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2018〕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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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华水政201821 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出国(境)进修学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出国(境)进修学习实施办法已经 2018 年 1 月 8 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8 年 1 月 31 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华 北水利水 电 大学文件 2 教师出国(境)进修学习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在岗教师。第三条 教师出国进修坚持下列原则:(一)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教师进修学习的专业或方向应与现岗位的专业或方向一致或基本相

2、近;以绩效为杠杆,注重进修实效。(二)统筹兼顾,有序派遣的原则。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批次派出教师。(三)按需培养,强化特色的原则。以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为导向,优先支持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有发展潜力的教师赴国(境)外学习。第二章 进修类型及进修期限第四条 进修渠道包括国家公派、河南省公派、学校公派(含校际交流)、自费(含对方提供资助)等资助形式;进修类型包括短期培训、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等学习形式。 3 自费出国(境)是指,经由个人自主联系、本人承担或对方资助留学费用,取得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经学校批

3、准同意派出的出国留学方式。第五条 出国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属长期派出,出国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属短期派出。原则上高级研究学者为3-6个月、访问学者为6-12个月、博士后研究为6-24个月。第三章 选派条件第六条 访学单位原则上应为综合排名位列世界前 500名,或者相关研究领域位列世界前 100 名的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或者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单位。第七条 国家级和省级出国研修学习的申请条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八条 申请学校资助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近三年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以上;具有较强的

4、学术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经过培养有望成为某一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三)具有运用外语进行交流、学习和研究的能力。 4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并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我校工作满四年人员。(五)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以上教学优秀成果奖主持人、省级以上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校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及各类高层次人才工程入选者、省级或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主持人优先考虑。第九条 近三年已参加各类出国(境)外出学习进修者不再选派出国(境)短期培训。依托个人项目经费或者对方资助等形式进行出国(境)合作项目研究的教师,不

5、受此条规定限制。第四章 选派程序第十条 申报进修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出国(境)进修登记表(见附件 1),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 11 月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第十一条 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师资队伍规划、学科发展需要及学校的总体要求进行审核,经学校批准后下达各单位。第十二条 申请人担任处级干部的,由学校组织部、教 5 师发展中心签署意见,学校党委批准;担任科级干部的,由组织部、教师发展中心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他专任教师由所在单位、教师发展中心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第十三条 未列入年度进修计划的教师,原则上不予派出。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待遇第十四条 国家(省)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费用由国家基金委资助或者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教育厅和校方联合资助或者河南省政府资助的,学校不再额外资助。第十五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进修教师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参照国家、省公派出国进修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境)教师除获得国家、省政府和学校提供的进修资助外,工资等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境)进修教师工资等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出国(境)进修教师应在出国境期满(含延长期)回校工作,逾期未归的,自逾期之日起停发工资等各 6 种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或河南省相关规定处理,除赔偿全部或部分资助费用外,同时退还出国

7、(境)期间学校给予的福利待遇。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长期出国境进修教师,出国前需与学校、学院(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延长出国期限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进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工资待遇、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二十条 出国(境)进修教师行前需到学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请假、出国备案及派出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进修期间,教师应主动与原所在单位保持工作联系。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进修教师在出国(境)研修期间,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出国(境)进修所在地区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第二十三条 出国进修教师应当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了解掌握

8、本学科发展的国际最新动态,提高自身的学术实力,努力促进学校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 7 极为学校联系、推荐国外高层次人才。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出国(境)进修教师邀请国外合作教授来我校讲学或者进行科研合作。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进修教师学习期满后应当按时回校工作。学校一般不予延长学习期限,确需延长期限的,由本人在期满前 3 个月向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后,按学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延期的,学校最多批准一次,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留学人员虽已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得到学校批准的,应按期回国,否则视为违约。延长期间所需的费用由本人自理。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

9、准擅自延期、出国逾期未归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派出人员回国 1 个月内(假期内可依次顺延)应当提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出国(境)进修教师考核登记表(见附件 2),并将外出进修学习总结及学术成果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交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存档。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依据进修教师提供的进修成果,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考核。第二十九条 出国(境)进修教师回国3个月内在一定范 8 围内举办研修报告会。第三十条 出国(境)进修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出访时间及进修单位。如出访计划因故未能按期实施,不得申请使用经费。对于列入计划但不按计划执行的,三年内不再列入进修计划。第三十一条 长期出国

10、(境)进修教师回国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长期出国(境)进修。第七章 费用报销第三十二条 按期完成学习任务且考核合格的,凭原始票据,根据学校财务规定报销相关学习费用。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公派出国(境)进修教师,如需参加留学基金委安排的外语培训,原则上培训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培训合格后,凭外语合格证书及留学基金委项目录取文件报销学费、一次往返交通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华水政2014249 号)执行。第三十四条 国家(省)公派教师办理派出手续所产生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据实报销。 9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公派全额资助标准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因

11、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华水政2014249 号)执行。第三十六条 校际交流人员的经费承担办法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执行。第三十七条 凡参加进修培训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一)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脱产出国(境)的;(二)未能如期完成学业、成绩不合格、未取得学业(结业)证书的;(三)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进修考核不合格的。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10 附件 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出国(境)进修教师登记表所在单位: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来校时间政治面貌 民 族 职称(职务)从事专业 进修类别 短期培训 国外访问学者 高级研究学者 国外博士后研究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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