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案20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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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案2021 【发布单位】 815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3-09-20【生效日期】 1993-09-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处理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和违法占略 (1993年9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自去年以来,我市的第三产业发展较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但与此同时,市区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违法占路问题也屡有发生,这种情况在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风貌保护区、交通要道和繁华地段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秩序和城市各项功能正常发挥,破坏了城市风貌和居民生活

2、环境,妨碍了正常的城市管理秩序。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领导、集中力量,彻底清查处理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和违法占路,坚决刹住乱批滥建的歪风,现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上、地下和水域内的),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临时占地执照,否则均为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在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全市清理违章建筑大会前建设的违法建筑,凡属按关于清查处理违法建筑房屋的通知(青规字9212号)可以缓拆的,允许暂缓拆除,但原住户改善居住条件或搬迁时,必须立即拆除,不得转让。凡不属前列情况及全市清理违章建筑大会后发生的违法行为,违

3、法单位和个人必须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主动拆除其违法建筑,退回违法占地;违者,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二、 二、除市政府批准的集贸市场、摊点群、临时早夜市及停车场和经市政、公安交通部门按市、区两级管理权限及条件审查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外,严禁在市区车行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消防通道和地下埋有管线的地段上修理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商亭、活动板房、棚厦、广告设施等)和从事经营活动。凡不符合前列要求的,必须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无条件拆除和纠正;违者,由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三、 三、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包括主管部门自己)占用市区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街心

4、花园的绿地、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将市政、公用设施及治安设施(如公用厕所、污水泵房、垃圾转运房、治安亭、看车棚等)改作它用,已经占用或改作它用的须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无条件拆除、退出或恢复原状;违者,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四、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前,除基本建设及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外,规划、市政、公安交通部门一律不得再核发临时建筑、临时占地、临时占路执照。 五、 五、对从事经营活动,但场地、用房不具备经营条件及设施不完善的,规划、市政、公安、卫生防疫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六、 六、各级人民政

5、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对过去已经越权审批的事项要立即纠正,并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查。否则,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 七、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临时占地和临时占路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期限通知和责令责任人拆除违法建筑和退回占用的土地、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临时建筑、临时占地和临时占路进行买卖、租赁、借赠、交换或其他非法转让;违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原批准证照、限期拆除和退还占用的土地、道路,并处以罚款、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 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应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加

6、强城市管理的关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城建、城管、规划、市政、公安、工商、房产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集中清理,严格执法。要通过深入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市民守法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清理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违法占路工作中,要严肃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及违法违纪问题。欢迎广大市民、新闻单位及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和违法占路的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坚决刹住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和违法占路的歪风。 附:关于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中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们关于青政发1993146号文实施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

7、(青政发1993146号,以下简称通告)中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所未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道路上虽经其他部门批准、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 二、 二、通告 一、二两条规定的、对在道路上的违法建筑,规划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均有权处罚,并不矛盾。规划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分别对违法建设、违法占路、妨碍道路交通秩序的不同的违法行为施行管理。因此,在道路上的建设行为,凡未经任一部门批准都是违法的,有关部门均可处罚。但对上述部门均未批准的违法建筑,考虑到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宜重复做同样处罚,因此,可由最先发现的部门处罚。如,规划管理部门已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市政管理部门就不再对其处以罚款,但仍可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退回占用的道路。 三、 三、今后对占用道路进行建设的,一般不得批准;对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批准。对此,我市的建筑规划管理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两个地方性法规已经作了衔接和明确的规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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