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体系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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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构建“六大体系”、提升农发管理水平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四型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抓落实,促提升,扎实推进责任链条档案、全程信息监控、社会监督公开、综合检查验收、长效机制管理、群众受益评价等“六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农发管理水平,按照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构建“六大体系”提升农发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冀农发办20121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责任链条档案体系第二条 责任链条档案体系的核心内容是明确项目和资金管理重点环节及责任人,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完善项目资金公开运行机制,建立上下贯通的责任档案管理体系和追责机制,确保农发资金

2、及项目管理健康高效运行。第三条 完善省市县责任链条。根据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和资金管理各重点环节的主要责任,建立责任单制,责任单由各环节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注明审核审批意见和具体情况。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立项审核审批环节严格实行审核 “一单制”(见附表1)。从县级申报项目起,每个农发项目均须填写项目审核审批责任单,自县、市到省在审核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逐级注明项目、资金审核审批各环节责任人、审核情况等,责任单附在项目档案的可研报告首页备查。第四条 建立项目责任档案。按照“一项一档”的方式,省市县各级在每项次项目和资金管理重点环节审核工作完成后,形成的责任单都要立卷存档

3、,建立责任档案。责任档案要制定全省统一的格式,按年度、按责任内容随同项目档案分级一并保存。检查验收责任档案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发现问题、检查结论、整改情况等内容。第五条 完善工作规程,建立项目公开运行机制。各级农发部门要依据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农发工作规程并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在资金分配环节,严格执行资金分配办法,适当提高因素分配资金比例,逐年稳定市县存量资金分配规模,鼓励规划长期项目;在立项审核环节,积极推行竞争立项制度,严格立项标准,明确要件审核的具体要求,强化市县审核责任。在项目评审环节,要强化专家管理,规范评审程序,公开评审标准,严格执行项目评审制度,确保项

4、目评审客观、公平、公正,提升评审工作质量。在物资和工程招采环节,要严格招标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实现全程公开透明运作。在项目施工环节,公开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强化施工督导检查,充分发挥监理和项目区群众监督作用,保证严格按照项目工程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在项目验收环节,严格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切实把好验收关,确保验收质量。第六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规程,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制度执行。继续在全系统实行签订“三书”(责任书、保证书、承诺书)责任制,制度执行效果要逐级打分并列入年度综合考评。严肃追责问责。对在各级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要倒查责任,对相关责

5、任人,按照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并作为分配资金的综合考虑因素,视情节轻重扣减市县投资规模。第三章 全程信息监控体系第七条 按照“纵向管到底、横向全覆盖、即时能监控、运行能分析”的总要求,构建全程信息监控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和资金全过程监控和管理。第八条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信息系统” (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下同)是构建全程信息监控体系的主要工具和载体,省办各处室应根据工作职能,配合系统研发人员及时补充完善项目审核、即时监控、运行分析、成果展示和监督管理等系统功能,为科学构建全程信息监控体系提供技术保障。第九条 严格规范信息录入。各市县和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采

6、集并录入相关信息,规范信息采集和录入行为,把好源头信息录入关。土地治理项目录入信息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工程布置规划图、项目区地理坐标、项目区开发前和开发后的典型照片、项目计划表、进度表、监理报告、竣工报告、工程布置竣工图、方田档案等。产业化项目录入信息包括:项目可研报告、项目所在地地理坐标、项目区开发前和开发后的照片、项目计划表、进度表、竣工报告等。资金管理录入信息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到达专户的时间、数量,财政资金支出数量、时间和用途等。加强系统使用和信息录入工作年度考核,重点考核项目入库时间、可研报告及其附图附件质量,项目和资金管理各阶段要求录入或上传的信息质量、时间等(见附表2)。对于不能及

7、时录入信息,致使管理信息系统无法对其进行即时监控的县或项目单位,视情节予以处罚。第十条 搞好信息分析运用。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分析功能,农发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以及财政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的开具等主要环节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未进入省级备选项目库的项目、未经管理信息系统开具报账提款申请单的报账申请,一律不准立项、报账。省办各处和各市农发机构要认真对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到位和支出进度,发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十一条 强化系统运行保障。省办成立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建

8、设和对市县系统应用的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开发县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确保所需信息及时录入。强化业务能力保障。适时对市县工作人员专题培训,进行实际操作演练,提升工作人员系统操作能力。强化推行制度保障。明确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要求,规范信息采集录入行为,通过制度约束,确保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到的信息及时全面、真实规范,所反映出的结果科学、可信。强化专项投入保障。保证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维护所需资金,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切实提升管理信息系统硬件配备水平,满足系统运行需要,解决硬件配备与工作需要不同步的问题。第四章 社会监督公开体系第十二条 在不断强化系统内部对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支出管理监

9、控的同时,着力建立以群众监督为主体,社会专业机构监督为支撑的社会监督公开体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对项目和资金管理进行有效监督。第十三条 农发机构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支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农发机构是监督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招采的物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和把关,对工程招标采购中标企业或工程队资质进行验证把关,对项目工程建设实施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把关和监督,对资金支付报帐进行审核把关。监督过程须建立日志或台账,明确责任事项。对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物资,拒绝接收,属于县自采的将厂家列入黑名单;属于省市招采的,报请终止合同,建议将厂家列入省市

10、管理的黑名单。对于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对未完工或质量不合格、手续不规范的资金支出,不予以报账。市级农发机构是本市农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监督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对县级农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县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农发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发办按年度对各类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进行验收和检查,对项目建设质量较差、资金管理不规范的进行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四条 社会专业机构是监督农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有效力量,要坚持依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监理公司和财务审计机构,对农发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实行专业监督。县级农发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

11、和合同规定,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积极配合公司对进行,。在工程监理上,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监理程序,强化对监理人员监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工程和关键工序要实行台账管理,如实记录施工监理全过程,台账经施工、监理双方认可签字后,存档备查。在中介审计监督上,要积极协助财务审计人员做好农发资金管理的审计。对不能正常履行监理或审计职责的中介机构人员停止其服务,情况严重的按程序终止并报请上级农发机构终止服务合同。市级农发机构负责招标选择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和财务审计单位,对监理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岗前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要求,对所辖县辖区农发工程监理和财务审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

12、题。省农发办负责抽查工程监理和财务审计机构资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培训。在各类检查、审计和验收中,都要把监理、审计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及时总结监理、审计、验收中出现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第十五条 受益群众是农发项目质量监督的主体,要坚持实行群众监督员制度,土地治理项目区涉及的每个村至少要聘1-2名群众监督员。各级农发办、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群众监督。县级农发机构负责向群众监督员告知项目信息,组织培训群众监督员参与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收集群众监督员提供的情况,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市级农发办要定人、定期向所辖县农发办了解群众监督员项目监督情况,向群众监督员直接或电

13、话访问,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做好回访记录,每年向省办报告一次。省农发办负责制定群众监督员管理制度,有关处室要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监督工作走过场。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积极协助审计、财政监督部门对农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五章 综合检查验收体系第十七条 综合检查验收体系包括日常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检查(大排查)三部分。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由省市农发机构不定期进行,采取随机或定向方式对项目县项目建设或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解剖,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指导全省工作开展。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实行一年一

14、验收,扩权县(市)和财政直管县(市)纳入所在设区市统一验收。 项目验收步骤:县级准备。县级汇总单项工程验收情况,对每个项目、每笔资金、每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查,编写项目竣工资料做好迎接验收准备工作,形成自查报告报市级农发机构,申请验收;市级验收。受省农发办委托市级农发机构,对所辖县农发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向省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和各县各项目验收得分情况;省级核验。省农发办对市本级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进行验收,抽取约20%的县对市级验收结果进行核查,校核市级验收各项得分,确认市级验收结果。省级核查和市级验收工作分别由省市两级农发机构全权负责,验收组由农发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联合组成,中介机构人员重点负

15、责账目审查和会计资料核查。验收结果作为考核各地工作、分配资金以及对开发县进行警示或暂停处理的重要依据,在下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中予以体现。第二十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综合检查(大排查)。一般在国家综合检查前,省市县分级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县的整改情况,容易发生问题的工作环节,国家、省安排的重点项目以及群众关注关心的问题。县级农发机构重点对验收发现中省市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级农发机构。市级农发机构对所辖县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省级农发办自查。省农发办在督导市县做好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每年不少于开发县总数1/3的比例重点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

16、行抽查。重点对发现问题县的整改情况,容易发生问题的工作环节,国家、省安排的重点项目以及群众关注关心的问题等进行检查,一般情况不在重复或全面检查。检查记录和工作底稿纳入责任档案,随同项目档案一并保存(附表73-117)。省级抽查结果作为对设区市的农发工作评价依据之一,列入年度项目和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内容。第六章 长效机制管理体系第二十一条 健全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组织,明确管护责任,强化保障监督,建立长效机制管理体系,确保农发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的住、长受益。第二十二条 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职责。县级农发办依据省、市制定的管护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项目管护制度,指导项目乡镇建立规范、科学、

17、操作性强的项目工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范围,对管护责任划分、工作标准、物资保障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出台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政策法规,提高管护效力。市级农发办要对所辖县管护制度制定执行情况,管护效果,项目效益发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导整改。指导县级做好工程管护工作。省农发办对项目管护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探索科学有效的管护方式,在适宜区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 建立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农发机构应及时与项目所在乡村或项目管理单位办理工程登记和产权移交手续,明晰产权,签署管护合同或协议,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18、协调指导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管护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项目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协助项目村成立管护组织,行使管护职责。有条件的地方可专门组建管护执法队伍,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或工程管护协会,提高管护效果。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指导,提高管护效果。县级农发机构要经常对项目区工程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管护不力等情况要及时督导管护主体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按照合同或协议进行惩处。市级农发机构要经常深入项目区,对建后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县级农发办进行整改。第二十五条 落实管护经费,提供资金保障。县级农发机构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管护经费,专项用于项目工程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农发工程取得

19、的收入,优先用于项目管护。省市要加强管护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管护资金用在项目工程管护上。第七章 群众受益评价体系第二十六条 着力建立群众受益评价体系,不断强化群众受益在农发项目的立项审核、资金整合、工程建设、绩效评价中的地位,切实提高项目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带动能力,真正实现群众受益的根本目的。群众受益评价体系涵盖项目谋划、立项、实施、运行管护等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充分发挥项目带动辐射能力。各级农发机构要从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着手,搭建项目资金整合平台,吸引社会投资参与示范区建设。各级农发机构每年要对示范区项目的外延辐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整合、引入项目个数

20、、资金规模、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总体评价等(见附表38),以客观评价示范区资金整合和吸引社会投资情况。其中总体评价要说明示范区引进的项目对示范区发展的影响、项目质量、农民受益情况、示范区建设水平、在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中的位置等。第二十八条 要把项目带动农民增收、就业和项目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情况作为项目立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于带动作用好的项目优先立项,不能带动或带动作用不明显的项目,不予立项。具体审核指标包括:直接带动基地面积、直接带动农户数、就业人数、农民年增收、利益联结机制等(见附表49)。项目审核时可以单独填写附表进行审核,也可以与其它需要审核的重要内容一起,按照统一方

21、式进行审核。第二十九条 县级农发办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工程设计。在设计时,把是否有效解决制约生产发展的关键问题、是否便于农民使用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建设整体评价与以受益群众典型调查相结合为评价主体,对项目建设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新增农业总产值、直接带动基地面积、直接受益农户和受益农民数、新增节水灌溉面积、林(草)网覆盖率、良种覆盖率、种植结构调整情况、农民生活环境和生产设施改善情况、防灾抗灾能力、农民满意度等(见附表610)。其中群众满意度要说明调查人员构成、数量、分布等情况。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农发机构要按照本细则规定,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省办各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各负其责,抓好落实。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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