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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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知识结构: 一、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概述 二、控诉主体及其控诉职能 三、辩护主体及其辩护职能 四、审判主体及其审判职能 五、协助主体及其协助职能 六、执行主体及其执行职能 七、监督主体及其监督职能,一、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概述,(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1.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 (1)内涵:是指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并在刑事诉讼中拥有一定权力或者享有一定权利、履行一定职责或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 国家专门机关 (2)外延: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检察院、法院; 当事人:犯

2、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3、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证人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

4、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鉴定人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翻译人员,2、刑事诉讼主体的分类,(1)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 标准:根据刑事诉讼主体是拥有权力还是享有权利的不同 权力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主体,即国家专门机关; 权利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

5、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主体,即诉讼参与人。,(2)控诉主体、辩护主体、审判主体、协助主体、执行主体、监督主体,标准:根据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诉讼职能不同 控诉主体:又称控诉方,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或近亲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 辩护主体:又称辩护方,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辩护职能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审判主体:又称审判方,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审判职能的主体,即法院;,执行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执行职能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

6、法院、监狱; 监督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即人民检察院; 协助主体:又称协助方,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协助职能的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二)刑事诉讼职能,1.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作用或功能。 2.刑事诉讼职能的区分及其与诉讼主体的关系 (1)刑事诉讼职能的区分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诉讼主体在角色、功能和作用方面的分工。 (2)诉讼职能与诉讼主体关系 诉讼职能的背后存在着诉讼主体的利益机制或诉求 诉讼职能决定着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 诉讼职能制约着诉讼主体行为的性质和方向,3.刑事诉讼职能的分类,标准:

7、依据诉讼职能本身对刑事诉讼的重要性程度 (1)基本诉讼职能:即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权的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向针对犯罪嫌疑、被告人的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被告人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2)非基本诉讼职能:即在刑事诉讼中不是不可或缺的职能。 执行职能:是指为了实现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而采取法定执行措施的职能; 监督职能:是指为了更好实现国家专门机关

8、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察和督促的职能; 协助职能:是指协助国家专门机关查找案件证据,查清案件事实,顺利进行诉讼的职能。,二、控诉主体及其控诉职能,(一)人民检察院 1.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条链接】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2.组织体系: 按行政区划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4)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检察院:铁路运输、军事检

9、察院,3.领导机制: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1)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检察院拥有对下级检察院的事务指挥监督权 上级检察院拥有对下级检察院的事务调取权 上级检察院拥有对下级检察院的事务转交权 (2)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重要检察事务均需要检察长批准。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4.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1)审

10、查起诉 (2)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3)依法提起抗诉 (4)决定立案 (5)侦查 (6)批准或决定实施强制措施 (7)对刑事诉讼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二)公安机关,1.性质:国家行政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系统; 2.组织体系 (1)公安部国务院 (2)公安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安局直辖市人民政府 (3)公安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4)公安局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安分局市辖区人民政府 3.领导机制:双重领导 (1)本级政府对所属公安机关进行领导 (2)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进行领导,4.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职责,(1)决定立案 (2)组织和实施侦查 (3)决定或执行强制措施 (

11、4)预审 (5)移送审查起诉 (6)执行某些种类的刑罚,(三)控诉主体中其他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1.国家安全机关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3.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

12、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日)规定:“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力,执行任务。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原则上在隶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各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1.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独立的当事人地位 2.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

13、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五)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1.自诉人的含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2.自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合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自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三、辩护主体及其辩护职能,(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称谓的区分(公诉案件) (1)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立案后到公诉机关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之前的称谓;

14、 (2)被告人:公诉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直到生效裁判作出前的称谓。 【法条链接】全国人大关于修改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第三十四条规定:“向人法院提起公诉前,原被告人的称谓修改为犯罪嫌疑人。”,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是诉讼主体,而不仅仅是被追诉者,更不是诉讼客体; (2)是当事人,而不仅是一般的诉讼参与人; (3)在我国,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辩护人,四、审判主体及其审判职能人民法院,(一)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二)组织体系 1.最高人

15、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内 (3)基层人民法院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 3.专门人民法院 (1)军事法院 (2)铁路运输法院 (3)海事法院(不管辖刑事案件),(三)领导机制,1.坚持每一审级人民法院整体独立; 2.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1)通过受理被告人、自诉人的上诉或公诉机关的抗诉,来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2)在涉及死刑案件中,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监督下级法院死刑的裁判; (3)通过上级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法院生效的裁判。,(四)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责,

16、1.审判职责 2.决定采取某些强制措施拘传、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行使某些刑事执行权 (1)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权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2)罚金的执行权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3)没收财产的执行权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五、协助主体及其协助职能,(一)证人:知道案件具体情况的自然人。 (二)鉴定人:接受指派或聘请,以其专门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并提出判断意见的人。 (三)翻译人员,六、执行主体及其执行职能,七、监督主体及其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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