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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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 京 市 高 淳 区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 文 件高民宗发2017 22 号关于下发高淳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为进一步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高淳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希各宗教活动场所对照考核办法,遵照执行。高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17 年 10 月 26 日抄送:各镇(街)、开发区、国际慢城- 0 -高淳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加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团体、宗

2、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和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遵照“政府监 督、团体指导、适度宽松、自收自支” 的指导思想实行财务规范管理。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高淳区佛教协会、高淳区道教协会、高淳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教堂(聚会点)。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

3、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第五条 区民宗局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1 -第二章 理财小组第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由法人代表、会计、出纳三人组成的理财小组,在本宗教团体和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团体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宗教团体、场所法人代表是本团体、场所财务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团体、场所财务审批、预算等相关财务工作。会计负责管理好票据,做好季、年会计报表(每季、年公布财务状况),并做好对账工作。出纳负责管理好备用金,做好现金出入账,做好报账工作。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财

4、小组成员产生原则是:本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代表由区民宗局依法确认;本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出纳由本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代表指定或经本场所民主推荐产生;本场所理财小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兼任,不得有近亲关系。第八条 宗教团体理财小组成员产生原则是:本团体法人代表指任期内的区佛教协会会长、区道教协会会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主任;本宗教团体会计、出纳由本团体法人代表在常务理事或常务委员以上团体班子人员中推荐,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区民宗局备案产生,本宗教团体会计是本团体和本团体下面所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总会计,必须取得专业会计资格。本宗教团体理财小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兼任,不得有近亲关系。第三章

5、账户开设- 2 -第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在驻地银行以本团体、场所名称开设一个账户,该账户也是本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唯一有效账户。不具备开设账户,又无专职会计的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属宗教团体代账。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捐赠收入;(二)宗教服务收入;(三)经销宗教用品、出版物收入;(四)政府拨款收入;(五)其他收入。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上五类收入要开具收入票据入账并及时由出纳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本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开户银行,没有开设账户的宗教活动场所收入存入所属宗教团体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私存。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6、统一使用区民宗局监制的票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捐款箱(功德箱、奉献箱)由本团体、本宗教活动场所的理财小组管理。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必须同时在场(在规定时间内应开箱而因事不在场的,可委托不在回避范围内的人代理),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由出纳入账。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在银行存入收入款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将银行存款单及入账票据(记账联)一并交给会计作为入账凭证。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外来捐赠的,要开- 3 -具收据入账;捐赠是实物的,应核价入账。第十四条 不允许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不开收据而接受捐赠款。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

7、己有。第十五条 政府资助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团体、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宗教事务支出;(二)基本建设支出;(三)生活、报酬支出;(四)日常性支出;(五)其他支出。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先由理财小组负责人盖章并签字同意后:(一)一次性报支在五千元以内的票据可直接报销;(二)一次性报支在五千元以上的票据须经团体、场所法人代表签字审核,并报区民宗局审批方可报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以量入为出、

8、收支平衡的原则报销,未经区民宗局和团体法人代表同意不得透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票据除有经手人签字外必须清楚、整洁,否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理财小组有权拒绝报销。第六章 监督管理- 4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理财小组,必须在区民宗局的监管和本团体的指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宗教团体理财小组应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区民宗局和本团体提供财务报告。第十九条 宗教团体理财小组成员离任时,区民宗局将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宗教团体理财小组更换财会人员时,应报区民宗局批准,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本场所所有财产由本团体负责

9、管理。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财小组在本团体理财小组的指导下做好财务对接工作。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对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服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章 罚责第二十三条 本罚责是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其责任人在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处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整改;(二)封捐赠箱;(三)没收非法所得;(四)撤换理财小组成员;- 5 -(五)撤销场所的登记。以上行政处罚(一)、 (二)、 (三)、 (四)项可同时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高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我局可以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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