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339-2006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教学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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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DB11T339-2006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6-04-20实施2006-02-22发布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BeijingtechnicalregulationsforengineeringsurveyDB11/T3392006DB北京市地方标准ICS93.020P13备案号:18390-2006-目次前言V引言V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与符号13.1术语13.2符号24基本规定24.1工作内容及要求24.2平面坐标、高程系统及要求34.3质量控制35规划

2、测量35.1一般规定35.2控制测量35.3定线测量45.4拨地测量65.5规划放线测量75.6检查与验收75.7成果归档与提交76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测量86.1一般规定86.2控制测量86.3灰线验线测量96.40验线测量106.5竣工测量106.6检查与验收117施工测量117.1一般规定117.2控制测量127.3施工放线147.4建筑装饰测量177.5设备安装测量187.6特殊工程施工测量197.7质量控制207.8成果整理218市政工程测量218.1一般规定218.2平面控制测量218.3高程控制测量228.4地形图测绘238.5中线测量258.6纵横断面测量268.7调查测量278.

3、8检查与验收278.9成果整理289城市轨道交通测量289.1一般规定289.2地面控制测量289.3线路定线测量299.4竖井联系测量299.5地下控制测量309.6隧道施工测量309.7隧道竣工测量319.8铺轨测量319.9检查与验收3210建筑变形测量3210.1一般规定3210.2控制测量3310.3沉降观测3510.4水平位移观测3610.5检查与验收3810.6成果整理与提交3911工程测量数据库建设3911.1一般规定3911.2数据内容要求3911.3数据组织4011.4元数据4111.5数据库设计4111.6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4111.7系统维护与数据更新41附录A(规范性

4、附录)定线测量作业流程图42附录B(规范性附录)路不等宽时红线曲线元素的计算43附录C(规范性附录)定线工作记录表44附录D(规范性附录)条件坐标计算簿和检验报告表45附录E(规范性附录)拨地红线路口的计算方法47附录F(规范性附录)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48附录G(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51附录H(资料性附录)楼高示意图54附录I(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55附录J(规范性附录)各种地面铺砌的施工测量57附录K(规范性附录)内外墙贴人造石饰面板的施工测量58附录L(规范性附录)施工测量放线的基本准则59附录M(规范性附录)施工测量验线工作的基本准则60附

5、录N(规范性附录)测量仪器的使用、保管和维护61附录O(规范性附录)市政工程测量基本用表62附录P(规范性附录)控制点的埋设73附录Q(规范性附录)铺轨基标的标志形式76附录R(规范性附录)基准线作业方法77附录S(规范性附录)建(构)筑物主体倾斜观测作业方法78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附录N、附录O、附录P、附录Q、附录R和附录S为规范性附录,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建

6、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品祥、王磊、贾光军、杨伯钢、秦学秀、王金坡、唐敏、秦长利、张凤录、陈倬、李兆平、孙乐兵、黄小平、孟志义、刘博文、段红志、何塞峰、李峰、邹积亭、李海明、訾景龙、吴军。引言为了统一北京市工程测量的技术要求,确保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所需的各种工程测量资料和数据的质量,以适应北京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作为北京市地方测绘

7、技术系列标准之一。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规划测量、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测量、施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城市轨道交通测量、建筑变形测量和工程测量数据库建设等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测量、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测量、施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城市轨道交通测量、建筑变形测量和工程测量数据库建设等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2897

8、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8城市测量规范CJJ73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100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8建筑变形测量规程DB11/T316北京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3术语与符号3.1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1规划放线测量planningsetting-outsurvey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以及与规划道路或指定地物的相对关系,对拟建建(构)筑物进行定位的测量。3.1.2条件点qualificationpoint对实现规划条件有制约作用的点位。3.1.3双极坐标法du

9、alpolarcoordinatemethod利用两个不同测站及不同起始方向,采用极坐标法测量同一点位坐标的方法。3.1.4四至parcelcorner与建(构)筑物或拟建建(构)筑物存在直接位置关系的周边地物、规划条件。3.1.5验测点proof-testpoint拟建建(构)筑物设计图中标明的坐标点或与四至有关系的外墙角点。3.1.6铺轨基标tracklayingbenchmark铺设轨道依据的基准点。3.1.7工程测量数据库engineeringsurveydatabase为提高管理效率和实现数据共享建立的结构化的工程测量数据集合。3.1.8建筑变形测量buildingdeformati

10、onsurvey对工业、民用及市政工程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受各种内外力作用而产生的沉降和位移进行观测并对观测成果进行处理和分析的过程。3.1.9基准点datummark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埋设的稳定的测量控制点。3.1.10工作基点workingreferencepoint为直接观测变形观测点而埋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3.1.11变形观测点deformationobservationpoint布设在变形体上(如地基、基础、场地及上部结构等)能反映其变形特征的测量观测点。3.2符号3.2.1ZH(TS)直缓点pointoftangenttospiral3.2.2HY(SC)

11、缓圆点pointofspiraltocircularcurve3.2.3QZ(MC)曲中点midpointofcurve3.2.4YH(CS)圆缓点pointofcircularcurvetospiral3.2.5HZ(ST)缓直点pointofspiraltotangent4基本规定4.1工作内容及要求4.1.1工程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资料搜集、现场踏勘、编写技术设计、仪器校验、测量及数据处理、测量成果编制、编写技术总结、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4.1.2作业前应了解委托方对测量成果的要求,编写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宜包括下列内容:a) 概述:说明任务的来源、目的、作业内容以及完成时间等情况;b)

12、测区情况:作业区域环境概况和可利用资料情况;c) 引用文件:说明编写技术设计所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d) 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 制定技术路线及作业流程;2) 明确技术要求及技术指标;3) 作业所需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仪器校准或检定的要求;作业所需的数据处理、存储的要求;专业应用软件和其他软、硬件配置方面需特别规定的要求;e) 工程组织与进度安排;f) 质量保证措施和要求,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环节和产品质量检查的主要要求;g) 成果提交和归档;h) 附录宜包括需进一步说明的技术要求和有关的设计附图、附表。4.1.3工程测量应使用经过有关部门授权的仪器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仪

13、器,并在仪器检定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4.1.4应按照技术设计和规范要求实施作业,并加强过程质量控制。技术方案变更应提供充分的论证说明材料,并经批准。4.1.5作业结束后应进行资料整理、编写技术总结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技术总结宜包括下列内容:a) 概述:任务来源、目的、作业单位、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安排概况、测区范围、行政隶属、自然地理特征、交通情况和困难类别、作业技术依据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b) 利用已有资料情况:采用的基准和系统,资料的来源和利用情况,资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方法;c) 作业方法与作业过程、质量和有关技术数据: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使用的仪器、精度指标;专项测量的作业方法和精度

14、;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方法;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的采用及其效果;d) 技术结论:对测绘产品成果质量、设计方案和作业方法等的评价,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e) 经验、教训和建议;f) 附图、附表:包括控制网图、精度统计表和上交测绘成果清单等。4.1.6工程测量成果资料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归档,归档应采用规定的载体和装订规格,并执行相应工程类别的组卷要求。4.1.7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标准,以二倍中误差作为限差。4.1.8北京市工程测量工作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其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2平面坐标、高程系统及要求4.2.1北京市工程测量的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北京地方坐标

15、系,高程系统应采用北京地方高程系。特殊地区工程测量采用非北京地方坐标系和高程系时,应与北京地方坐标系和高程系建立联系。4.2.2跨省市工程测量宜采用国家定位基准。4.2.3工程测量平面控制网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布设原则,并应顾及工程的特点。测量方法可采用GPS测量、导线测量、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和边角测量等方法。4.2.4工程测量高程控制网可布设成附合线路和结点网。测量方法可采用水准测量或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4.3质量控制4.3.1测绘仪器应定期检验校正。4.3.2工程测量作业前应向测量人员明确作业要求;作业中测量人员应严格执行技术设计和规范要求。4.3.3工程测量成果质量检查

16、与验收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并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5规划测量5.1一般规定5.1.1规划测量包括规划道路定线(以下简称定线)测量、建筑用地钉桩(以下简称拨地)测量和规划放线测量。5.1.2规划测量应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规划条件作业。5.1.3规划测量应采用解析法作业。5.1.4内业计算角度值取至秒(),距离、坐标、曲线元素取至毫米(mm)。5.2控制测量5.2.1控制点布设原则5.2.1.1平面控制测量应在北京市等级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三级导线或导线网,也可采用GPS技术布设相应等级的控制点。5.2.1.2城市等级控制点密度不足时应按CJJ8的要求加密。5.2.1.3规划道路网的

17、定线测量应布设导线网。5.2.2三级导线或导线网5.2.2.1三级导线或导线网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三级导线或导线网的技术要求附合导线长度km平均边长m测角中误差测回数方位角闭合差全长相对闭合差DJ6DJ21.51201221241/6000注:n为测站数5.2.2.2导线宜布设成直伸等边形状。5.2.2.3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5.2.2.4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表1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0mm。5.2.2.5控制点稀少地区导线的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宽至表1规定长度的1.5倍,但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

18、应大于260mm。5.2.2.6控制点稀少地区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5.2.3采用GPSRTK布设控制点5.2.3.1基准站宜选择观测条件良好、距离测区较近的地方,基准站应选用二级导线以上的控制点。GPSRTK作业半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GPSRTK作业半径单位为千米基准站等级二等三、四等一、二级导线作业半径6425.2.3.2控制点点位宜选择在视野开阔的地点,应远离高大的建筑楼群、树木、大面积水面、强电磁波发射源等干扰源,并实地设置点位标志。5.2.3.3作业时应使用二级导线以上的控制点校核,点位误差不应大于50mm。5.2.3.4开关机前应分别量取GPS接收机天线的高度,两次互差不应大于3

19、mm,记录高度平均值。5.2.3.5观测应满足下列要求:a) PDOP值小于6;b) 卫星高度截止角大于15;c) 有效的观测卫星数不少于5颗;d) GPSRTK观测应进行两测回独立观测;e) 记录的观测数据应是GPSRTK观测值的固定解,固定解应在稳定收敛至毫米级精度后开始定位观测、记录并存储;f) 一测回定位自动观测次数不应小于5次,每次定位的坐标分量内符合精度应小于10mm,取5次定位的平均值作为定位结果;g) 每测回前应重新对仪器进行初始化;h) 两测回的坐标分量较差应小于20mm,取两测回的平均值作为定位成果。5.2.3.6记录应包括基准站原始记录和流动站观测数据。5.2.4使用已有

20、控制点直接进行测量使用已有控制点直接进行测量时,应对使用的控制点进行校核并记录,校核限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50m以下的不应大于20mm。表3控制点的校核限差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高差较差mm301/400010注:n为测站数5.3定线测量5.3.1工作内容和作业流程定线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条件点的计算及整理、内业计算、资料整理、质量检查验收和成果归档与提交。作业流程宜符合附录A的规定。5.3.2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应根据定线条件收集本路及相关路定线资料,并对资料加以控制,制定测量方案。5.3.3条件点测量5.3.3

21、.1条件点测量可采用双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导线联测法和GPSRTK法等。5.3.3.2采用双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时,点位较差应小于50mm,成果取用平均值;采用前方交会法时,交会角度宜在30至150之间,且交会距离宜小于100m;采用导线联测法时,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5.2.2的有关规定;采用GPSRTK法时,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5.2.3的规定。5.3.3.3现状道路路中线、路边线、围墙的测量范围不应小于定线条件中指定范围的2/3,路中线、路边线的测量点数不应少于3个,当指定范围内现况道路较长时,宜增加条件点个数。5.3.3.4现状道路路中的测量记录应包括路宽和所取点位至两侧路边的

22、测量记录。5.3.3.5测量围墙时,应实量墙厚,并在工作略图上标注测量点是内墙或外墙。5.3.3.6钢尺量距采用单程双次丈量方法,两次量距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4000。5.3.4条件点的计算及整理5.3.4.1外业观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计算、检算、整理,编写外业施测工作说明并绘制工作略图。工作略图应按比例标明导线点与条件点的相对位置并与工作说明相对应。5.3.4.2应将所测条件点展绘到地形图上校核。5.3.5内业计算5.3.5.1内业计算前应了解有关资料,核实外业工作程序;对各项手簿、外业计算进行100%检查。5.3.5.2应依据定线条件要求,计算规划道路中线起点、终点、折点及与各相关规划

23、路交点坐标或立交红线点坐标。当折点设曲线时,应计算曲线元素,曲线元素应包括I角、曲线半径、切线长、曲线长、外距和圆心坐标。当路不等宽时,红线曲线元素的计算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5.3.5.3现状道路平均中线的计算、突出点的确定等,应依据定线条件选择计算方法。5.3.5.4计算现状道路平均中线时,所测中线各点到计算平均中线的距离代数和的平均值应小于50mm,不满足要求时应平移中线。5.3.5.5定线工作记录表内容及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5.3.5.6定线工作略图内容应包含本路和各相关路的相关路段并标注折点点名、各路段方位角、相关路名称;当有曲线时,应在相应位置标注曲线半径值、曲线元素;当有路口红

24、线、立交红线时,应在相应位置标注“路口红线”、“立交”字样。5.3.5.7计算结果应展绘到规划部门提供的地形图上,如与定线条件相差较大,应分析原因并与规划部门联系。5.3.6资料整理5.3.6.1成果资料定线测量成果资料应包括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5.3.6.2正本资料整理5.3.6.2.1填写规划道路定线沿革,应包括本次定线条件下达日期、条件编号、规划道路起止和路宽等简明情况。对于规划道路网,每一条路应分别记录上述内容。5.3.6.2.2计算说明及略图:计算说明应简明陈述本次定线的计算过程,着重说明计算中的难点和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略图应表示各相关路及条件点与本次定线的关系;对于规划道路网,计

25、算说明可分别陈述,但略图应集中绘制。5.3.6.2.3资料装订:单条规划道路应按规划道路定线条件、定线沿革、定线工作记录表、内业工作说明及略图、条件坐标计算簿、内业计算簿、外业工作说明及略图、外业测算簿、检验报告表、条件附图、旧条件及成果的顺序装订成册;规划道路网每条规划道路的各项内容与路网内其它规划道路的相应内容合并后依顺序装订成册。5.3.6.2.4条件坐标计算簿、检验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5.3.6.2.5对于已开全线废除定线条件的规划道路,正本执行5.3.6.2.1和5.3.6.2.2的规定,并存档保留;副本应通知资料档案管理部门予以撤销。5.3.6.3副本资料整理定线

26、测量成果副本应包括定线工作记录表和定线工作略图,并顺序装订。5.3.6.4相关路正本资料整理5.3.6.4.1条件坐标计算簿应加入与新定规划道路相交的交点坐标数据,并沿固定方位计算。5.3.6.4.2应更新定线工作记录表和定线工作略图。5.3.6.4.3应撤下原有的定线工作记录表和定线工作略图并装订在资料后部相对应的成果表前。5.3.6.5相关路副本资料整理相关路副本资料整理应更新定线工作记录表和定线工作略图。5.4拨地测量5.4.1工作内容拨地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拨地桩点坐标计算及测设、校核测量、内业资料整理、质量检查验收和成果归档与提交。5.4.2前期准备前

27、期准备应依据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和图纸,收集有关资料并核实与规划路、已有拨地的关系,制定测量方案。5.4.3条件点测量条件点测量的方法及精度要求应符合5.3.3的规定。5.4.4拨地桩点坐标计算及测设5.4.4.1采用解析实钉法时,应根据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中用地桩点与相关地物的相对关系,依次实钉各桩点,并利用导线点采用极坐标法校核各桩点坐标。5.4.4.2采用解析拨钉法时,应根据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测量条件点坐标,依据规划道路资料、相关拨地测量资料和条件点坐标计算各桩点的坐标,利用导线点拨钉各桩点并校核,具备条件时应进行图形校核。5.4.4.3拨地红线路口的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5.4.5校

28、核测量5.4.5.1用导线点测设的桩位,应变换测站和后视方向采用极坐标法进行校核,具备条件时应进行图形校核。5.4.5.2校核限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拨地边长在30m以下时,拨条件角检查点位不应大于10mm;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50m以下的不应大于20mm;三点验直的偏差,可按表4中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的限差执行。表4校核限差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校核坐标与条件坐标计算的点位较差mm601/2500505.4.5.3各桩点坐标应展点校核。5.4.6内业资料整理5.4.6.1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内容及格式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中成果略图应包括用地边界及点

29、位、相邻规划道路等,并标注用地名称、用地面积、拨地桩号、规划道路名称等,实钉桩点应以“”标识。5.4.6.2拨地成果应展绘到地形图上。5.4.6.3工作说明宜描述导线布设、钉桩等情况,未实钉的桩点应说明。5.4.6.4工作说明略图应按比例绘制;内容应包括用地边界、相邻规划道路、各桩点的拨钉情况并标注点号、相邻两点间距离、曲线半径、规划道路名称、各路段方位角和路宽等。5.4.6.5资料内容应包括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工作说明(技术总结)及拨地略图、条件坐标计算簿、计算簿、拨钉计算簿、外业测算簿(实测校核测验簿、条件点测算簿、导线测算簿、量距手簿)、工程测量交桩书、检验报告表和规

30、划意见书附图,并顺序装订。5.4.6.6条件坐标计算簿、检验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5.5规划放线测量5.5.1工作内容规划放线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建(构)筑物放线桩条件坐标的计算、实地钉桩与校核测量、内业资料整理、质量检查验收和成果归档与提交。5.5.2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应依据规划部门下发的放线条件(钉桩放线通知单),收集有关规划路的资料及已有拨地成果,制定测量方案。5.5.3条件点测量条件点测量的方法及精度要求应符合5.3.3的规定。5.5.4建(构)筑物放线桩条件坐标的计算5.5.4.1应依据规划部门放线条件、条件点坐标,按设计图中相关尺寸,计

31、算建(构)筑物外墙角点(即放线桩)坐标。5.5.4.2计算建(构)筑物各轴线交点坐标时,应保证外墙角点满足放线条件。5.5.5实地钉桩与校核测量5.5.5.1各桩点应编号,同一工程的桩点编号不应重复。5.5.5.2用导线点测设的放线桩,应变换测站和后视方向采用极坐标法进行校核,具备条件时应进行图形校核;校核限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5.5.6内业资料整理5.5.6.1应按拟建建(构)筑物条件坐标编制成果表,成果表内容应包括点号、点间距离、坐标等,其中,非正式桩点只提供相关距离;成果表内应绘制拟建建(构)筑物放线图。5.5.6.2工作说明宜描述导线布设、条件点的施测情况、放线桩测设情况等。5.5.6

32、.3工作略图应按比例绘制,内容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略图、条件点施测情况、相邻规划道路名称、方位角、路宽、导线点、放线桩、拟建建(构)筑物与四至的关系,实钉桩点应以“”标识。5.5.6.4资料内容应包括钉桩放线通知单、规划放线测量成果及示意图、工作说明(技术总结)及略图、条件坐标计算簿、计算簿、拨钉计算簿、外业测算簿(实测校核测验簿、条件点测算簿、导线测算簿、量距手簿)、工程测量交桩书、检验报告表和平面设计图,并顺序装订。5.5.6.5条件坐标计算簿、检验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5.6检查与验收5.6.1应对规划测量成果进行外业抽查和100%的内业检查。5.6.2应做好质量检查记

33、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标识、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5.6.3规划测量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a) 手簿各项记录齐全;b) 外业各项测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c) 计算正确,测量成果满足条件要求;d) 成果表各项内容正确,成果略图标注正确、齐全。5.7成果归档与提交5.7.1定线测量成果应包括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和三份成果;正本及副本归档,三份成果上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5.7.2拨地测量成果应包括拨地测量成果档案和三份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拨地测量成果档案归档,三份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发送用地单位。5.7.3规划放线测量成果应包括放线测量成果档案和三份成果;放线测量成果档案归档,三份成果发送建设单位。6建设

34、工程规划监督测量6.1一般规定6.1.1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测量包括验线测量和竣工测量,验线测量包括灰线验线测量和0验线测量。6.1.2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测量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证)应包括附件及附图。6.1.3内业计算角度值取至秒(),距离、坐标取至毫米(mm)。6.1.4测量单位应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量的成果副本(图纸和电子文档)。6.2控制测量6.2.1平面控制测量6.2.1.1基本要求6.2.1.1.1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5.2.1.1和5.2.1.2的规定。6.2.1.

35、1.2三级导线或导线网的技术要求应符合5.2.2的规定。6.2.1.1.3采用GPSRTK布设平面控制点时,应符合5.2.3的规定。6.2.1.2地下工程的平面控制测量6.2.1.2.1三级以上导线可作为地下工程首级平面控制。6.2.1.2.2在三级导线基础上可附合地下工程导线,地下工程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地下工程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附合导线长度m平均边长m测回数DJ6方位角闭合差全长相对闭合差测距每千米测距中误差mm方法测回数900801601/400010单程观测1注:n为测站数6.2.1.2.3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表5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0m

36、m。6.2.1.2.4光电测距导线的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宽至表5规定长度的1.5倍,但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60mm。6.2.1.2.5地下工程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6.2.1.2.6特殊情况可布设支导线。支导线总长不宜超过450m,边数不宜超过4条,最大边长不宜超过160m,水平角应左、右角各观测一测回,圆周角闭合差不应大于60;第一站应观测不同的起始方向,推算方位角应取中数。6.2.2高程控制测量6.2.2.1高程控制测量应起闭于等级控制点或工程水准点并布设成附合水准线路,闭合差不应大于10mm(n为测站数),视线长度不宜大于100m,观测采用中丝读数法。水准线路总长不应大于8km。6

37、.2.2.2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时,宜与导线测量同时进行。仪器高和棱镜高测量取至毫米(mm)。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项目线路长度km最大测距长度m高程闭合差mm对向观测高差较差mm限差45004060注:D为测距边水平距离,单位为千米(km)。6.2.2.3垂直角观测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垂直角观测主要技术要求等级测回数指标差垂直角互差DJ2115DJ6225256.2.3使用已有控制点直接进行测量使用已有控制点直接进行测量时,应符合5.2.4的规定。6.3灰线验线测量6.3.1工作内容灰线验线测量的工作内容应包

38、括条件点的测量、验测点的测量、拟建建(构)筑物四至距离的计算和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编制。6.3.2条件点的测量条件点的测量应符合5.3.3的规定。6.3.3验测点的测量验测点的测量应符合5.3.3.1和5.3.3.2的规定。6.3.4拟建建(构)筑物四至距离的计算6.3.4.1拟建建(构)筑物角点坐标及其与四至的距离,应依据规划许可证附图及相关设计图纸计算。6.3.4.2四至边界应与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所示的四至边界一致,涉及建筑用地红线和规划道路时,应复核其变更情况。6.3.4.3如规划道路变更,距离应计算至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的变更前规划道路红线上,并在测量成果图上按比例绘出新规划道路红线,

39、注明“变更前规划道路红线”和“新规划道路红线”。6.3.4.4如用地边界变更,距离应计算至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的用地红线上,并在测量成果图上按比例绘出新用地红线,注明用地档案号。6.3.4.5如四至边界为设计边界,应在测量成果图上标注“设计边界”。6.3.4.6验线测量宜检测涉及有四至距离的细部点位,也可验测外廓轴线点并根据结构图推求细部点位进行计算。6.3.4.7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标注距离的细部点位不明确时,宜依据与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的数字设计图读取该细部点位或量取距离解算该细部点位,还可由解算的最近点位计算。6.3.4.8四至周边建筑未建时,可不计算间距;如需要时,可依据其设计坐标计算,并应在

40、测量成果图上注明:“此建筑未建,间距以设计坐标计算”。6.3.4.9四至周边建筑正建,无法实测时,可依据该建(构)筑物的灰线验线测量成果计算,并应在测量成果图上注明:“此建筑正建,间距以灰线验线成果计算”。6.3.4.10验测点、条件点的点号、拟建建(构)筑物与周边建筑、规划道路、用地边界的关系数据应在工作略图中注明。6.3.4.11拟建建(构)筑物与四至的距离测量可采用实量法或解析法。6.3.4.12拟建建(构)筑物每侧应计算的数据,应与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标注的位置、数据一一对应。6.3.5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编制6.3.5.1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附录G的规定。6.3.

41、5.2拟建建(构)筑物角点坐标应填入测量成果表。6.3.5.3建设工程测量成果表略图中尺寸标注应顺线标注,文字注记字头向西或向北,各项注记应清晰。6.3.5.4建设工程测量成果表略图可单独绘制,略图的内容应与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对应。6.3.5.5拟建建(构)筑物与周边的相关建筑、规划道路、用地边界等应以不同线宽区别绘制。6.3.6测量成果档案整理6.3.6.1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一式三份,其中建设单位二份、存档一份。6.3.6.2测量成果档案内容应包括规划许可证附件、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工作说明及略图、条件坐标计算簿、计算簿、外业测算簿(实测校对验测簿、条件点测算簿、导线测算簿、水准测算簿

42、)、检验报告表和附图(加盖规划许可证附图专用章的规划许可证附图、首层结构图、数字设计图),并顺序装订。6.3.6.3条件坐标计算簿、检验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6.40验线测量6.4.1工作内容0验线测量的工作内容应包括条件点的测量、验测点的测量、四至距离的计算及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编制。6.4.2条件点的测量条件点的测量应符合5.3.3的规定,也可利用灰线验线测量成果。6.4.3验测点的测量验测点的测量应符合5.3.3.1和5.3.3.2的规定。6.4.4四至距离的计算四至距离的计算应符合6.3.4的规定。6.4.5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编制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编制应

43、符合6.3.5的规定。6.4.6测量成果档案整理测量成果档案整理应符合6.3.6的规定。6.5竣工测量6.5.1工作内容竣工测量的工作内容包括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主要角点距四至的距离测量和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6.5.2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6.5.2.1应测量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标注坐标的建(构)筑物外轮廓点位。6.5.2.2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平面图形、次要点位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测量可采用极坐标法或数字化成图法。采用极坐标法应记录观测数据;采用数字化成图法应符合CJJ8的规定;平面图绘制可根据建筑规模选定比例尺。6.5.2.3在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应标

44、注坐标的建(构)筑物外轮廓点位的测量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5.3.3.1和5.3.3.2的规定。6.5.3主要角点距四至的距离测量6.5.3.1主要角点距四至的距离测量应符合6.3.4.2至6.3.4.5的规定。6.5.3.2四至边界点坐标宜实地测量,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5.3.3.1和5.3.3.2的规定,也可利用验线的测量成果。6.5.3.3建(构)筑物与四至的距离测量可采用实量法或解析法。6.5.3.4建(构)筑物每侧应计算的数据,应与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标注的位置、数据一一对应。6.5.4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6.5.4.1应测量建(构)筑物的高度、层数和建(构)筑物室外地坪的高程

45、,并在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中绘制楼高示意图,楼高示意图的内容及格式宜符合附录H的规定。6.5.4.2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可采用三角高程法或实量法。采用三角高程法时,应变换仪器高测两次,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100mm时取用平均值。6.5.4.3平屋顶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测量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高度;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测量建(构)筑物外墙皮与屋面板交点至室外地坪的高度。6.5.4.4楼高示意图应标注整体高度、女儿墙顶至楼顶、楼顶至设计0、设计0至室外地坪的高度;如果室外地坪没有成形,应标注整体高度、女儿墙顶至楼顶、楼顶至设计0、设计0至散水的高度;如果散水也没成形,应标注整体高度、女儿墙顶至楼顶、楼顶至设计0的高度,同时应在“说明”栏注明“现场室外地坪(散水)未成形”。6.5.4.5阶梯式建筑应测出各楼层的高度,各楼层要标出分段高差和整体高度。一个楼高示意图表示不清的应绘制多个楼高示意图。6.5.4.6室外地坪或散水高程测量应符合6.2.2.1的规定;室外地坪或散水高程应标注在楼高示意图上。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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