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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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1.1 民事法律行为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简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按意思表示赋予法律效果,意思表示成为行为规范,2、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体现意思自治*区别行为与事件民事法律事实*区别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产生、变更或消灭例:甲邀请乙看一场电影 甲向乙购买一张电影票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成立:指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实判断)生效: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

2、务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价值判断),两者区别,法律性质上:成立属于私人意志;生效涉及国家意志逻辑体系上:区分成立与生效问题是区别不成立、被撤销与无效等问题的先决条件。时间上: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法律后果上:不成立的后果只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而无效行为则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导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完成即宣告完成特别成立要件:要务行为:实践行为(借贷、运输、保管)要式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特别生效要件:

3、约定的生效要件法定的生效要件,4、无效民事行为1)概念:指已经成立但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具备的条件:A 主观故意B 实施了欺诈行为(作为、不作为)C 被欺诈方对欺诈行为是不知的D 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4)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

4、,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作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A 一方当事人有胁迫的故意。 B 一方当事人有不法的胁迫行为。 C 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注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区别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时候为无效合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况下,则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5)乘人之危A 一方处于危难境地B 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的条件,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C 主观上是故意D 危难一方所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区别前者是无效民事行为后者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6)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A 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的共同故意B 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内容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C 该民事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结果。,5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

6、,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2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

7、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1998年2月,时任某乡副乡长的周某,为了替该乡政府筹集资金兴建中学教学楼,向银行及朋友四处借款,共筹集资金57000元,该乡会计及出纳以乡政府的名义向周某出具了57000元的借条,借条上载明利息0.018元/年。尔后,从1998年2月1日至2002年9月10日止乡政府与周某分6次结算利息共计57455元,其中有2次利息24145元未付给周某,其余四次均支付给了周某,利息均按0.018元/月计算。2003年至2005年6月期间乡政府分3次返还了5万元本金,尚欠周某本金7000元及利息48

8、037元。2005年7月15日周某经多次催问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乡政府支付尚欠本金及利息。,庭审过程中,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发现原始借条上载明的利息为0.018元/年而非0.018元/月,反称周某多拿了乡政府的利息,乡政府不存在欠钱事实。当日,在休庭过程中,周某与乡政府委托代理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乡政府再支付周某7000元本金及利息3000元,周某放弃其它一切未领取的利息。同时,周某向法院撤回起诉。2005年9月2日,周某以2005年8月2日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而无效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乡政府支付本金7000元及按利息1分8厘算出的利息48037元。庭审中,周某补充提供了1997年其在信用社及朋

9、友处的借款凭证,证明当时周某向别人所借款的利息为月息1分8厘,同时提供了乡政府经办人财务人员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月息1分8厘,原借条上0.018元/年为笔误,当时双方都未仔细看清,但后来每次所结算的利息均按月息1分8厘结算,有数次结算收条为证。,从结果来看,协议成立生效,周某明显蒙受巨大损失,因为其所付利息明显大于其所收利息;而乡政府却因此能少付数倍利息,使双方当事人明显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因而,法院应当以显失公平为由作出判决撤销该协议,由乡政府实际履行返还本金7000元及利息48037元义务。,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0、。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被撤销合同不影响解决争议方式条款*行使期限为1年 (权利时效)*法院处于被动地位,撤销权的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放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6 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果1)财产返回 (单方或者双方)2)

11、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缔约过错责任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1.2 合同法律行为1

12、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与合同书的关系),2 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区别: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 过错导致后果不同(互为返还义务) 风险负担不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义务的内容不同。 主体要求不同。 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善意取得)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列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

13、偿合同。,3)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为其确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基本合同类型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具体合同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买卖合同、凭样另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的具体规则的合同。区分的意

14、义适用法律的不同。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1.2.2 合同的订立1 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c.要约必须到达。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d.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

15、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依法律 2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 3.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4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凡是表意人未明确(不论其表述方式如何)表示其是一项要约的,一律推定为要约邀请。实践中商业广告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注明有效期的,通常视为已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载有“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配置、

16、价格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样,则肯定表示表意人不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不构成要约。,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

17、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 承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

18、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承诺生效: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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