汉龙阳置业公司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62.2.2稍微超出限值的噪声侵权精神损害责任承担问题62.2.3偶发性噪声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7第3章 案例引发思考的法律争议问题分析83.1武汉龙阳置业公司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83.1.1噪声污染侵权的认定83.1.2判断低频噪声污染超标与否应适用的标准93.1.3武汉龙阳置业公司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分析103.2稍微超出限值的噪声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责任分析113.2.1低频噪声污染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分析1

11、13.2.2对案例中低频噪声污染的精神危害性分析123.3偶发性噪声污染侵权的问题分析133.3.1引发偶发性噪声污染的思考133.3.2偶发性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分析13第4章 完善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立法建议154.1制定新型噪声污染源种类154.2明确环境噪声中的精神损害裁判标准164.3完善偶发性噪声污染侵权的责任16第5章 结语18参考文献:19致谢21第1章 绪 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关于噪声污染侵权的背景分析国家生态环境部经过长期对环境污染调查研究,在环保报告中,噪声污染占了41.4。噪音污染已经对许多人的生活造成了麻烦,例如在城市村庄的街道和小巷中,诸如汽车的声音,建筑

12、工地的之类的噪声污染已经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噪声污染对人们的生活,已经产生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同时,噪声对人体有许多危害。噪声污染具有偶发性、暂时性、客观污染物不存在、噪声分散难集中控制的特点。在我国噪声污染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损失的程度和侵权责任的难以认定难题。我国的法律是采用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相结合来定义“环境噪声污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噪声,其一直非法侵害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物质损失甚至精神损失,但是这种噪声是未超过有关国家环保排放标准,不符合噪声的定义。故其法律上的污染,因此就无法予以赔偿。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尽管许多低频噪声水平稍稍超过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但它们依然造成对人民生

13、产和人民生活的侵害。 但是,由于它不符合稍微超出限值,对人民的损害难以认准,精神损害也没有确定的标准而致使无法提供救济。相同的噪声,对人体的影响也是有所差异,例如噪声污染会对体质不好、精神压力较大、神经敏感较大的人造成的伤害、影响会大一些,而对社会上一些人来说,伤害、影响程度会不同。在诉讼领域中谢冠压要证明噪声有造成损害的事实,通常比较困难。确定损失的量化在实践中也是非常困难,因为其证明往往需要多种渠道和方式。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在当前法治和经济市场时代的背景下,噪声污染侵害具有不可逆性,如我们一旦受到噪声污染侵害,就有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听力损害,严重的出现噪声性耳聋,难以恢复,影响身

14、心健康。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导致以下情况的问题:噪声污染侵权的界定、偶发性噪声侵权、侵权后果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赔偿认定、证据的复杂性,这在环境污染维权方面构成了巨大的挑战。我们需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通过实践的一个案例,研究和理解噪声污染侵权问题。1.2 文献综述1.2.1 国内研究在国内研究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噪声污染侵权相关问题进行阐明和解释。陈春磊(2013)认为,在我国噪声污染的界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相关损害赔偿等方面存在立法盲点。 陈春磊. 噪声污染侵权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3.吴泳静和刘华学者(2016)剖析现行法在噪声污染侵权救济中的局限。 吴永静,刘

15、华.试论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局限及完善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04):42-47.金朱鹏教授(2017)在噪声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方面进行分析以及提出对策。金朱鹏. 噪声污染侵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D.浙江大学,2017.李智卓学者(2019)提出对于偶发性噪声所致他人损害的情形的免责事由及责任分析。李智卓.环境噪声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J.法学论坛,2019,34(5):105-111.刘先辉学者(2016)以案说法,提出“环境侵权”法律术语及其归责原则分析。刘先辉.“环境侵权”法律术语及其归责原则分析杜增申与中铁二十局等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案评释J.江苏大学学报(社

16、会科学版),2016,18(3):57-63. DOI:10.13317/ki.jdskxb.2016.037.赵海燕、小溪塔对低频噪音污染的侵权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赵海燕,小溪塔.低频噪声污染 法律维权面面观J.法庭内外,2014(06):27-30.晏林(2018)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前提、精神损害赔偿救济适用的必要性在环境噪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上是很重要的,并剖析了当前环境噪声的精神损害赔偿救济适用的焦点问题。晏林. 环境噪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王储宁(2016) 提出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应该避免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分配上规定要更加完善区别适用,

17、更加明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赔偿方面的计算,应倾斜被害人,考虑被害人直接、间接损害。王储宁. 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与损害赔偿标准案例研究D.西北大学,2016.汪丽娟(2014)以案例为指引,分析了噪声污染的特殊侵权的性质、噪声污染侵权的认定所涉及的标准等问题。汪丽娟. 论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D.重庆大学,2014.我国学者的研究对噪声污染侵权等相关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深度,但我国的噪声污染侵权因其有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滞后性。因此,我们仍需要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1.2.2 国外研究在国外噪声污染方面,无论是立法还是研究,国外的经验、理论或者政策等都比我们国家更早、更成熟,更丰富。因

18、此我国学者对国外噪声污染方面研究和实践考察也较为丰富。陈熹(2007)认为美国的噪声管理体制与公益诉讼制度、德国的重视规划的噪声法以及日本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值得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法律规制方面进行借鉴和学习。陈熹.环境噪声污染法律规制研究D.湖南: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7. DOI:10.7666/d.y1847943.李林(2019)分析了日美德三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和立法现状,认为我国有学习外国噪声污染防治的经验的必要性。 李林.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D.河南大学,2019.国外代表性学者的主要观点如下:美国学者大卫哈里斯的在住宅噪声控制手册剖析了美国在住宅方面

19、噪声的控制措施,克里斯托 弗培尼的噪音管制法及其实施分析了美国噪声污染防治问题和实施问题进行了规制。而在日本领域上,日本相关学者发表了很多相关著作、文章,分析、研究日本的噪声污染防治的问题。例如日本学者小田康德的近代日本的公害问题:历史形成的研究分析了近代日本在公害问题上的历史形成历程研究;加藤一郎的公害法的形成与展开探讨了日本公害方面的形成背景和在人们当中如何开展、实施的相关问题;淡路刚久的公害环境纠纷剖析了日本当今环境纠纷的现状和污染防治的处理。 韩绍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东北林业大学,2009.我们可以从国外地区的法律和外国学者的研究里的经验中吸取教训,取其精华,建

20、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法律体系。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 .3.1研究方法本文主要运用了个案研究法、对比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进行研究。个案研究法。通过裁判文书网中的个案研究,收集当事人各方面争议,个案研究的意义在于总结个案经验意义,从个案中总结出普遍性原理和意义的方法。对比分析法。通过收集不同阶段或不同时期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收集人民法院关于噪声污染侵权情况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整理,分析和讨论,最后得出一种得出相应结论的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和记录与论文主题相关的综合文献以获得相关的材料和信息,本文全面,客观,正确地把握了要通过报纸,杂志和法律时报研究的问题,文学

21、研究是一种形成的研究方法。对事实的科学理解。经验总结法。通过各个法院在噪声污染侵权的实务操作整理归纳使之系统化、理论化,借鉴前人所留下的实务经验不断提升其精华,总结出在当前阶段有利于噪声污染侵权认定的经验总结的一种研究方法。1.3.2 研究内容本论文一共分为4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分析噪声污染侵权的法律相关问题。同时,综述了噪声污染侵权认定的相关文献资料。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第2章:是从谢冠亚诉武汉龙阳置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的案例为切入点,阐述了基本案情、从案例中案例,引出了两个法律争议问题和一个拓展思考问题。第3章:是案例引发思考的法律争

22、议问题具体分析,从多个角度分析。第4章:是通过对案例问题的研究和分析,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意义,完善我国噪声污染的法律方面,维护人民利益。第2章 基本案情及案例引发法律问题2.1谢冠亚诉武汉龙阳置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基本案情谢冠亚与江晓亮于2012年5月31日登记结婚。结婚后谢冠亚和妻子江某某购买了武汉市世纪龙阳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套房屋。在该栋楼的4号房、5号房的正下方负一楼,小区19栋、20栋、21栋有电梯及消防照明用的配电房,配电房里有变压器及引风机。该房屋于2015年9月28日前交付。房屋经装修入住后,原告发现被告将变压器及引风机安装在原告房屋的正下方,变压器设备和楼层固定相连

23、,现场没有安装任何隔音设施。原告一家从入住开始就遭受低频噪声的困扰致使原告及家人无法正常休息,精神紧张,长期头晕、耳鸣,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该变压器及地下引风机属于被告,也由被告建设及安装。谢冠亚认为该噪声对其造成了噪声环境污染侵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2018年3月5日,武汉市汉阳区环境监测大队在接到谢冠亚的投诉后,随即委托武汉市汉阳区环境监测站,检测谢冠亚居住的小区的20幢304室两个房屋的室内噪声。该站出具报告的监测结果为:噪声(等效声级)夜间监测结果:304室1号房为28.6dB(A),二号房为22.8dB(A);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监测结果为:两个室内的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6

24、3、125、250、500(单位为Hz)的测量对应值,1号房夜间为43.3dB(A)、53.3dB(A)、37.4dB(A)、36.7dB(A)、26.4dB(A),二号房夜间为32.1dB(A)、31.8dB(A)、30.9dB(A)、23.4dB(A)、20.6dB(A)。但该站以未规定此类噪声的评价标准为由,未对此次监测结果做出评价。谢冠亚认为,被告安装的变压器及引风机产生的低频噪音,经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可知,已经超出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尽管该标准是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但由于其是人们的住宅楼,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场所,而且低频噪音具有危害性,属于噪声污染行为。因此对其的噪声排

25、放标准理应适用该环境标准,甚至高于一般的环境噪声标准。故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世纪龙阳公司消除变压器及地下停车场引风机所造成的低频噪声,转移变压器及引风机;要求被告世纪龙阳公司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8753元,共13753元;且要求被告世纪龙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而在诉讼过程中,不管是侵权行为、监测标准还是赔偿要求,世纪龙阳公司均持异议。原被告之间争议较大,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噪声污染侵权的危害程度在本案中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噪声的强弱,另一方面是人体自身的敏感度和耐受性。根据监测报告,在原告1号房屋内,只存在室内噪声为250Hz的倍频带中心频

26、率,其测量值为36.7,限值为35,稍微超出了该标准的限值。而其余房间的测量值和其余频率均未超出限值。而且法院认为噪声污染侵权与其他直接侵权有所不同,其对人体的侵害具有缓释性,且并不是超过一定值,即可以达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稍微高出限值并不能认定为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谢冠亚败诉。2.2案例引发思考的法律争议问题通过谢冠亚诉武汉龙阳置业公司噪声污染侵权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噪声污染侵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差别,原被告之间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法官在实务中认定噪声污染侵权的复杂性,主要是由于各种因素,法律上的不足和某些法律法规中的不完善之处。案件中主要焦点和引发了我们怎样的思考呢?2.2.1武汉龙阳置业

27、公司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在本案中谢冠亚和武汉房地产公司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很大的争议:噪声污染侵权认定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何规定,如何界定;如何用噪声排放来判定是否超标,而刚刚超过噪声界定的国家相关标准数值,能否认定是侵权。从而引发思考噪声污染侵权构成要件认定的局限性。2.2.2稍微超出限值的噪声侵权精神损害责任承担问题假如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原告谢冠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噪声环境污染的诉讼案件中,损害赔偿得到法院的支持难易程度如何。以及如何制定赔偿标准,我国法律没有统一的具体标准,研究学者对此的观点也没有统一。2.2.3偶发性噪声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假

28、如这次纠纷是武汉置业公司的机房配电房里有变压器或者引风机晚上偶尔发出噪声侵权,或者瞬间巨响导致谢冠亚损害。如果偶发性噪声不是预期排放的,而是因为当时的特殊情况而临时产生的噪声,而无法得到提前预知处理,所以这种偶发性噪声在实践中也经常会造成较为无法预料的损害。因此,由此种噪声造成的损害引起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第3章 案例引发思考的法律争议问题分析3.1武汉龙阳置业公司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所谓构成噪声污染侵权,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探讨:(一)噪声污染侵权的认定;(二)判断噪声污染超标与否应适用的标准。3.1.1噪声污染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2 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

29、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工厂内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是采取主、客观因素的结合。因此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权需要这两个因素结合:一是排放者排放的噪声需要达到、超过法律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其次,排放者排放的噪声干扰他人的生活、工作、学习等。这意味着噪声污染不仅需要超过标准的非法要件,还需要其他损害要件。然而法官在在实

30、际审判中通常认为,只要符合主客观的因素,则应当视为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因此是否超过标准,是否对环境造成干扰,这是认定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学术界和实体法都对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行为进行了探讨和规定。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如何判断其为“干扰”呢?3.1.2判断低频噪声污染超标与否应适用的标准被告辩称,原告的检测报告具有不适用性。因为其认为在本案中的噪声不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该采用其他排放标准,并不能证明被告噪音超标,因此被告认为其不构成侵权。原告声称,委托武汉某监测站,对原告谢冠亚所居住两个室内进行噪声监测。原告认为,被告在负一楼安装的变压器及引风机产生了低频噪音,该噪声在检测

31、报告中显示,超出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于原告的房子属于人们生活居住区域,故其认为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且低频噪音具有危害性,属于噪声污染行为。因此对其的噪声排放标准理应适用该环境标准,甚至高于一般的环境噪声标准。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A类房间有两类标准,而且法院采用了武汉市汉阳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原告1号房屋内,只存在室内噪声为250Hz的倍频带中心频率,其测量值为36.7,该标准的限值为35,是属于稍微超出了该标准的限值。而其余房间的测量值和其余频率均未超出限值。笔者认为,由

32、于在目前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司法实践里,缺乏一个明确、专门化的标准进行规范低频噪声污染。而在案例中产生的噪音主要原因是为这栋居民楼的人们的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因此应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低频噪声又称低频噪音,是指频率低于500hz的声音。低频噪声是城市噪声污染中最严重的危害之一,主要集中人们居住楼。低频噪声与高频噪声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在传播阶段,低频噪声由于声波较长,相对于高频噪声会因为距离递增或者遇到障碍物会迅速衰弱,因此低频噪音能够较为简单的穿过墙壁、客厅、睡房等障碍物,导致住所内受低频噪音影响较大。而且低频噪音的特点是在户外或通常打开门窗时,我们往往感受不到低频噪音的存在,因为

33、在户外的噪音成分之中,高频噪音的那部分干扰会掩盖低频噪音的那部分,而导致我们没有感觉其存在对我们的干扰或者侵害,但是在实践调查后发现,关了的门窗会把中高频噪音的那部分隔绝掉,致使低频噪音在此封闭环境下,程度加大、影响加大,也是因为如此我们常常在深夜或者相对安静的环境下,低频噪声对我们的干扰性急剧加大,影响身心健康。在医学界上,低频噪声的最大危害、最致命的是其能无形、快速刺激到人们的交感神经,使人们的神经绷紧、精神压力加大,导致呼吸加剧、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长期处于一种惶恐、暴躁、敏感、易怒、甚至失去理智的不健康状态。如人们长期生活在这种低频噪声的环境、持续受到该噪声的影响,会产生一系列精神疾

34、病,例如神经衰弱,失眠,头痛等,严重的话能对孕妇腹中胎儿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低频噪声也经常在司法案件中,危害性也很强,因为它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法官往往经常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选择最合适的一个标准去判定是否达到排放标准,在案例中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也是采用了原告中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判断武汉龙阳房地产公司的噪声是否达标,因此也经常出现同类案件适用不同标准的情况。通过以上判决结果,低频噪声的适用标准使人们无法区分具体适用的标准,因而应当明确低频噪声的排放标准。3.1.3武汉龙阳置业公司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分析本案中,笔者认为,被告武汉龙阳置业公司将变压器及引风机安装在原告房屋的正下方,变压器设

35、备和楼层固定相连,现场没有安装任何隔音设施。原告一家从入住开始就遭受低频噪声的困扰。而且根据监测报告,并采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原告1号房屋内,只存在室内噪声为250Hz的倍频带中心频率,其测量值为36.7,限值为35,稍微超出了该标准的限值。而其余房间的测量值和其余频率均未超出限值。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本案中噪声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认为排放的噪声虽达到法律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即认定了达到噪声超标的违法要件,但是法院主张噪声污染侵权有其特殊性,与其他的直接侵权存在差异,认为噪声污染侵权对人体的危害具有缓释性,造成直接的冲击危害不大,故认定其虽超出法律规定标准的限值,但由于未

36、达到干扰他人的生活、工作、学习的主观损害要件,因此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但法院并未对“受损事实”进行详细、清晰的阐明解释,在这方面存在不明。但是根据上述低频噪声的危害性分析可知,在人耳范围内低频噪声范围为二十赫兹到五百赫兹,报告中检测数据稍微高出限值,其低频噪声是能对人的耳骨进行刺激,而且在深夜或者长期被迫接受这种噪音,会使人们的神经绷紧、精神压力加大,导致呼吸加剧、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长期处于一种不健康状态,甚至会产生一系列精神疾病,而案例中判决也没阐释原告及家人无法正常休息,精神紧张,长期头晕、耳鸣,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的证据事实。环境噪声污染对比其他环境污染,其主要影响着人们的感官方面和

37、物理方面。它的危害程度不仅由噪声强度决定,还直接受自身的敏感性和耐受性影响。在案例中,受害者长期生活在噪音过大的环境中,损害程度的认定很难确认,因为即使受害人有损害,但是由于噪声污染的损害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所以一开始虽然受害人没有明显的症状也是较为合理,但是噪声会影响公众的身心健康。故认为受害人在本案中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应该降低,虽然当事人对损害事实的证明证据暂时无法提供,法官也可以推定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因此,是可以推定武汉龙阳置业公司构成噪声污染侵权,但是因为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里,缺乏一个明确、专门化的标准进行规范低频噪声污染,导致双方争议较大,判决书存在不合理的情况,而且判决对噪

38、声排放者排放的噪声已经干扰了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损害事实认定标准有所出入。3.2稍微超出限值的噪声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责任分析3.2.1低频噪声污染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分析实践中出现“干扰但不超标”情形或者“超标较少且干扰较少”,后者类型的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经常出现。噪声污染侵害属于环境侵害的一部分,主要表现在精神方面。司法实践中,低频噪声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判断责任承担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环境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当混乱,因为其具有特殊性以及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对其适用条件、范围和方法。从适用条件看,因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侵权导致人精神损害的,需要造成严

39、重的后果。然而在这里的精神损害赔偿中,笔者认为对环境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这里的适用条件中的结果要件适用并不一定以“严重精神损害”。因为噪声环境污染侵权的结果存在潜在性、滞后性。即使现阶段人体没有出现或者没法用鉴定出来具有“严重精神损害”,但是我们不能保证人体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出现“严重精神损害”等症状,甚至更有可能在未来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人体会发生症状,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带来困扰损害,或者引发精神并发症。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的,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不应该是必然要件。而且,现行法并没有规定对噪音污染导致的精神损害的救济。基于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性、主观性、无形性等特征,

40、受害人仍然很难证明自己在实践中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加之由于精神损害涉及当前医学、心理学的发展,在司法领域、医学领域上等鉴定上,精神损害的认定的标准依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导致在某种程度上,有关的机构或者当事人即使能认定精神损害事实的存在,但对于“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偏差,甚至无法有效认定。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对于该精神损害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但是由于法官对医学等其他方面的知识缺乏,在其的判断下的精神损害会显得不尽科学。谢冠亚生活在低频噪声稍微超值的环境下长达3年,法官很难判定其身心健康是否受损,鉴定结果是否科学、其损害是否已经达到了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低频噪声污染损害赔偿以

41、及标准稍微超值的判定确实需要一个相对公平、科学有效、得到大部分人认可的一个相对标准,来此完善立法,解决该类案件在实务中科学实际的可操作性,以此适应法治社会的建设。3.2.2对案例中低频噪声污染的精神危害性分析具体到本案中采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原告1号房屋内,存在测量值为36.7的噪声,且室内噪声为250Hz的倍频带中心频率,在标准中限值为35,检测结果稍微超出了该标准的限值,而其余房间的检测结果的测量值和其余频率均未超出限值。正如上面陈述,噪声污染的对人们身心健康的影响或者损害,是百姓所普遍认同的事实,而且在环境精神损害侵权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很大难度,故当事人对其损害事实的证据无法提

42、供确切的证据,法官是可以假定损害事实成立。但是低频噪音危害性很大,稍微超出限值,是否就没有精神损害了?判决阐释这种噪声污染侵权,认为该类型侵权与其他侵权不一样,并不是超出相关标准的数值就可以达到某种程度的损害后果,因为该类型侵权的对人体的侵害结果是具有舒缓性、缓释性的。而笔者认为法院着重的对稍微超出限值的噪声对人体侵害的缓释进行阐释和考量,而忽略了低频噪声污染损害的结果具有滞后性、特殊性和潜伏性,也就是它具有侵害行为持续时间长。作为低频噪声污染,它是一种地地道道的“隐形或者无形暴力”,由于这种噪声很大程度上是对人体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在身体损害上表现不大,大部分人认为它一般不会导致人伤残、甚至

43、立刻死亡,加上低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让它无法让人们在第一时间上意识到自己受到损害,而使人们在发生损害后才感受到噪声污染对我们的损害程度,这很大影响了人们衡量或者认定其损失情况,难以举证证明或者确定损害结果。例如我们的房间长期在低频噪声污染的环境下生活,由于噪声能影响一个的人精神,导致心跳加快、长期处于失眠状态,但这就能衡量我们的睡眠质量吗,显然不能,这只是会导致无法评估的损失情况。3.3偶发性噪声污染侵权的问题分析3.3.1引发偶发性噪声污染的思考从这次噪声污染侵权,我们可以引发思考、拓展一个问题。假如这次纠纷是武汉置业公司的机房配电房里有变压器或者引风机晚上偶尔发出噪声侵权,或者瞬间巨响导致

44、谢冠亚或者家里人损害。如果偶发性噪声不是预期排放的,而是因为当时的特殊情况而临时产生的噪声,而无法得到提前预知处理。这如何承担?偶发性噪声是指在某个场所、领域,由于突发因素偶然发出或者制造出强烈、干扰到某区域人们的身心健康或者正常生产生活的噪声,类似钢铁厂铸造钢铁时候产生的尖锐、刺耳的声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9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19条.第19条规定的法理逻辑所在是为了避免偶发性强噪声给社会带来的恐慌和不稳定。当然,这种

45、意外的噪音可以提前申请和公布,以免对他人造成损害。3.3.2偶发性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分析上述噪声污染主要是由连续性噪声引起的,因为与零星噪声相比,连续性噪声危害更大,便于调查取证。但实际上,偶发的噪音也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但是,如果偶发性的噪音不是预期会发出,而是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而暂时产生的,根本不可能提前申请。本文认为,在遵守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也有必要考虑偶发性噪声的产生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免责。也就是说,虽然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被告人释放了偶发性噪声,且损害与偶发性噪声存在相关性。但是,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偶发性噪声不违反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且根据噪声污染:超标排放噪声

46、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这两个条件,被告能够有效地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减轻或者免除环境噪声侵权行为。因此,偶发性噪声超标或者不能证明符合标准的,是否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如果造成损害的话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因紧急避让造成的,由造成危险情况的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偶发性噪声对他人造成损害,但突发性噪声的发生符合

47、上述三种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的,可以免除噪声排放者的责任。第4章 完善我国噪声污染侵权救济的立法建议从案例中我们发现,以前的制定的噪声污染标准已经不适应日渐出现的噪声污染法律问题,人们在不断地追求精神权利,民事主体对噪声环境权利维护的需要,现行法律已经不能满足。为了更好地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噪声污染问题,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治理噪声问题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其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中的处理方法和防治经验进行总结。因此噪声污染治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4.1制定新型噪声污染源种类最近几年来,低频噪声成为众多争议的对象。经现场测量发现,低频噪声仍是社区居民最不利的噪声。然而,

48、我国低频噪声污染的国家标准仍然是空白。 陈春磊. 噪声污染侵权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3.由于立法上存在这样的漏洞,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出现了社会矛盾隐形堡垒的趋势。但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少数居民在使用电梯、变压器等生活设施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噪声,在我国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来控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遵循,这将出现适用不同的标准。无独有偶,当执法部门接到类似低频噪声纠纷时,没有法律可循,难免会出现执法不合理的情况。本文认为,通过提高低频噪声的判断标准,可以将低频噪声这类型的噪声纳入噪声污染防治法,将房屋隔声、装修噪声、材料装卸噪声的噪声水平划分为时间段;存在特殊噪声的时候,可以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如烟花爆竹声音,重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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