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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全面了解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我部拟于 8 月初至 9 月中旬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联合组织开展退牧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监督检查重点为 2007 年下达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退牧还草工程,涉及内蒙古、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四川、贵州、新疆 9 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124 县(包括岩溶治理 4 个县),此次部级抽查拟选择 14 个项目县为检查重点。内蒙古选择 3 个(县)旗,四川、甘肃、青海和西藏各选择 2 个县,宁
2、夏、云南和贵州省各 1 个县。二、检查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 39 号令)、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 号)、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 号)、 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农办计200586 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 号)、 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验收细则(农牧办200465 号)等。三、检查内容(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2目实施方案内容相符,项目进度和质量情况。(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三)项目管理情况
3、。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四)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和省级主管部门验收情况。四、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联合组织开展,检查人员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人员及项目省(区)有关人员组成,主要是项目管理、工程、专业技术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退牧还草工程检查拟分为 5 个组,分别为:第一组:内蒙古;第二组:西藏;第三组:四川和青海;第四组:甘肃和宁夏;第五组:云南和贵州。 五、有关要求(一)请各省区认真组织开展对 2007 年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情况的自查,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做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
4、认真准备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财务帐簿、技术3档案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二)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司和西部开发司、财政部农业司、国家粮食局农业司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前将参加检查人员名单反馈我部。(三)此次监督检查工作从项目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调 2 名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从事计财和草原工作各1 人),请各地予以支持,并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前将参加检查人员名单反馈我部。(四)各组检查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及 时提交检查报告,对项目检查做出结论。(五)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及分组人员另行通知。六、联系方式1、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 黄涛电 话:01059193267传 真:01059192837电子信箱:2、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行业规划二处 刘艳电 话:01059192530传 真:01059193357电子信箱:3、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指导处 王卓然电 话:010591928974传 真:01059192647电子信箱:附件:参加检查人员回执二九年七月 日5附件:参加检查人员回执姓 名职务/职称办公电话 手机工作单位拟参加检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