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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锋区档案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权力名称 内 容 检查方式 备注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1999 年 8 月 11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5 年 6 月 24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
2、条例(1998 年 7 月 25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 年 8 月 15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铁锋区档案局执法监督和指导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 根据有关法律、行
3、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 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 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 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1999 年 8 月 11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5 年 6 月 24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1998 年 7 月 25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 年 8 月 15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六) 组
5、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 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 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