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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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Ningxia Jiaze Renewables Corporation Limited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大河乡埡隘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2、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 控股

3、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控股股东金元荣泰承诺 (1) 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金元荣泰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 金元荣泰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 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4、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金元荣泰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 实际控制人陈波承诺 (1) 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 本人在担任宁夏嘉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5、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6、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 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 本公司股东嘉实龙博、科信源承诺 自宁夏嘉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嘉实龙博、科信源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

7、部分股份。 (三) 本公司股东高盛亚洲、开弦赛博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自宁夏嘉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四)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继伟、张建军、卫勇、张平、韩晓东、安振民、汪强、巨新团、杨帆、兰川、张松承诺 1、 自宁夏嘉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 本人在担任宁夏嘉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

8、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宁夏嘉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9、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 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五)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关联自然人承诺 1、 董事卫勇的配偶苏媛承诺 (1) 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 在卫勇担任宁夏嘉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0、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卫勇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11、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 若卫勇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 董事卫勇的弟弟卫强承诺 (1) 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通过开弦资本

12、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自宁夏嘉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通过北京开弦赛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也不由宁夏嘉泽回购该等股份。 (2) 在卫勇担任宁夏嘉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宁夏嘉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买入宁夏嘉泽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自行卖出宁夏嘉泽股份;卫勇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宁夏嘉泽股份。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宁夏嘉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13、、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宁夏嘉泽上市后6个月内如宁夏嘉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宁夏嘉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4、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嘉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 若卫勇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 启动本预案的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15、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本预案。 (三) 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

16、在之后 8 个交易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等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控股股东中止实施增持计划之日或公司决定中止回购公司股票之日起 3 个月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生满足启动条件的情形时,首先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17、产。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 20%;如果单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增持情形,则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 30%。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后,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

18、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以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

19、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在实施回购方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货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20、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将持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回购股票的货币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会可中止回购股份事宜。 (3)董事(独立董事及未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

21、定措施(2)时,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及未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20%;如果单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买入情形,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

22、、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四) 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应对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3、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 1、发行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24、毕;(3)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 金元荣泰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金元荣泰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金元荣泰

25、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金元荣泰的现金红利予以扣留,金元荣泰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金元荣泰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金元荣泰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增持义务的,金元荣泰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6、;(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 控股股东金元荣泰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对本次发行上市后一定期间内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承诺: 1、 金元荣泰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金元荣泰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 金元荣泰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票时,减持价格

27、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金元荣泰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金元荣泰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金元荣泰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 若违反上述承诺的,金元荣泰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二) 嘉实龙博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 嘉实龙博

28、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嘉实龙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 嘉实龙博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票时,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嘉实龙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嘉实龙博在减持

29、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嘉实龙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 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嘉实龙博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三) 科信源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 科信源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科信源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 限售期限届满后,科信源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科信源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30、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市场价格或者大宗交易双方确定的价格减持科信源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科信源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科信源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 若违反上述承诺的,科信源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四) 高盛亚洲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 高盛亚洲承诺将按照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高盛亚洲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股份公司股票。

31、2、 高盛亚洲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减持股份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市场价格或者大宗交易双方确定的价格减持高盛亚洲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高盛亚洲减持股份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高盛亚洲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 若违反上述承诺,高盛亚洲将向股份公司赔偿该等违约行为给股份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发行

32、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33、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3)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3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定的金额确定。 (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公司全体董事陈波、赵

35、继伟、张建军、魏鑫、张平、卫勇、郑晓东、秦海岩、陈进进;公司全体监事张松、兰川、杨帆;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赵继伟、张建军、韩晓东、巨新团、汪强、安振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36、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定的金额确定。 (四) 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 如因海通证券在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海通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海通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承诺 信永中和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 发行人律师国浩(北京)承诺 国浩(北京)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

37、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国浩(北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国浩(北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国浩(北京)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

38、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624.05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0787 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0783 元/股。 本次发行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较发行前明显增加。由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期内的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公司营业收入

39、及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可能性。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40、动。 (四)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 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 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

41、偿相关损失。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元荣泰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金元荣泰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 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金元荣泰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 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金元荣泰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

42、金元荣泰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金元荣泰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 在金元荣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金元荣泰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波,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 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43、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 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 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陈波、赵继伟、张建军、魏鑫、张平、卫勇、郑晓东、秦海岩、陈进进;公司全体监事张松、兰川、杨帆;公司全体高

44、级管理人员赵继伟、张建军、韩晓东、巨新团、汪强、安振民,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行前

45、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上市后适用),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1、 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46、的利润分配方式; 4、 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 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47、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情形除外); 4、 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 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若满足上述第 1 项至第 5 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按合并报表口径)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按合并报表口径)。 未全

48、部满足上述第 1 项至第 5 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五) 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比照此项规定处理。 (六)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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