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违法建设查处办法.doc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1431262 上传时间:2022-10-18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百色违法建设查处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百色违法建设查处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百色违法建设查处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百色违法建设查处办法.doc(4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百色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治理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违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2、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持续状态。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未设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县(市、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已

3、设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县(市、区),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不予补偿规定】 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控制 第八条【协调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 (一)定期听取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及查处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指导、协调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 (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五)督促协调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的其他事项。 市、县(市、

5、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部门联动职责】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公安、水利、交通、市政、房产管理、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

6、得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对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国土部门依法对违法占地依法查处,对没有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以及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3筑物、构筑物,应当限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 (三)工商、卫生、食药监督、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五

7、)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七)市政管理部门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 (八)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小区内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已经办理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变更。 (九)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职责的情况负责进行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公共服务单位和其他组织控制违法建设的义务】 公共服务单位和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务、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

8、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 4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 (三)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四)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网格化管理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形成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

9、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第三章 查处 5第十三条【巡查制度】 违法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在巡查发现或接到“两违”情况报告后,按照职责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对调查或巡查发现的“两违”要当场予以制止,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十四条【报告

10、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2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五条【查处阶段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控制】 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 (二)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施工现场;仍不停止建设的,立即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将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并抄告违法行为人; (四)不动产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不动产限制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违法建(构)筑物依

11、法查处并整改完毕的,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限制;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第十六条【查处阶段对已建成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 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6第十七条【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未登记建筑,经征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意见,经确认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一)属历史原因,未登记或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的行为: 1.1

12、984年1月前已建成的房屋; 2.1984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二)不属于规划管理范围的建设行为; (三)无需申领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 第十八条【尚可改正的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责令补办手续等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13、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无法改正的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按期拆除,不予罚款,逾期不拆而依法强拆的,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一)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的; (二)占用基

14、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

15、除: (一)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违法建设被认定不能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参与论证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 第二十一条【查封程序】 查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部门具体实施。 查封标志统一使用制式铁皮、纸质封条,制式铁皮、纸质封条应统一印制,纸质封条应加盖印章并填写查封日期,未经许

16、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 查封时限不得超过30日,对需要规划部门进行技术认定的,在城管部门提出认定之日起到出具技术认定结果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时限计算范围。经整改符合规定情形的可拆除查封标志,启封建设现场。 第二十二条【没收主体及程序细化规定】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违建查处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置,没收的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一)公开拍卖。建筑物拍卖的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17、。 (二)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社会9公益性单位使用。 (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三条【责任人不明违建的处理】 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除。 第四章 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限期拆除的告知与决定】 查处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8、,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下达限期自行拆除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告知当事人拆除决定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申请又不拆除的,查处部门应当做出限期拆除决定。限期自行拆除不少于三日。 第二十五条【强制拆除公告、催告】 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第二十六条【拆除当事人拒不出面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

19、(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代履行】 占用耕地、林地、公共绿地、道路、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由查处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立即拆除。 第二十八条【强拆证据保全】 对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含代履行)时,应当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并附卷保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职单位的处罚】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百色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责任追究暂

20、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 (一)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权属登记或者进行危房安全鉴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巡查的; (三)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处理的; (四)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11 (五)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可以同时调离审批或者执法岗位。 第三十条【对负有协助查处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支持、不配合导致案情严重的处罚】 市人民政

21、府相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相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三十一条【对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承接违法建设施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对

22、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基层组织负违法建设监管职责不依法履职的处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12第三十三条【对违法供水、供电的处罚】 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未提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建设的处罚】 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阻碍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其

23、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 第二篇:茂名违法建设查处办法茂名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全市域范

24、围。第三条【违法建设定义】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但未取得的,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国土管理、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基本工作原则】 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1 第五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

25、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建立长效机制) 第六条【有关执法部门的宣传、教育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国土、住建、规划、城管、交通、水务、林业、卫计、文广新、消防、工商、房产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过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规划、用地、施工、卫生、消防、文化经营、工商登记、房屋租赁等信息。 第七条【工作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

26、政府(管委会)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成立各级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 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分别成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组织、宣传部门分管领导,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国土、交通、城管、公安、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 2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协管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规划、国土、交通、城管、公安、水利、林

27、业、住建等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市查违办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信息互通平台; (二)负责收集、整理、通报相关信息; (三)负责跟踪、落实、督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四)督促完成目标任务并向领导小组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每季度对各地的查处工作开展一次明查暗访,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后进行通报; (六)向市委、市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问责;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第九条

28、【区级党委、政府职责】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 3 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查处联动机制,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查违巡查控管方案、健全查违网络、落实查违责任,对辖区内查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上级督办、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理因查处

29、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十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认真开展日常例行巡查控管工作,建立台账,并向所属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查违办报告责任区域每日巡查情况; (二)及时拆除查处巡查发现、上级督办、下级报告、群众举报的在建违法建设。 4 街道办事处是其授权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认真开展日常例行巡查控管工作,建立台账,并向所属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查违办报告责任区域每日巡查情

30、况; (二)制止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及时配合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拆除巡查发现、上级督办、下级报告、群众举报的在建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巡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每日例行巡查工作(含节假日); (二)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并在发现当日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积极配合有关执法主体和拆除实施主体对区域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拆除。 第十二条【各违法建设查处部门职责】 市直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制止或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一)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31、(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5 (三)交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四)水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河道堤防两侧规定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违法使用林地的查处工作; (六)住建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七)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涉及中心城区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广告设施等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管理职能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

32、和巡查重点。 第十三条【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职责】 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依据出警规则,迅速指派相应警力赶到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现场依法处置,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并依法予以处罚。 工商、税务、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文化、环保、安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6 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许可中设置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的进行严格审核。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

33、当及时依法撤销或注销。同时,应当统一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经营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违法建设查处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待接到该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完毕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义务】 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按照拆除实施主体要求及时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停止供应水源、电源、气源; (

34、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予发布售房、宣传广告; (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建设项目; 7 (四)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出售预拌混凝土; (五)征地拆迁安置、房屋征收责任单位应当对拆迁、征收安置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

35、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法制、信访部门职责】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信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所采用的措施进行信访评估和预警。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配合调查取证、送达的义务】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工作。 第十八条【对违法建设举报的处理】 各地查违办和各有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有查必处、有案必结,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各地查违办在接到

36、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现场核查、取证,并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违法建设 8 查处部门后移交有关调查资料。查处部门为镇政府的,由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查违办移交。市信访局等单位以及“12345”热线在接到群众违法建设投诉后,要及时将投诉件转交相应的违法建设查处主体进行处置。 鼓励全社会通过举报电话等各种方式举报违法建设,倡导和营造全民自觉抵制各类违法建设的良好氛围,形成对违法建设群防群治态势。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建设举报,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九条【对移交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对各地查违办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调查资料应及时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经核查不属于本

37、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移交的查违办书面申请按法定程序处理。在查处部门未确定之前,原查处部门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的控管措施。 第二十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 各地查违办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后如何处置】 凡发现违反土地、规划、交通、水利、林业、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建设的行为,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9 依法制订巡查、处置办法,及时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

38、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查违办。 第二十二条【对抢建的违法建设的处置】 各地查违办交办查处的正在抢建的违法建设,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查封施工现场的程序】 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查违办,并按程序申请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经批准后,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辖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停止违法建设施工用水、用电、用气。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停工损失和费用等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

39、十四条【查封施工现场后的监管】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后,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巡查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强制拆除的程序】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违法建设所在地的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 10 制执行。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拒不支付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六条【强制拆除现场物品的登记】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构筑物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对其物品逐一登记造册,并由相关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

40、拒绝签字确认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到场见证,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对移挪他处封存保留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对征地拆迁、房屋征收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问责】

41、 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实行问责。具体问责工作由市查违办提请,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实施。 11 (一)出现一宗新的违法建设,不采取措施也不汇报的,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直接责任人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二)发现违法建设一个星期后未组织查处(拆除)的,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相关分管领导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三)出现五宗以上新的违法建设,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分管领导及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四)因违法建设巡查和查处工作组织不力致使辖区内违法建

42、设现象严重的,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第三十条【行政处分】 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 对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12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第三篇: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

43、设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2021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蔡甸区、江夏区

44、、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各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房产、建设、水务、交通、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