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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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29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质量

2、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就对产品质量领域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上述联合惩

3、戒对象由质检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二、联合惩戒的措施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1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3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或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实行限制性的管理措施。5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6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

4、考依据。7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8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9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0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1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12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13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14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15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5、16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17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18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19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20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21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22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质检部门门户网站、“信用

6、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23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24失信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5将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26限制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27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28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29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30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

7、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1除以上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质检部门列入严重质量违法失信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质检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质检总局政府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

8、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四、其他事宜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附录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1.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2. 限制申请获得

9、相关的行政许可;3. 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或撤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 列为出入境检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质检总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实行限制性的管理措施;5. 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

11、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

12、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

1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

14、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质量管理认证规则4.1.3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

15、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7.3.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2)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3)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4)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5)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7)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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