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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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2016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 号)、渝府法制发201613 号)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意见(大足法制发20169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区民政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检查。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坚持规

2、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规范监管,是指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严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2 -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第五条 公正高效,是指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第六条 公开透明,是指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第七

3、条 协同推进,是指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探索机关内跨业务科、机关外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第八条 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站所(中心)要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由各科室站所(中心)负责清理,行政审批科负责汇总,经局行政办公会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第 9 条 各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应当从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自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报局行政审批科备案,作为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

4、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执法- 3 -岗位、执法证号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站所(中心)确定事中事后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对象,自行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报局行政审批科备案。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站所(中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区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责具体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

5、工作,同时加强对基层和抽检单位指导。第十二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的要求、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第十三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采取自行组织,在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 4 -的方式,从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

6、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重新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市场主体情况和民政工作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 5%,随机抽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 1 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频次应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对于监管频次有特别要求、投诉举报多、列入生产或营运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并不受前款限制。各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他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实施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确需对

7、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检查时,各相关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应当实行联合检查。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应重点围绕下列内容检查:(一)对全区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 5 -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三)对全区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养老机构是否提交年度报告,报告是否完整进行检查;对养老机构是否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运营进行检查。(四)对社会公共墓地、骨灰堂的监督检查:检查社会公共墓地、骨灰堂,对审批手续、炒买炒卖墓穴、骨灰格位、建售超面积、豪华墓位、墓位管理收费、执行“六公开”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彩票代销者代销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查看是否签订福利彩票代销合同,销售时有无亮证销售。- 6 -(六)对其他检查对象实施的随机检查。检查内容由有监督检查职责

9、的科室站所(中心)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由 2 名以上取得相应执法资质的人员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实施随机抽查前,检查组应提前召开碰头会议,进一步明确检查目的、工作分工、被检查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掌握的关键证据等。根据举报组织实施的抽查,应尽可能在检查前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进一步掌握相关线索。现场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对象住所地。第十七条 实施随机抽查,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现场查看。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照事先确定的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实施检查。(二)记录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

10、关的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由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拒不签字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三)提出处理意见。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视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处理意见应当记录在现场抽查记录表中。- 7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允许被检查对象现场整改,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中如实记录该问题及现场整改情况。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由组织实施单位验收确认。第十九条 各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结论。检查结论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

11、见和建议等内容。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在收到检验结论后,形成总的检查结论。如提出复检或者检验检测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检验检测异议处理后,形成复检结论。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报局行政审批科备案。各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应当在检查报告形成后,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作出限期整改、约谈等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依法根据管辖原则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并进行跟踪处理和督导。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站所(中心)要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要求,采取相应方式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 8 -第二十三

12、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得泄露抽查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保密责任。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随机检查实行一案一档制,由具体实施处室建立随机抽查档案,完整保存抽查工作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结果等相关档案资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 - 10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的 运用情形1 社会团体 年检1.社会团体登

13、记管理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0 号、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第二十四条:“(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月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第三十五条:“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2.重庆市

14、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区民政局对已登记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资料检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民 办 非 企业 单 位 年检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

15、业单位应当于每年月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16、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截至上年度 12 月 31 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区民政局对已登记民 办非 企 业 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资料检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

17、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 2013 年第 48 号)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

18、合评价。”2.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14 号)第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农村公益性公墓、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市) 区民政局 检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 现场检查资料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殡葬机构的,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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