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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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涉及投标人的合同主要条款(以招标合同格式表现),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是否同意。(以下称招标人为委托人,称中标人为工程咨询人)招标合同格式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即:1、 协议书2、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通用条件进行补充及说明,若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内容有冲突的,则以专用条件为准。工程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宜在本合同中明确,或另行签订协议补充。对于专业咨询服务,可依据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05-0215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等签订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作为补充。1拟签订的合同文本(GF2015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5页共75页第 21页 /共 21页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投资金额:。5.资金来源:。6.建设工期或周期:。7.其他:。二、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3、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三、 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本项目清单及结算审核项目完成时终结。四、 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五、 酬金或计取方式1.暂定酬金:元人民币(大写)()2.计取方式:。六、 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 专用条件及附录;(4) 通用条件;(5) 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

4、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 词语含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 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月日。2、 订立地点:。九、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十、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肆 份,咨询人执 肆份。委 托 人: (公章)咨 询 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5、:账 号:账 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 “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 “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

6、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 “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 “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 “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 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

7、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8、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 专用条件及附录;(4) 通用条件;(5)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

9、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 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

10、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7 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2.6 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

11、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中标人确需更换咨询团队人员的,需提前14日历天向招标人书面提交申请,申请报告内应说明需更换人员原因及用于更换人员的证书、做过项目的业绩、水平等的证明文件,根据中标人提供的申请报告,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允许更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 咨询人应

12、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

13、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

14、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15、 14 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

16、.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

17、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

18、.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 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 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 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

19、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 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 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 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 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

20、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

21、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 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

22、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

23、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 词语定义1.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

24、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部委及省、市的有关规定,计价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 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为:完整的施工图纸、图纸答疑纪要、地质资料、书面明确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预算的范围和相应工程材料品牌等统一口径、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2.2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2.3委托人的工作要求2.3.1委托人应负责

25、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3.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2.3.3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2. 3.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3. 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3.1.2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3.1.3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执业资格等级:;

26、注册证书号:;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自收到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图纸及相关资料起,无特殊情况,90日历天内,提供完整的书面审查结果。3.2.2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2.3造价咨询工作开始时间以收取委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经确认后起算并采用书面方式双方确认开始计算工作开始时间。3.3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 3.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应按投标承诺提供咨询团队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更换咨询团队人员,

27、咨询人私自更换项目咨询团队人员的,每更换一名扣咨询费5%,扣完为止。4. 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 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5. 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 人民币,汇率为: /,其他约定: /。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逾期支付如委托人无合理理由逾期支付咨询费用,逾期达两个月的,咨询人有权向委托人追

28、索该笔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5.4支付异议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5.5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费用名称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备注在萧山设有分支机构的咨询单位在审核费用结算时,可由总公司授权萧山分公司开具发票结算。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6.1.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

29、前,原合同仍然有效。7. 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1)提请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保密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8.2联络8.2.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5 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3考察及相关费用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

30、,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8.4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及反映委托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9. 补充条款9.1咨询人的权利9.1.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9.1.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9.1.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9.2委托人的权利9.2.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9.2.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

31、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9.2.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9.3咨询人的责任9.3.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9.3.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9.3.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

32、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9.3.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9.3.5按照合同及委托书要求向委托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编制并提交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成果文件。工作完成后,应将完整资料归还委托人。9.3.6须对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等资料、本工程审核资料等做到对外严格保密,不得外借、外传。如有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9.3.7 对咨询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检验,发现有漏的,及时与甲方沟通,请求甲方提供。9.3.8 必须以国家政策为依据,坚持公平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9.3.9 因咨询人原因不能按合同期限交

33、咨询成果报告,按咨询服务费扣减10% 费用。9.3.10 不得将本工程转让和分包,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9.3.11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酬金的100%。9.4委托人的责任9.4.1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额度)。9.4.2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9.4.3 提供施工图等用于审核施工图预算的资料。9.4.4 施工图完成后负责对图纸上的错漏之处进行修正,对不完整的资

34、料进行补全。9.4.5 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度,对乙方工作上的表现给予评价。9.4.6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咨询费用。9.4.7 甲方有责任督促并及时安排时间进行审核工作。9.5 受托内容成果质量及其它要求9.5.1 审核实物工程量清单、预算成果允许偏差值控制 1% 以内。9.5.2 审核成果必须是咨询人和第三方纠偏后取得一致意见的成果,投标文件中拟定的参加本工程量清单及结算审核编制人员配备表所拟定的编制人、审核人、和负责人共同签字,加盖造价工程师章和单位公章。若咨询人与第三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委托人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裁定。9.5.3 受托内容成果含编制说明、计算底稿、经济分析报告,对

35、于图纸资料的矛盾和不明确的地方须在编制说明中加以明确。9.5.4 钢筋计算成果,含编制说明和分类分层汇总表、计算底稿,经济分析报告。9.5.5 所有服务成果需提交给委托人纸质文件陆份,计算底稿一份(可为电子文档),有电子文档的应提交电子文档。9.5.6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委托事项内应当保密的内容须保守秘密。9.5.7 接受委托人指定的审核人的审核和监督,做好相互配合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9.5.8 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确保招标的合法性。9.5.9 委托人可对咨询单位所承诺的审核误差率进行考核。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结算审核服务,审核承诺误差率不得超过1%,供应商

36、根据自身情况承诺审核误差率,范围在1%(含)以内,最多保留小数点后1位。委托方对我方所承诺的审核误差率进行稽核确认。超过承诺误差率的,该单项工程不支付审核费。9.6 其他补充条款9.6.1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9.6.2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9.6.3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9.6.4 本合同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的审核服务;与原编制方核对、纠偏以及确定最终成果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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