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知识竞赛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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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址: 阿坝州马尔康达尔玛街 57 号 邮编: 624000 投稿信箱 abrbzhbs 新闻热线 : 08372825761 ( 兼传真 ) 广告热线: 0837 2826191 发行热线: 08372825761 印务中心: 0837 2822684 订阅处: 各地邮局 全年订价: 264 . 00 元 零售价 : 1. 00 元 2018 年 9 月 6 日 星期四 04 公 告 责任编辑 : 王燕 编辑 : 王昊 组版 : 杨利蓉 一 、 单项选择题 ( 每题 1 分 , 共 40 分 ) 1 、 2018 年 8 月 26 日 , 中 共 中 央 印 发 了 新 修 订 的 中 国

2、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这 是 党 的 十 八 大 之 后 , 党 中 央 对 这 一 条例的第 ( ) 次修订。 A 、 一次 B 、 二次 C 、 三次 D 、 四次 2 、 新 修 订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决 定 从 ( ) 开 始施行。 A 、 2018 年 8 月 26 日 B 、 2018 年 10 月 1 日 C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D 、 2019 年 1 月 1 日 3 、 党 员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 ) 、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内 ,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3、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党外职务。 A 、 半年内 、 一年内 B 、 一年内 、 一年半内 C 、 一年内 、 两年内 D 、 半年内 、 两年内 4 、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 ( ) 。 A 、 表决权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 、 表决 权 和 选 举 权 D 、 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5 、 在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 组 织 、 宣 传 、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以 及 机 关 工 作 等 其 他 工 作 中 ,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造 成 损 失 或者不良影响的, 应当视具体情

4、节给予 ( ) 。 A 、 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B 、 撤销党内职务 C 、 留党察看 D 、 严重警告 6 、 对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必 须 严 肃 、 ( ) 执 行 纪 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A 、 公平 B 、 公正 C 、 公开 D 、 公道 7 、 党 组 织 在 纪 律 审 查 中 发 现 党 员 严 重 违 纪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 原 则 上 先 作 出 ( ) 决 定 , 并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政 务 处 分 后 , 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A 、 行政处罚 B 、 政纪处分 C 、 组织处理

5、D 、 党纪处分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由 ( ) 通过。 A 、 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B 、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C 、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D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9 、 违 反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党 组 织 作出的 重大决 定 , 或者违 反 ( ) , 个人或 者少数 人决定 重大问 题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 、 议事规则 B 、 行政监察法 C 、 行政诉讼法 D 、 法定程序 10 、 党 员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 内 不 得 重 新 入 党 , 也 不 得 推 荐

6、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 A 、 两年 B 、 三年 C 、 四年 D 、 五年 11 、 党 员 被 依 法 ( ) 、 逮 捕 的 , 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中止其表决权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 A 、 拘留 B 、 留置 C 、 传唤 D 、 询问 12 、 深 化 机 构 和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深 化 简 政 放 权 , 创 新 监 管 方 式 , 增 强 政 府 公 信 力 和 执 行 力 , 建 设 人 民 满意的 ( ) 政府。 A

7、、 法治 B 、 创新型 C 、 廉洁 D 、 服务型 13 、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作 出 后 , 应 当 在 ( ) 向 受 处 分 党 员 所 在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中 的 全 体 党 员 及 其 本 人 宣 布 , 是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的 还 应 当 向 所 在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宣 布 , 并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A 、 一个月内 B 、 一周内 C 、 半个月内 D 、 两个月内 14 、 通 过 网 络 、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 传 单 、 书 籍 等 , 或 者 利 用 讲 座 、

8、 论 坛 、 报 告 会 、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 公 开 发 表 坚 持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立 场 、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反 对 党 的 改 革 开 放 决 策 的 文章 、 演说 、 宣言 、 声明等的, 给予 ( ) 处分 。 A 、 警告 B 、 严重警告 C 、 留党察看 D 、 开除党籍 15 、 在 党 内 组 织 秘 密 集 团 或 者 组 织 其 他 分 裂 党 的 活 动 的, 给予 ( ) 处分。 A 、 警告 B 、 严重警告 C 、 留党察看 D 、 开除党籍 16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在 本 人 主 政 的 地 方 或 者

9、分 管 的 部 门 自 行 其 是 , 搞 山 头 主 义 , 拒 不 执 行 党 中 央 确 定 的 大 政 方 针 , 甚 至 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 给予 ( ) 处分 。 A 、 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B 、 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 C 、 留党察看 D 、 开除党籍 17 、 落 实 党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不 坚 决 , 打 折 扣 、 搞 变 通 , 在 政 治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严 重 后 果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 处分。 A 、 开除党籍 B 、 留党察看 C 、 撤销

10、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8 、 制 造 、 散 布 、 传 播 政 治 谣 言 , 破 坏 党 的 团 结 统 一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 ) 处 分 ; 情 节 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 严重警告 B 、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 、 开除党籍 D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9 、 反 腐 倡 廉 必 须 常 抓 不 懈 , 拒 腐 防 变 必 须 警 钟 长 鸣 。 做到 ( ) 坚持 “ 老虎 ” 、 “ 苍蝇一起打。 A 、 有案必查 、 有腐必

11、惩 B 、 有案必查 、 有贪必惩 C 、 有案必查 、 有腐必反 D 、 有案必办 、 有腐必惩 20 、 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组 织 请 示 、 报 告 重 大 事 项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 ) 处 分 。 A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B 、 严重警告 C 、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D 、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1 、 对 信 仰 宗 教 的 党 员 , 应 当 加 强 思 想 教 育 , 经 党 组 织 帮 助 教 育 仍 没 有 转 变 的 , 应 当 ( ) ; 劝

12、而 不 退 的 , 予 以 ( ) ; 参 与 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A 、 劝其退党 勒令退党 B 、 劝其退党 除名 C 、 勒令退党 除名 D 、 除名 开除党籍 22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对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和 政 治 规 矩 等 错 误 思 想 和 行 为 不 报 告 、 不 抵 制 、 不 斗 争 , 放 任 不 管 , 搞 无 原 则 一 团 和 气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的, 给予 ( ) 处分 。 A 、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B 、 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

13、看 C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3 、 领 导 干 部 要 努 力 成 为 全 社 会 的 道 德 楷 模 , 带 头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 讲 党 性 、 重 品 行 、 作 表 率 , 带 头 注 重 ( ) , 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 A 、 家规 、 家教 、 家风 B 、 家庭 、 家规 、 家风 C 、 家庭 、 家法 、 家风 D 、 家庭 、 家教 、 家风 24 、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 有 任 人 唯 亲 、 排 斥 异 己 、 封 官 许 愿 、 说 情 干 预 、 跑 官

14、要 官 、 突 击 提 拔 或 者 调 整 干 部 等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规 定 行 为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 ( ) 处分。 A 、 劝其退党 B 、 勒令退党 C 、 党内除名 D 、 开除党籍 25 、 党 员 干 部 必 须 正 确 行 使 人 民 赋 予 的 权 力 , 清 正 廉 洁 , ( ) 任何滥用职权 、 谋求私利的行为 。 A 、 反对 B 、 避免 C 、

15、应当反对 D 、 尽量避免 26 、 收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 礼 金 、 消 费 卡 和 ( ) 等 财 物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 有价证券 、 股权 、 其他金融产品 B 、 汽车 、 房产 C 、 电脑 、 汽车 、 房产 D 、 有价证券 、 债券 、 其他金融产品 27 、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16、 占 用 公 物 归 个 人 使 用 , 时 间 超 过 ( )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 、 一个月 B 、 三个月 C 、 六个月 D 、 一年 28 、 党 员 享 有 的 一 项 权 利 : 当 党 员 对 党 的 决 议 和 政 策 有 不同意见时, 下列说法中, 正确的应该是 ( ) 。 A 、 可以不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 B 、 在 坚 决 执 行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声 明 保 留 , 并 且 可 以 把 自 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C 、 可以声明保留并且不执行 。 D

17、、 可 以 声 明 保 留 并 且 不 执 行 , 可 以 把 自 己 的 意 见 向 党 的 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 29 、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永 远 是 劳 动 人 民 的 普 通 一 员 。 除 了 ( ) 的 个 人 利 益 和 工 作 职 权 以 外 , 所 有 共 产 党 员 都 不 得 谋 求 任何私利和特权。 A 、 单位制度规定范围内 B 、 符合实际需求 C 、 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 D 、 群众同意 30 、 留 置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 )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可 以 延 长 一次,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 ) 。 A 、 一个月 B 、

18、二个月 C 、 三个月 D 、 六个月 31 、 监 察 机 关 行 使 监 督 、 调 查 职 权 , 有 权 依 法 向 有 关 ( ) 了解情况, 收集 、 调取证据。 A 、 涉嫌人和知情人 B 、 单位和个人 C 、 涉 嫌 人 和 亲 属 D 、 涉嫌人和领导 32 、 在 组 织 进 行 谈 话 、 函 询 时 , 不 如 实 向 组 织 说 明 问 题 , 情节较重的, 给予 ( ) 。 A 、 警告处分 B 、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C 、 警告 、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D 、 开除党籍 33 、 以 下 行 为 ,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19、律 处 分 条 例 规定的范畴 ? ( ) 。 A 、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B 、 违反道德纪律行为 C 、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D 、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34 、 对 符 合 政 策 的 群 众 诉 求 消 极 应 付 、 推 诿 扯 皮 , 损 害 党 群 、 干 群 关 系 ; 或 者 对 待 群 众 态 度 恶 劣 、 简 单 粗 暴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 ) 处 分 。 A 、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 撤销党内职务 C 、 留党察看 D 、 开除党籍 35 、 党 组 织 不 履 行 全

20、面 从 严 治 党 主 体 责 任 或 者 履 行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主 体 责 任 不 力 ,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者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 处分 。 A 、 严重警告 B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 、 开除党籍 D 、 警告 36 、 利 用 宗 族 或 者 黑 恶 势 力 等 欺 压 群 众 , 或 者 纵 容 涉 黑 涉 恶 活 动 、 为 黑 恶 势 力 充 当 “ 保 护 伞 ” 的 , 给 予 ( ) 处 分 ; 情 节 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 严重警告或

21、者撤销党内职务 C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 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 37 、 盲 目 举 债 、 铺 摊 子 、 上 项 目 , 搞 劳 民 伤 财 的 “ 形 象 工 程 ” 、 “ 政 绩 工 程 ” , 致 使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群 众 财 产 和 利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给 予 ( ) 处 分 ; 情 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 、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 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 、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D 、 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 38 、 在 上

22、 级 检 查 、 视 察 工 作 或 者 向 上 级 汇 报 、 报 告 工 作 时 对 应 当 报 告 的 事 项 不 报 告 或 者 不 如 实 报 告 ,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者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察看处分。 在 上 级 检 查 、 视 察 工 作 或 者 向 上 级 汇 报 、 报 告 工 作 时 纵 容 、 唆使 、 暗示 、 强迫下级说假话 、 报假情的, ( ) 处分 。 A 、 从重

23、B 、 加重 C 、 从重或者加重 D 、 从轻或者减轻 39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不 重 视 家 风 建 设 , 对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失 管 失 教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严 重 后 果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 处分。 A 、 严 重 警 告 B 、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 留 党 察 看 D 、 开 除 党 籍 40 、 违 背 社 会 公 序 良 俗 , 在 公 共 场 所 有 不 当 行 为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给 予 ( )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24、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 撤销党内职务 C 、 留党察看 D 、 开除党籍 二 、 多 选 题 ( 每 题 2 分 , 共 20 分 , 错 选 、 多 选 、 漏 选 不 得 分 ) 41 、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必 须 牢 固 树 立 ( ) , 自 觉 遵 守 党 章 , 严 格 执 行 和 维 护 党 的 纪 律 , 自 觉 接 受 党 的 纪 律 约 束 , 模 范 遵 守 国家法律法规 。 A 、 政治意识 B 、 大局意识 C 、 核心意识 D 、 看齐意识 42 、 下 列 属

25、于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的 “ 对 抗 组织审查 ” 的行为有 ( ) A 、 串供或者伪造 、 销毁 、 转移 、 隐匿证据的 B 、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 提供证据材料的 C 、 包庇同案人员的 D 、 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 掩盖事实的 43 、 出 台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 严 厉 整 治 ( ) 和 ( ) , 坚 决 反 对 特 权 。 A 、 形式主义 B 、 官僚主义 C 、 享乐主义 D 、 奢靡之风 E 、 个人主义 44 、 全 党 同 志 一 定 要 永 远 与 人 民 ( ) , 永 远 把 人 民 对 美 好 生 活 的 向 往

26、 作 为 奋 斗 目 标 , 以 永 不 懈 怠 的 精 神 状 态 和 一 往 无 前 的 奋 斗 姿 态 , 继 续 朝 着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宏 伟 目 标奋勇前进。 A 、 同呼吸 B 、 共命运 C 、 手牵手 D 、 心连心 45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干 预 和 插 手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

27、予开除党籍处分: A 、 干 预 和 插 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承 发 包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政 府 采 购 、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经 营 、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 中 介 机 构 服务等活动的 ; B 、 干 预 和 插 手 国 有 企 业 重 组 改 制 、 兼 并 、 破 产 、 产 权 交 易 、 清 产 核 资 、 资 产 评 估 、 资 产 转 让 、 重 大 项 目 投 资 以 及 其 他 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 C 、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 D 、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 E 、 干 预 和 插 手 集

28、 体 资 金 、 资 产 和 资 源 的 使 用 、 分 配 、 承 包 、 租赁等事项的 。 46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 ,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 B 、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 、 浮在表面的 ; C 、 单 纯 以 会 议 贯 彻 会 议 、 以 文 件 落 实

29、文 件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不见诸行动的 ; D 、 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 、 官僚主义行为的 。 47 、 监 察 机 关 可 以 对 ( ) 的 被 调 查 人 以 及 可 能 隐 藏 被 调 查 人 或 者 犯 罪 证 据 的 人 的 身 体 、 物 品 、 住 处 和 其 他 有 关 地 方 进行搜 查 。 在搜查 时 , 应当 ( ) , 并有被 搜查人 或者其 家属等 见证人在场。 A 、 涉嫌违纪违法 B 、 涉嫌职务犯罪 C 、 出示搜查证 D 、 出示工作证 48 、 立 案 调 查 决 定 应 当 向 ( ) 宣 布 , 并 通 报 相 关 组 织 。 涉嫌严重职务违

30、法或者职务犯罪的, 应当通知 ( ) 。 A 、 被调查人家属 B 、 被调查人 C 、 被调查人家属 , 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D 、 被调查人家属 , 酌情向社会公开发布 49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处分。 A 、 公 款 旅 游 或 者 以 学 习 培 训 、 考 察 调 研 、 职 工 疗 养 等 为 名变

31、相公款旅游的 ; B 、 改变公务行程 , 借机旅游的 ; C 、 参 加 所 管 理 企 业 、 下 属 单 位 组 织 的 考 察 活 动 , 借 机 旅 游的 。 50 、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可 以 向 ( ) 等 派 驻 或 者 派 出 监 察 机 构 、 监察专员 。 A 、 所管辖的行政区域 、 国有企业 B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 C 、 国家机关 D 、 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 51 、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监 督 、 调 查 结 果 , 依 法 作 出 对 有 职 务 违 法 行 为 但 情 节 较 轻 的 公 职 人 员 , 按 照 管

32、理 权 限 , 直 接 或 者 委 托有关机关 、 人员, 进行 ( ) 或者予以诫勉。 A 、 谈话提醒 B 、 批评教育 C 、 书面检讨 D 、 责令检查 E 、 谈话函询 52 、 监 察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监 督 、 调 查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 ) , 应当保密。 A 、 国家秘密 B 、 商业秘密 C 、 个人隐私 53 、 监 察 机 关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 可 以 ( ) 用 以 证 明 被 调 查 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 、 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A 、 调取 B 、 处置 C 、 扣押 D 、 查封 54 、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组

33、 织 协 调 有 关 方 面 加 强 与 有 关 国 家 、 地 区 、 国 际 组 织 在 反 腐 败 执 法 、 司 法 协 助 、 ( ) 等 领 域 的 合 作 。 A 、 引 渡 B 、 被判刑人的移管 C 、 资产追回 D 、 信息交流 55 、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监 督 、 调 查 结 果 , 对 违 法 的 公 职 人 员 依 照法定程序作出 ( ) 撤职 、 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A 、 警告 B 、 严重警告 C 、 开除党籍 D 、 记过 E 、 记大过 F 、 降级 56 、 对 于 违 反 党 的 纪 律 的 组 织 , 上 级 党 组 织 应 当 责 令 其

34、 作 出 检 查 或 者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对 于 严 重 违 犯 党 的 纪 律 、 本 身 又 不 能 纠 正 的 党 组 织 , 上 一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在 查 明 核 实 后 , 根 据情节严重的程度, 可以予以 ( ) A 、 改组 B 、 解散 C 、 重组 D 、 遣散 57 、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接受 ( ) 。 A 、 民主监督 B 、 社会监督 C 、 行政监督 D 、 舆论监督 58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35、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 、 对 涉 及 群 众 生 产 、 生 活 等 切 身 利 益 的 问 题 依 照 政 策 或 者 有 关 规 定 能 解 决 而 不 及 时 解 决 , 庸 懒 无 为 、 效 率 低 下 , 造 成 不良影响的 ; B 、 对 符 合 政 策 的 群 众 诉 求 消 极 应 付 、 推 诿 扯 皮 , 损 害 党 群 、 干群关系的 ; C 、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 简单粗暴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D 、 弄虚作假 , 欺上瞒下 , 损害群众利益的 ; E 、 有其他不作为 、 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36、的 。 59 、 运用监督执纪 “ 四种形态 ” 指 ( ) A 、 经 常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 约 谈 函 询 , 让 “ 红 红 脸 、 出 出汗 ” 成为常态 B 、 党纪轻处公 、 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C 、 党纪重处分 、 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D 、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60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 ) A 、 警告 B 、 严重警告 C 、 撤销党内职务 D 、 留党察看 E 、 开除党籍 三 、 判断题 ( 每题 1 分 , 共 20 分 ) 61 、 隐 瞒 入 党 前 严 重 错 误 的 , 一 般 应 当 予 以 除

37、名 ; 对 入 党 后 表 现 尚 好 的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 ) 62 、 违 反 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的 规 定 , 采 取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把 不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的 人 发 展 为 党 员 , 或 者 为 非 党 员 出 具 党 员 身 份 证 明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 ) 63 、 监 察 机 关 人

38、员 离 岗 离 职 后 , 应 当 遵 守 脱 密 期 管 理 规 定,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 ) 64 、 受 理 申 诉 的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诉 之 日 起 7 日 内 作出处理决定。 ( ) 65 、 对 监 察 机 关 移 送 的 案 件 , 人 民 检 察 院 经 审 查 , 认 为 犯 罪 事 实 已 经 查 清 , 证 据 确 实 、 充 分 , 依 法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 ) 66 、 有 关 单 位 拒 不 执 行 监 察 机 关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39、 拒 不 采 纳 监 察 建 议 的 ,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对 单 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 ) 67 、 监 察 机 关 经 调 查 , 对 违 法 取 得 的 财 物 , 依 法 予 以 没 收 、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 对 涉 嫌 犯 罪 取 得 的 财 物 , 应 当 随 案 移 送人民检察院。 ( ) 68 、 监 察 机 关 经 调 查 , 对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被 调 查 人 存 在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 应 当 撤 销

40、案 件 , 并 通 知 被 调 查 人 所 在 单 位 。 ( ) 69 、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监 督 、 调 查 结 果 , 对 涉 嫌 职 务 犯 罪 的 , 监 察 机 关 经 调 查 认 为 犯 罪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实 、 充 分 的 , 制 作 审 查 意 见 书 , 连 同 案 卷 材 料 、 证 据 一 并 移 送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审查 、 提起公诉 。 ( ) 70 、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于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不 起 诉 的 情 形 的 , 经 省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 依 法

41、作 出 不 起诉的决定。 ( ) 71 、 对 于 监 察 人 员 打 听 案 情 、 过 问 案 件 、 说 情 干 预 的 , 办 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要将有关情况登记备案。 ( ) 72 、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 本 人 的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收 受 对 方 财 物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 ) 73 、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42、公 开 监 察 工 作 信 息 , 接 受 民 主 监 督 、 社会监督 、 舆论监督。 ( ) 74 、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应 当 接 受 上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委员会的监督。 ( ) 75 、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操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借 机 敛 财 或 者 有 其 他 侵 犯 国 家 、 集 体 和 人 民 利 益 行 为 的 , 从 重 或 者

43、加 重 处 分 , 直 至 开 除 党籍。 ( ) 76 、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保证 。 ( ) 77 、 监 察 法 规 定 : 发 现 办 理 监 察 事 项 的 监 察 人 员 未 经 批 准 接 触 被 调 查 人 、 涉 案 人 员 及 其 特 定 关 系 人 , 或 者 存 在 交 往 情 形 的 , 知 情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 有 关 情 况 应 当 登 记 备 案 。 ( ) 78 、 处 理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 应 当 实 行 惩 戒 与 教 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 ) 79 、 预 备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44、, 可 以 保 留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 党 组 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 ) 80 、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竞赛规则 1 . 竞赛试题内容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2018 年修订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等 。 2 . 答题卡可复印 , 但答题内容复印无效 。 3 . 本次竞赛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6 日至 9 月 30 日 , 截止日期以邮戳时间为准 , 每一名参赛者有效答题为一份 。 4 . 参赛者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 、 身份证号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 , 否则视为无效 。 5 . 马尔康地区的径送团结街 82 号政府综合办公楼 7 楼州纪委第三纪检组 , 联系电话 : 0837 2839840 , 其它地区邮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知识竞赛试题 中共阿坝州纪委 中共阿坝州委宣传部 阿坝日报社 联合主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知识竞赛答题卡 姓名: 单位: 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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