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河道管理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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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政办河道管理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全区河道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确保防洪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河道保护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认识河道是全区水利工程管理的薄弱环节,河道权属不清,乱搭乱建、乱垦乱种等人为设障现象严重,影响了河道防洪,影响了地下水源的涵养。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河道的管理保护,明确权属和主体,切实提高工程效益,加快惠民型、生态型、和谐型水利建设,实

2、现城乡统筹、人水和谐发展。二、明确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区三条河流,上游是无堤防河道,下游是有堤防和无堤防相结合的河道。有堤防的河段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10米的护堤地,其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外200米;无堤防河段的管理范围按照两条岸线外侧5米之间的范围来确定,其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外150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等;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

3、等;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涉及到河道管理的其他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我区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理主体为区水行政主管机关(区水利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街

4、道(开发区、管理区)要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确保其发挥应有效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利局)主要负责:加强对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处理有关水事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各自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护,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建筑和侵占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影响河道正常运行的行为,及时组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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