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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全局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公休假应提前请假 和及时销假。请销假要填写请(休)销假审批表,机关工 作人员交办公室备查;基层单位人员交所在单位办公室备查。第二条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 人签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意 见后,报分管领导签批:请假3天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所 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签批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基层单位人员(包括环卫、园林、市政、临时工等
2、)由基层 单位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后,报所在单位办公室备查。第三条 中层以上干部请假2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 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 批准。第四条 请病假超过一周或长期病假的,须提供县级以 上医院诊断、病历。不得虚报、夸大病情或提供虚假疾病证 明申请病假。第五条 市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各大 队大队长离开XX市区,要向局长报告并填写离白报备单, 交办公室备查。第六条 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应先向相关领 导 请假,经批准后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 按旷工处理。第七条 公休假包括年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 探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原那么上要避开工作高峰期,遇重要 紧急任务应停止休假。第八条 请假人员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向原批准领导及 办公室销假,否那么视为未到岗,按旷工处理。第九条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超过50天的,取消当年公休假,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