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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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诊疗专科体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评估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2012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立足全市现有三甲医院各自特色,打造全区一流乃至国内先进的诊疗专科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为保证柳州市诊疗专科体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评估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我市医疗服务能力和整体救治水平,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规范医疗行为,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有效应对突发

2、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二、工作目标通过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标准要求,在我市三级医院开展柳州市诊疗专科体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评估工作,争取用两年时间完成20个左右专科建设及评估,为我市三级医院申报自治区及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打好基础,同时初步完成“立足全市现有三甲医院各自特色,打造全区一流乃至国内先进的诊疗专科体系”的工作任务,最终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制度。三、组织管理柳州市诊疗专科体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评估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组织和管理,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参照组织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对

3、医院的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各申报医院根据市卫生局部署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申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书),按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医疗科室,可以以医院为单位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或区内先进行列;(三)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区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四)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五)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六)有独立病区,病床使用率

4、85,独立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95,能够开展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60,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七)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八)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九)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四、建设内容(一)建设专科1、重点建设专科由各三级医院立足本院各自特色、优势自行选定。2、所申报的专科必须是有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的专科。3、为积极稳妥推进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2012年每家三级医院申报的专科不得超过3个,2013年对各三级医院申报的专科数量不作限制。(二)建设办法按照国家

5、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各申报医院自自筹资金开展建设工作。(三)评估标准评估标准采用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申报当年年度的数据。初定凡经评估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总分值90%以上的,评定为柳州市临床重点专科。(最终评定分值由柳州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评估工作委员会决定)(四)评估程序。柳州市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程序包括医院申报、市级初评、市级评估三个阶段。市级评估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议定名单、名单公示和公布等程序。五、实施步骤(一)启动阶段(2012年2-3月)。1.调研、印发工作方案。2.成立

6、柳州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评估工作委员会。(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4月-11月)。1.医院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医院,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柳州市卫生局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2.市级初评。市卫生局于2012年8月份按照办法规定对申报的医院进行初评,并在市卫生系统公布各专业初评得分情况。3.市级评估。2013年1月,市卫生部依据办法规定的程序,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进行评估。(三)总结阶段(2013年1月-2月)。最终确定的柳州市临床重点专科,由柳州市卫生局对社会公布及颁发柳州市临床重点专科证书和牌匾。并由柳州市卫生局向自治区卫生厅推荐作为自治区临床重点专

7、科评估单位。获得柳州市临床重点专科数量多的医院,柳州市卫生局将在评先、资金扶持上优先考虑。2013年的工作实施步骤,对应2012年工作的月份进行。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柳州市诊疗专科体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引导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临床医疗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具有重要意义。各医院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柳州市诊疗专科体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积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通过开展柳州市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提高专科医疗水平和疑难重症救治能力,进一步提高医

8、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二)精心组织,实事求是。柳州市卫生局要做好宣传动员,充分调动辖区内医疗机构参与的积极性。要指导具备条件的医院开展申报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好市级初评和市级评估。做好柳州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医院要按照标准,组织医务管理、护理管理等部门对医院相关科室进行自评,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填报申报书,并上报柳州市卫生局。医院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市卫生局评估组完成集中答辩和现场检查,并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凡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评定的,予以撤销,并予公布。(三)突出内涵,确保实效。各

9、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柳州市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为契机,对照有关标准,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为目标,主动加强各临床专科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改善科室基础条件,建立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医疗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附件: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申报书附件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和管理,促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提升我国临床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

10、临床重点专科是卫生部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我国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第三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全国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国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

11、二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估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由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卫生部医政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卫生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著名医学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八条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建评估专家库,以及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第九条 评估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第十条 进入专业技术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

12、,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受聘于三级以上医院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第十一条 进入医疗管理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受聘于医疗机构并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委员会终止其聘任:(

13、一)违反评估纪律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三)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四)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五)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第十三条 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由驻卫生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第三章 申报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医疗科室,可以以医院为单位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行列;(三)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四)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

14、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五)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六)有独立病区,病床使用率85,独立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95,能够开展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60,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第十五条 医院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时要充分考虑所申报专科在全国的优势,切实做到既积极申报,又有的放矢。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申报书;(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说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医院的指导和监督

15、,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评,并进行现场检查,在符合条件的医院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报送办公室。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第四章 评估第十九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原则。第二十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名单公示和公布。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的,予以退回。审核合格的,进行集中答辩。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答辩评比专家组,对申报单位

16、进行集中答辩评比,根据答辩结果,经答辩评比专家组合议,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单位名单。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建现场检查专家组,对通过集中答辩评比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分组检查、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等。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现场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合议,依据专科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和发展潜力,提出建议名单,报委员会审定,并进行公示后,评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由卫生部颁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证书和牌匾。第二十五条 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监督评估的全过程,保证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第二十六条 申报

17、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评定的,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一个评估周期内的申报资格。第二十七条 答辩评比和现场检查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一)专家来自被评估医院的;(二)专家与被评估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估医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第二十八条 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因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部取消其参与卫生部各类专业评估的资格并通报到所在单位。对违反评估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五章 管 理第

18、二十九条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发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有的工作职能。第三十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医院要加强对重点专科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进行年度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等。第三十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教育、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先评优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先评优等方面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财政经费支持。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辖区内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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