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典型案例解析资料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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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典型案例解析-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目录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劳动者基本信息三、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典型案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裁人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第二条工作内容第三条工作内容的标准第四条工作要求的依据第五条不能胜任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第六条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典型案例:王某因不服从单位临时调整工作岗位被除名诉深圳市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第七条工作地点第八条工作地点的调整第九条附条件的工作地点的调整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时间

2、典型案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要求加班工资吗?工时制度典型案例:王某因超时加班诉某国营丝厂劳动争议案加班程序和加班时间典型案例:应某因拒绝加班被除名诉某市服装工业公司成衣厂劳动争议案法定义务的加班典型案例:拒不履行加班义务被扣奖金第十四条带薪年休假第十五条带薪休假程序典型案例:职工休假逾期未归,单位可酌情处分第十六条休假工作交接与不休假的补偿第十七条休假方式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待遇典型案例:陆某诉佛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纠纷案第十九条事假请假程序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第二十条工资待遇确定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工资待遇确定的标准典型案例:提成工资如

3、何计算?第二十二条工资报酬内容第二十三条最低工资标准典型案例: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第二十四条待工工资约定第二十五条加班工资典型案例:谷某诉某服装公司加班工资纠纷案第二十六条工资晋级第二十七条工资支付典型案例:无故迟发工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代扣代缴工资第二十九条患病与非因公负伤待遇典型案例:邹冠诉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一案第三十条职工住房福利第三十一条家属补助第三十二条子女补贴第三十三条交通补贴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差补助第三十五条工伤抚恤七、劳动纪律第三十六条劳动者遵纪守法义务第三十七条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义务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

4、、重大事项义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劳动者违法乱纪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资降级处分第四十三条因旷工而除名【典型案例】劳动者请人代班能否按照旷工处理?第四十四条除名程序【典型案例】除名决定没有送达当事人,是否有效?第四十五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对劳动者有损用人单位形象行为的处理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与新法、新规章制度的适用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劳动保护一般义务第四十九条劳动条件第五十条特种作业典型案例能否安排没有焊接技术的员工从

5、事焊接作业?第五十一条补充劳动条件第五十二条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一)第五十四条劳动安全卫生(二)第五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六条预防职业危害(一)第五十七条预防职业危害(二)第五十八条职工健康检查(一)第五十九条职工健康检查(二)第六十条提高安全生产技能第六十一条紧急求生撤离第六十二条防火处理第六十三条劳动事故隐患处理第六十四条女职工保护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克扣女职工生育期工资,被判令补发工资给予赔偿第六十五条上岗告知义务约定第六十六条侵犯人身权的责任九、社会保险与补充保险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典型案例:多拿工资不能免除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缴费第六十九条少交社

6、会保险责任典型案例: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被判工伤赔偿第七十条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典型案例:职工发生工伤需要紧急治疗的,用人单位应该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七十一条患病、生育保险待遇典型案例一:非婚生育享有生育待遇吗?典型案例二物业公司未给女农民工交生育保险,被判报销生育费用第七十二条补充保险相关文件:平安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部分)太平洋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部分)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典型案例: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被判补交社会保险费差额第七十四条其它福利待遇十、专项培训协议第七十五条专项培训第七十六条培训费用支付第七十七条培训期工资福利待遇第七十八条逾期不归的处理第七十九条

7、协商解约的违约金第八十条劳动者单方解约的处理第八十一条违约金与赔偿金的缴纳十一、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能否通过用人用自主权调整劳动者的岗位?第八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的变更典型案例单位股权变换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第八十四条情势变更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变更第八十五条劳动者工作技能提升后的劳动合同变更第八十六条劳动者失去资质后的劳动合同变更第八十七条非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变更第八十八条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十二、劳动合同的中止第八十九条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劳动合同中止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九十条因停薪留职中止劳动合同【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能否强迫劳动者

8、办理停薪留职?第九十一条因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中止劳动合同第九十二条因借调中止劳动合同第九十三条因劳动者服兵役中止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因服兵役中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四条因劳动者自费学习中止劳动合同第九十五条劳动合同中止后的履行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九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批准辞职申请,是否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第九十七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一】劳动者伪造学历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典型案例二】用人单位如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八条无过失性辞退典型案例:职业运动员竞技状态不好,俱乐部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

9、议第九十九条经济性裁员【典型案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决定有异议如何处理?第一百条经济性裁员优先留用条件第一百零一条优先录用被裁劳动者第一百零二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第一百零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治病不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百零四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辞职申请书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一百零五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不支付超时加班费,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百零六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第一百零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十四、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一百零八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一百零九

10、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超期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第一百一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十五、劳动合同的续延第一百一十一条续延一般劳动合同的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续延特殊岗位劳动合同的程序第一百一十三条因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合同续延【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者能否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因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合同续延的期限第一百一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逾期终止的情形【典型案例一】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典型案例二】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第

11、一百一十六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典型案例】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十六、经济补偿金第一百一十八条经济补偿金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百一十九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典型案例:任某诉嘉里大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案第一百二十条违反规定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典型案例:朱建设诉北京懋华技术有限公司追讨拖欠工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第一百二十一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典型案例: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七章、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和知识产

12、权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一百二十三条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典型案例:甲网络公司诉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第一百二十四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典型案例:职工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单位巨大损失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劳动者的附加保密义务典型案例一:涉密职工离职后,仍对原单位负有保密义务典型案例二:A公司诉陈甲及B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第一百二十六条竞业禁止典型案例一:冯某违反保密协议拒不收取竞业禁止补偿金被诉,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胜诉典型案例二:未经合同约定,劳动者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第一百二十七条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典型案例:研发员违反竞业禁

13、止义务,被判支付25万违约金第一百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形资产权保护(一)第一百三十条用人单位无形资产权保护(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无形资产权保护(三)第一百三十二条著作权第一百三十三条职务作品第一百三十四条补充约定第十八章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与标准第一百三十六条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如何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第一百三十七条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试用期的保护第一百三十九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单位扣押档案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

14、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劳动者不依约定交接工作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劳动者离职不办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承担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提供特殊劳动条件的经济补偿第一百四十二条劳动者违法、违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典型案例二:因违章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十九、劳动争议处理第一百四十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第一百四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二十、其他第一百四十五条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竞合【典型案例】一般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的,如何处理?第一百四十六条兼职的限制第一百四十七条劳动合同与规章

15、制度的竞合第一百四十八条部分条款无效的处理第一百四十九条劳动合同文本类型第一百五十条劳动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典型案例一】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典型案例二】劳动者未解除劳动合同即受聘于第三人,某货运公司诉刘胜及第三人赔偿损失劳动争议案第一百五十一条劳动合同附件的效力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条文解析】这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因此,只有存在明确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才能正常履行。明确的用人单位有两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要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即该用人单位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是独立

16、法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二是该用人单位是本合同权利义务的享受者和承担者。这里需要注意两种情况,一种是分公司招聘人员时的劳动合同签订,另一种是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人员时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一、分公司招聘人员的。由于分公司属于公司依法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因此其不能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应以总公司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该劳动合同无效,并且有非法用工之嫌。二、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人员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并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到服务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与服务单位并不是同一单位,劳动者在服务单位工作

17、只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安排,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时,应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

18、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

19、当视为用人单位。二、劳动者基本信息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其他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条文解析】这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了解应聘者的基本信息,这主要一是为了确认该员工是否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二是为了发生意外情况下,便于及时联系其家人。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公民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一般由法律规定。它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认可

20、的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它是劳动者参与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条件。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但是,是否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分一下几类:完全劳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不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6周岁不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即具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具有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完全无劳动行为能力。不满16周岁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为完全无劳动行为能力者。特殊规定。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工作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有关部门的批准下,也可从事劳动,获得报酬。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年满16周岁

21、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主要考虑到在校学生应以学习为主,不具有完全的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勤工俭学是一个提供临时劳务,增加实践经验、获得报酬的行为,因此,视为雇佣关系较好一点。但是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在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自身素质都有了极大提高,并且在校学生能够自己控制的时间也越来越多,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校学生完全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当然也就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弄清楚

22、员工的基本信息,判断其是否具备成为一名劳动者的条件,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甚至有可能涉嫌非法用工。【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

23、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

24、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本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三、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一)

25、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个月;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二)试用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三)见习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见习期期限(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

26、无见习期。2、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条文解析】本条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主要涉及三个内容,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见习期。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条款。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可将劳动合同划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至该日期即行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劳动合同即行终

27、止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二是用人单位被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在下列四类情形下,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劳动者系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08年1月1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做了部分修改

28、,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也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以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

29、。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约定采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有权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对于工作岗位比较稳定或需要长期留用的人员,可以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流动性比较大的工作岗位可以约定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二、试用期。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

30、定是否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

31、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为了阻止用人单位滥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调换工作岗位而强行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改变工种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与

32、之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过短不利于用人单位考察人才,试用期过长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以及试用期的长短。三、见习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

33、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

34、处。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由于见习期主要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目前没有明文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见习期制度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用工中。一般的企业单位基本不再适用见习期制度。【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35、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在用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指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劳动合同法(200

36、7年6月29日)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37、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38、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

39、再约定试用期。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6、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

40、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919号)14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不含见习期一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7、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教委87教学字符022号)第一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二条高

41、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8、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四、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典型案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裁人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原告(上诉人):甲公司被告(被上诉人):林某林某于2004年3月25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试用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从2

42、004年3月25日至2004年6月24日。按照甲公司下发的聘用岗位与薪酬制度的规定,张某担任甲公司总裁秘书的职务,年薪30000元,每月实发工资2000元,试用期月工资1400元,其余部分工资到按年发放,根据公司效益情况酌情增减。2004年6月2日,甲公司向林某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其中载明该公司因业务紧缩、需要裁人而辞退林某,该通知单上只有公司领导的签字,没有公司盖章。甲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时认可这一事实。同日,林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公司按照1400元的标准向林某支付了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此后林某离职。2004年7月29日,林某以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争

43、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甲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林某于2004年3月25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试用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从2004年3月25日至2004年6月24日,试用期月工资1400元。2004年6月2日,我公司正式终止于林某的劳动合同,因林某处于试用期,故我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其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不服仲裁裁决,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我公司无须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及仲裁费由林某承担。林某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因甲公司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要求甲公司再向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44、金700元。审理与判决一审判决认为,林某虽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劳动法的保护。2004年6月2日,甲公司以该公司因业务紧缩、需要裁人而向林某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解聘员工通知单的内容,家公司系因自身的原因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显然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故应按照张某的工作年限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甲公司未按时支付,故尚应假发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45、十八条的规定,判决:1、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计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700元;2、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秦求撤销原判、判令其无须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有林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甲公司未向林某下发过解聘员工通知单,且甲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系依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故不应适用劳动法第26条和第28条的规定,无须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林某辩答称同意原判。二审判决认为,林某虽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解聘员工通知单虽没有

46、公司盖章,只有公司领导的签字,但甲公司认可系因业务紧缩而解聘林某的事实,在其未就否定解聘员工通知单真实性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其它证据予以作证的情况下,对解聘员工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效力予以认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称意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林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维持原判。四、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安排乙方担任(如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会计、薪酬主管、试验员、技术员等工种)岗位工作。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内容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工作内容一般又称工作岗位或工作任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确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究竟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础,因而是本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对工作岗位的具体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有不同的考量。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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