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身份制度研究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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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 10246学 号:15220270121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专业学位)表明身份制度研究The Researchof Identity System院 系:法学院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法律硕士姓 名: 周辰恺指 导 教 师: 马贵翔 教授完 成 日 期:2017年 09月29日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此次提交的论文,由导师亲自指导,并通过本人的独立调查研究而后完成的。除了某些特别标准的地方,本论文不含有其他学者或者是单位的任何已发表论述和学术成果。对本论文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论文中已经详细标明并表达谢意,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日期:复旦

2、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对于复旦大学关于博士、硕士论文的收藏以及使用规定,本人完全明了,同意学校通过任何方式收藏或者使用本论文,并采用任何形式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本论文,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对于本论文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学校可以采用任何形式进行保存并公布。如果论文涉及保密,需要在解密后才遵循此规定执行。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54摘要在目前的执法流程中,表明身份制度是非常关键的程序,也是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合规的重要表现,是执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它启动了整个执法活动的运行。以公检法为代表的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的过程中,都规定了需通过工作证件、身着制服等形式向相对人表明身份,并

3、让相关人员清楚自己的身份,这是对当时人的一种尊重,从另一个层面上,也是为了体现公正执法,让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和合规。行政法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的主体包括了行政主体以及相关当事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由行政法律进行调整或者规范,而且在行政执法时产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沈福俊、邹荣主编)p24,笔者认为可通俗理解为行政权力主体与其他当事人的“交往与沟通”。在日常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行政工作人员在对行政相对方作出行政行为时也需要表明身份,这样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方可以以此作为履行自己相应权利或义务的判断基础,也就是,行政相对方可以初步判断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来决定是

4、否履行、抗辩、提出回避、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本文主要从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的概念、表明身份制度的基本理论、现状评析、适用与完善四个方面对我国表明身份制度进行研究:关键词 表明身份制度 行政执法 行政权引言2016 年5 月7 日20 时许,为了打击黄赌毒以及卖淫嫖娼活动,北京昌平区对辖区范围内的足浴店进行便衣侦察,某便衣民警看到一足浴店内走出的顾客雷某,于是上前表明身份并盘查,随后,在押解雷某时,民警与雷某发生了较为激烈的身体对抗行为,事后,雷某突然出现身体异常,经努力抢救后死亡。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年6月30日,由司法机关对雷某进行尸检后由北京市第四检察院公布了鉴定书,鉴定书认定雷

5、某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呼吸道异物导致窒息,并非警察所通宝的死于心脏病突发。并且认定警方的执法有过当情形,时候,检查机关对此案涉案民警进行了逮捕并判处玩忽职守罪。关于雷某一案按键事实的争议颇多,有很大一部分声音认为民警穿便衣进行执法活动,在此案中虽自称表明身份,但雷某并未确定民警身份后导致双方产生冲突,作为实施执法活动的民警在执法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无法通过现场证据证明或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免责。在我国执法程序中,身份表明制度怎样才能有统一的规范,其原则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启动,怎样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分析和探讨。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及民众人身权利的力量,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

6、与相对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其触角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以一个明确的表明身份制度来规范各类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也是对当时双方的保护,更是对法律规范体现建设的一大进步。从当前来看我国对于表明身份制度较为分散,关注程度并不是很高,因此笔者通过对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的概念、原则、现状等进行探究,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争取做到更加深入的研究,以求可以在身份表明制度实现更加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目录一、表明身份制度概念解读6(一)表明身份制度的概念6(二)表明身份制度历史沿革7二、表明身份制度的基本理论9(一)表明身份制度的功能价值10(二)表明身份制度的形式方法.121.书面表明.132.制服表明.183.特殊表

7、明.19(三)表明身份制度的基本原则211.前置原则212.有效原则233.即时原则.26(四)表明身份制度的启动条件27三、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现状评析29(一)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现状31(二)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缺陷331.故意规避.312.缺少免责.31四、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的适用及完善.32(一)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的适用.321.适用条件.322.表明身份制度在各类行政行为中的适用.363.表明身份义务免除.424.违反表明身份义务法律后果.45(二)我国表明身份制度的完善.471.明确适用范围.472加大身份制度事先公示力度.483.明确适用范围例外情形.494.建立监督体系.495.完善法律责任

8、50一、 表明身份制度概念解读(一) 表明身份制度的概念人们要实现互相交流沟通,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这是构成日常交往的重要基础。朋友双方初次见面或接触,出于礼貌首先会介绍自己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在工作场所,人们首次见面更是会交换名片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名片中会写有本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位、联系方式等,由此作为双方认识交往的开端和基础。双方基于名片上的信息作为日后与该人交往中选择所使用的言语或动作行为的考虑和判断的基础。打比方来说,客户、领导或普通朋友初次向我们表明身份后,一般来说我们所相应基于行为或言语的内容及方式是不同的。如果相对方系客户,那我们谈话内容会主要围绕双方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如果相

9、对方是领导,初次见面我们一般会表现得更为谨慎,会使用“您”等敬语;如果对方是朋友,我们可能会开玩笑等烘托氛围。相对的,作为客户、领导或朋友他们在我们表明身份之后也会对我们的言语、行为做一个合理预期,本能地对我们的言语、行为进行一个评判,给出恰当或不恰当等心理暗示。也就是说,表明身份这个步骤会影响我们自己对自身行为、言语的选择,与此同时,相应的,也会影响我们对对方行为的判断。类似的,从法律层面来看,行政法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的主体包括了行政主体以及相关当事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由行政法律进行调整或者规范,而且在行政执法时产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沈福俊、邹荣主编)p

10、2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沈福俊、邹荣主编)p24,笔者认为可通俗理解为行政权力主体与其他当事人的“交往与沟通”。在日常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行政工作人员在对行政相对方作出行政行为时也需要表明身份,这样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方可以以此作为履行自己相应权利或义务的判断基础,也就是,行政相对方可以初步判断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来决定是否履行、抗辩、提出回避、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这些都是表明身份之后所可选择的权利,如果没有表明身份,行政相对方将无法确认自身权利的选择范围,显然对行政相对方是不公平的。在我国庞大的行政法体系中,表明身份存在于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公开原则行政告知制度中的一部分。某些学

11、者提出,表明身份是源于行使行政权需要,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为了表明自己有资格行使权力或者执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p33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p332还有部分学者提出,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某些权益产生影响,这时,行政执法人员就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让当事人对其执法行为明确理解,知晓执法人员的行为代表的是国家权力而不是个人行为,如果执法人员没有表明身份,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能代表国家权力,就属于程序违法行为。行政程序法学章剑生:p67行政程序法学章剑生p67本文研究更同意第一种观点,也就是说表明身份是行政人员在进行执法时或者是实施执法行为之前,出于证明自己职权或者是资

12、格的原因而向当事人出示证明。既然作为行政程序法中的制度,那么行政程序所有的要素表明身份制度也同样适用,即表明身份也拥有其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从笔者的职业角度出发,表明身份制度作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一个刚性、显性的程序,是整个执法程序的“首发站”,可以说,它是一个伴随执法流程启动的标志性程序。不论警察处于何种执法过程中,亦或是以何种形式进行执法,都不是以一名普通社会民众的身份,而是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在相对人面前,行使的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非行为个人的意志,那么执法行为的启动即需要一个相应的程序来将当事双方带入这一流程,给予当事双方一个合法合规的情境,表明身份制度扮演了这样

13、的一个角色。让当事人清楚自己的职权和资格,这是对当时人的一种尊重,从另一个层面上,也是为了体现公正执法,让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和合规。(二) 表明身份制度历史沿革华夏民族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再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直到建国前,天子与百姓、皇帝与臣子、官家与平民作为社会不同阶级的限制划分,是如何来想对方表明自己的身份从而体现阶级地位,呈现出“不怒自威”的气场呢?根据考古资料和历史文献记载,我国在夏商时期就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冠服制度,发展到周代末期,冠服制度已经趋于完善,在春秋战国时期的礼治中已经成为完整的体系,为了现实不同的身份以及威严,王宫贵胄要根据场合穿着不同的服饰和冠冕。这一点,尚书

14、益稷中有明确的记载:“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绘,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绣,以五彩彰施于五色作服。”尚书益稷中的十二章冠服礼治,在后来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中一直被沿用,直到清朝末期和袁世凯复辟帝制都仍然沿用了这要服饰礼治。宋代时期,服饰主要分为三种,分别为官服、便服以及遗老服。当时的服饰主要以罗制成,王室由于遵循旧制,经常要对大臣和贵族赏赐大批的锦缎面料,按照级别不同共分为七个不同花色等级。承袭唐代遗风,宋朝的官服颜色分为四种,按照官员品级,三品大员为紫色服饰、五品以上官员为朱色服饰,七品以上官员为绿色服饰、九品以上官员为青色服饰。而且基本秉承了唐代的大袖长袍款式,冠帽为直脚幞头,也就是

15、我们所说的平翅乌纱帽,无论官级大小,统一按照这个款式。宋朝时期,还沿用佩鱼,也就是高品级的官员要佩戴“鱼袋”,内装不同材质鱼饰,通过佩鱼,可以区分官员品级。到了明清时期,明朝主要着汉装,而清代主要着满服。社会不同阶层等级区分非常严明,服饰要求更为严格。官服代表了权力,一直是统治者关注的问题。自唐宋起,黄色、绛色以及龙袍就成为王室专用服色。百官公服自南北朝以来紫色为贵。明朝为朱姓天下,朱色以为正色。最有特色的是用“补子”表示品级。补片长宽约为40李敏左右,以绸缎为主,在官服的前胸和后背各缝补一片,上刺绣各种图案。一般文官以飞禽,武馆为走兽,根据品级不同,图案也有区别。衣服越长,袖子越宽,代表地位

16、越尊崇,普通百姓以短打扮为主。清代官服主要品种为长袍马褂。在长袍外加马褂,由满人骑马短衣而来,马褂前后均有开衩、胸前有补子,王室宗亲与其他官员有一定区别,沿用明朝旧制,补子区分图案和纹饰内容。官帽与明代不同,军政人员戴纬帽,形似斗笠,且根据季节区分冬夏冷暖,纬帽上缀有“顶子”,根据品级不同而区分不同材质和颜色,纬帽后缀孔雀翎,俗称花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顶戴花翎。不同的翎又区分单眼花翎,双眼花翎以及三眼花翎,眼数越多越尊贵。一般只赏赐给亲王或者是功高之臣。帝王为了显示其恩宠,还赏赐亲贵大臣黄马褂,其他官员不得皇帝赏赐不能用黄马褂,于是开始流行各种其他颜色马褂,基本成为官服定制。五品以上官员还在服

17、饰上搭配朝珠,根据官级不同,朝珠的装饰也不同。二十世纪初期,辛亥革命爆发,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覆灭,人们开始流行中华民族服饰。早在清朝末期。维新派代表康有为就曾经上书提出服饰改革,宣统初年,伍廷芳也曾提出改革服制,清末时期的留学生也改着西服。随着东西方文化的交流和交融,各种服饰五彩纷呈,彻底打破了传统的服饰制度,社会开始流行不同款式和风格的服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与世界接轨,当代服饰更是东西方混合,中华民族的特色服饰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而在现今社会,表明身份制度不再局限于身着不同款式的服饰,而是通过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职业证件等合法合理、守度遵规的形式加以体现。二、表明身份制度

18、的基本理论(一) 表明身份制度的功能价值表明身份制度是为了使执法者的身份得以公开并符合相关的正当程序,在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中这既是对执法者的约束同时也是对公民的尊重。执法者所代表的行政权利需要被监督和限制,而其目的是为了让执法者在代表行政机关实施相关行政行为时合法守规,确保行为结果的有效及整个社会的有序。对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采用表明身份制度可以对其使用行政权力进行有效规范,从而有效规避法外行政或者行政权失控等情况的发生,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极大地促进了法制社会的构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职能在世界各国的影响都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行政职权也加速膨胀。而实际上,行政执法者所拥有的行政

19、职权来自于社会民众,因此要求在行政执法时要以对民众的尊重和保护为前提,充分发挥对民众及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功能。在我国,受长期以来封建专制思想的桎梏,我国法制观念及传统相对匮乏,而建国后,受体制因素的影响,行政职权又被过度强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行政权的侵扰。因此,一旦政府行为有失规范,就会在社会上引发极大地负面效应,而表明身份制度则可以防止执法者与民众间发生不必要的误会,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能有效规范社会秩序及权利的使用。当前,行政程序法在我国尚未正式出台,因此相关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尚不全面、完善。曾有于1999年10月1日失效的1990年出台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

20、、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在之后出台的行政复议法里也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虽然行政行为多样化,其基本原则也应根据实际需求发生变化,但总的来说,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公正原则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公开与行政公正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行政公开是因,而行政公正是果。目前我国现行的表明身份制度相当于“执法证制度”,那么表明身份制度所调整法律关系是不是仅限于执法证所持人员与其实施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之间法律关系呢?答案当然是

21、否定的,它的价值意义远不止这个。在行政程序中,表明身份制度作为程序的重要部分而存在,与公开行政及依法行政相关联,因此行政公开及公正的原则对于其也普遍适用。在行政执法中,表明身份制度意义重大:第一,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既然权力时被民众赋予的,就必然要求其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行政权力来说尤其如此。在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作为较为强势的一方,对较为弱势的行政相对方实施权力,特别容易导致对权力的滥用,从而引发社会问题。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一直是法制进步的重要课题,须要将行政权力限定在一定的合理区间内,从法律角度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双管齐下。从法律程序角度来看,既然实体已明确做了限定,

22、程序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监督权力的实施以必须以行政公开为前提,“公开原则是制止自由裁量权专横行使最有效的武器”美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p109,没有行政公开,就谈不上监督权力的实施。而表明身份制度正是确保行政公开的一种重要方式及具体体现。第二,减少行政纠纷。首先,纠纷大多来自于矛盾,而矛盾的一部分来源来自于不理解、不知悉。如上文中所提及,表明身份作为前置性程序,将影响被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行为、言语的选择。我国的人民警察法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出现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要对阻碍警察执法或者抗法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处罚:1、对执法和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公开侮辱;2、设置

23、障碍,妨碍人民警察的调查取证工作;3、人民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时,需要进入某些场所进行搜查,而行为人抗拒或者阻碍进入;4、公安特种车辆、政府警卫等警车在执行任务时遇到故意阻碍,影响其救援、抢险以及追捕等任务执行;5、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或者执行公务时设置障碍或者是抗拒;甚至对上述情形进行暴力抗法最终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例如一位着便衣的人民警察正在执行认为,一位毫不知情的人员因无法判断是否警察的情况下,根据常识会选择进行阻拦或抵抗,该人员有理由相信未着警服、未出示任何证件的人员可能不是警察,这样就可能会引起执法以外的纠纷,甚至发生冲突。如果警察在履行行政行为时身

24、着制服、出示证件,那么人员可能会选择配合,从而顺利地协助警察完成任务。其次,表明身份制度的履行确保回避制度的落实,从而保证行政的实质公正。回避制度普遍存在于各行政行为环节,而为确保该制度的执行,表明身份制度则是它必要的前置性程序。在不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无法判断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从而无法合法行使回避的权利,这样回避制度就形同虚设了。第三,提高公民行政的参与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不是单纯的仆从,而应当被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和行政伙伴对待,并与行政机关一道担负起行政的责任。”转引论行政表明身份刘军,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第29卷第2期。原引:毛雷尔,

25、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转引论行政表明身份刘军,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第29卷第2期。原引: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当中公民的参与度体现了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从而实现认可公民个人的自我价值。第四,促进文明行政的提升。表明身份制度并不是只有在被执行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亮明身份时才进行身份表明,而是要求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主观有意识地主动地亮明自己的身份作出行政行为。当被动变为主动的时候,行政法律关系就日渐趋于平等,有利于平等、尊重、沟通、协商的现代行政关系

26、的建立。让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培养有主动的意识,势必在行政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显得尤为重要,规定某些岗位只能持证上岗,间接提供了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二) 表明身份制度的形式方法我国目前学术界已将表明身份制度化,但该制度内容不尽详细,法律层面并没有对表明身份的形式、内容做统一性规定,纵览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表明身份制度的形式一般主要以出示证件、穿着制服的形式,但也存在着其他非主要的形式,例如收据、盖章文书、门牌等形式,内容也根据不同的行政机关而不一致。但总体都是以明示的形式来表明身份。1.书面表明(1)工作证件工作证件的出示是最为普遍的表明身份的形式,是证

27、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机关具有从属性的证件。我国目前有许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工作证件作为表明身份的形式,例如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等等。在当前的实践中,基本是只有在行政检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发生时,才出示工作证件,笔者在上文中已阐述表明身份制度不应仅限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普遍适用于一切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实际实践中正逐步实现身份表明行为。在日常办理行政事宜过程中也可普遍看到政务大厅的柜台上

28、摆放该名办事人员的工作证,以表明其系该行政机关某部门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一般都配备工作证件或工作名牌,工作证件是证明持证人员与某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某部门的所属性。但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或行政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证件的强制性配备或公示工作人员名牌。(2)执法证件这样的解释若还不够清晰,还可以从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上佐证。根据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主要分为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与专业技术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职责的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

29、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具有纯技术性的特点,他们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并不直接参与管理,不具备决策权和执法权; 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基层单位公务员。执法证制度针对的正是执法类公务员,而且仅是基层行政执法机关中除综合管理类与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以外的公务员。由此看出,目前对执法证适用的人员范围更清楚的表述是: 基层行政执法机关中具体从事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工作人员。这样的解释若还不够清晰,还可以从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上佐证。根据公务员法,我国公务

30、员主要分为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与专业技术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职责的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具有纯技术性的特点, 他们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并不直接参与管理,不具备决策权和执法权; 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基层单位公务员。执法证制度针对的正是执法类公务员,而且仅是基层行政执法机关中除综合管

31、理类与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以外的公务员。由此看出,目前对执法证适用的人员范围更清楚的表述是: 基层行政执法机关中具体从事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持有表明其具有相应权力的执法证件,只有持有执法证件,才能表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执法证件较之于工作证件在代表行政权力方面具有更强的效力。出示执法证件也适用范围较广的表明身份的形式,我国也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该种表明身份的形式,法律层面的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

32、证件作为表明身份形式的规定一般体现在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法律法规中。另外,在一些部门规章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也对通过出示执法证件来表明身份做出了明确。正因执法大多为伴随着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权利,所以执法证的要求应比一般工作证件要更为严格。一般来说,行政执法证件的取得需要经过资格考核,并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一定程度提高了执法人员的门槛,执法人员的素质得以保障。虽然目前各地方政府及各行政部门大多出台了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证的核发、管理进行了规定,但亦缺乏统一性,适用上也未明确。在上海市,就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指出“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持有人员姓名;(二)执法机构名称;

33、(三)执法种类及执法区域;(四)发证机关;(五)证件编号;(六)有效期限。执法证应当加盖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并附有持证人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照片上加盖“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件章”(见附件1)。”,虽然初略看大致相同,但实质上还是存在差别,例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证件中明确规定须负有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但在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中并未对该项内容进行明确,导致在实际中不适用。就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而言,前者是地方政府规

34、章,而后者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是同等的,我国立法法规定:“(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而目前未明确裁决结果。(3)其他证件我国目前的尚有许多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了相关证件的出示,但未明确该类证件的形式或内容。例如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目前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上述条款均使用了“相应证件”、“证件”等词,这些证件的

35、形式及内容均未统一且未公示,容易造成各行政机关或部门自行“创造”证件的情况,使得该些证件对行政相对人无公信力,容易发生不必要的行政纠纷。我国的行政机关众多,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也千变万化,使得表明身份的证件种类也纷繁复杂,不尽统一。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每一种证件的形式及内容各有不同,

36、作为行政相对人无法预先一一知晓其形式要件,即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了身份表明,但表明身份制度的监督作用就无法得到体现和落实。(4)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规构成我国法律基本框架,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时是否也表明身份了呢?我国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换言

37、之,对于规范性文件来说,国务院、各级部门及地方政府公报、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官方报纸以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公布网站是表明其身份的最佳载体,通过相关的报纸或网站,我们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机构或部门进行相应的了解。具体权限类证明文件。该类文件通常在发生执法行为时,在执法证或工作证的基础上进一步证明其就本次执法行为的具体权限文件。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

38、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侦查人员或人民警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在搜查或检查前向被搜查或检查人出示搜查证,以表示此次行为的权限。目前这种叠加的表明身份方式通常由法律或法规直接明确规定,如无规定,则可不用额外出示即可进行执法。在法律文书中,该类文件是较为普遍的,通常由行政机关内部自行明确相关标准及格式,内容大致统一为行为对象姓名,行为地点、权限,以及最后盖有出具该证明文件机关的公章。但截至目前还未有一部法律法规专门针对该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且缺乏公示,作为被搜查者无法确认该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委托类身份证明文件。该

39、类文件,类似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书,如公司除法定代表人外需要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出示委托书证明其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除此之外,还有派遣信、介绍信等。与此相似,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合同的签订,行政机关与当时人签订行政合同,必然是行政工作人员执行,就需要持有相关的授权或者委托书,这时行政机关签署合同的工作人员代表的是行政机关,这里的授权或者委托书也是一种表明身份。裁定、决定类文件。行政行为的一项重大职能,就是进行裁决,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指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书上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就是为了表明身份,以对当事人实施处

40、罚。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从此可以看出,决定书中除了行政机关的身份表明外,该做出决定的具体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也进行了表明身份的规定。收据。我国行政行为中存在各种式样的收据,例如法院的诉讼费缴纳收据、罚款收据等。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41、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类似的规定同样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由相关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也属于一种凭证形式。是由行政机关开具的收款证明,收据中一般载有“财政机关监制章”及实际收款行政单位的公章,以此来表明收据的真实性,以及行政单位身份的表明。2制服表明无论中外远近,服装无论在某一时期都具有一些特殊的意义,比方古代皇族与平民的服装代表着社会地位的差别,比方宗教着装代表着信仰与渊源。随着社会不断平等,显示社会地位差别的服装已消失,

42、取而代之地产生了制服制度。新中国成立初始,我国曾在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中对制服作了较为简略的规定:“各机关参加检查的人员应穿本机关制服,佩带本机关证章及检查袖章。”,此后便开始盛行制服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于1986年就相关机构或部门不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制服着装进行严格管理的问题而出台了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为通过不同制服区分不同工作性质提供了便利,通知明确规定统一着装的只限下列人员:“(一)人民武警察部队在编干警。(二)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

43、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三)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四)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六)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七)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八)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九)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

44、监督员。(十)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十一)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十三)税务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从此可以看出制服是表明人从属于某一群体的工具,也就是穿着制服的人员系某个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制服除了能够表明该人员的工作从属性外,还能代表着该名工作人员具有该行政机关的权力,也就是说,制服的背后代表的是权力。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

45、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警察制服的使用做了严格的规定,防止不法人员利用该制服所能默认代表的权力进行不法行为。穿着国家规定制服的为公务员,而公务员在社会关系中存在两种身份,一种是公民身份,另一种是工作时期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身着制服就能体现当下其是否属于工作状态,该人员的行为及行为结果也会因为是否穿着制服而有所区别。3.特殊表明在实际生活中,其实还存在许许多多我们没有注意的但确实能够体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载体,例如行政机关办公地点门牌、交通道路上电子警察标牌、警察车辆车身喷漆等。行政机关办公地点会有明显的标志表明该处是某某行政机关,以一种公示的形式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潜在行政相对人进行表明身份,行政相对人或潜在行政行对人根据明显的标识默认具体行政机关的权限,进入该办公环境办理事务。日常生活中,城管执法人员除了穿着制服外还会驾驶标有城管执法的车辆,车辆也表明了驾驶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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