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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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 池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盐政规发2018 1号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第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 17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各行业系统印发的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的情况,为促进我县权力清单的标准化、规范化,遵循“ 三级四同 ”的原则,县编办 、县政府法制办会同政府各部门组织力量对部门权力清单中涉及的5类(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其他类)行政职权事项逐一进行比对审核,提出了调整规范的意见,经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 2 研

2、究同意,第一批调整规范的行政职权事项共436项,现予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对于重新列入增加事项、补充增加事项和新增事项,要依法实施,制定具体措施,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对涉及要素调整的事项,按照关于建立全县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的通知(盐编办发 201725号)要求办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盐池县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统计表2盐池县行政职权事项变更要素清单(第一批)3盐池县重新列入增加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4盐池县补充增加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5盐池县新增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盐池县人民政府2018年7月 3日(此件公开发布)盐池县人

3、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印发附件1盐池县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统计表 3 序号 单位 变更要素 重新列入 增加 补充增加 新增 小计 备注1 农牧局 15 9 9 1 342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9 3 17 293 财政局 2 24 教育体育局 8 3 10 215 水务局 8 2 4 146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 31 1 687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 28 审计局 1 19 发展改革局 4 11 1510 交通运输局 4 1 2 1 811 市场监督管理局 26 2 9 37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 4 1213 政府办(外事办) 2 214 司法局 2 3 515 环境保护和林

4、业局 18 6 24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 1 5 2617 科学技术局 1 2 318 文化旅游广电局 10 1 13 2419 民族宗教局 4 3 1 820 民政局 26 15 4121 国土局 11 1 7 1922 公安局 18 5 18 41第一批合计 228 29 175 4 436 4 附件2盐池县农牧局行政职权事项变更要素清单(第一批)一、行政许可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序号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调整前 调整后行使内容 备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1170010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

5、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主管部门审核,国 务院农业 、林 业主管部门 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 农业、林 业主管部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 产经营者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主管部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 理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除主要农作物杂

6、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之外的其他种子。1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农业种子类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117001002农牧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 业 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 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 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 产经

7、营者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 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 产经营 者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 产经营 、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

8、业部令1号修订)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5 序号职权 名称 子 项名称基本编码实 施部 门职权依据行使内容 备注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草种经营许可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011700100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

9、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 业 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 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 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 产经营者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 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 产经营者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

10、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 产经营 、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常 规原种种子的 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县级 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四款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 经营单 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除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常规 原种种子以外的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2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渔业类许可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0117002011农牧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11、年修正)第十一条 6 序号职权 名称 子 项名称基本编码实 施部 门职权依据行使内容 备注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 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 养殖证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 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年修订)第八条 自

12、治区对在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从事水产养殖的, 实行水域 滩涂养殖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 渔低洼盐碱荒地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本 级人民政府核发 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后,许可其使用 该水域滩 涂从事养殖生产。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 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 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 养殖证, 许可其使用该水域、 滩 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 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

13、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 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修订)第八条 自治区对在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从事水产养殖的, 实行水域滩涂 养殖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 碱荒地的, 应当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后,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县辖区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01170020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

14、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 网作业以及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二款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 务院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辖区水域 7 序号职权 名称 子 项名称基本编码实 施部 门职权依据行使内容 备注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由国务 院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15、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 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对黄河宁夏段及入河沟、渠口等附属水域、天然湖泊、水库塘堰等公用水域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前款规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6、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捕捞作业必须遵守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 限、渔具和捕捞标准的规定,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 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自治区对黄河宁夏段及入河沟、渠口等附属水域、天然湖泊、水库 塘堰等公用水域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二款 在前款规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水产苗种

17、生产许可01170020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 须经全国水 产原种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 新品种必 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 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 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公告后5000万尾以下其他 8 序号职权 名称 子 项名称基本编码实 施部 门职权依据行使内容 备注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 务院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 务院渔业 行政

18、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年修订)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 质 量符合种 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规范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 产苗

19、种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水产苗种应当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推广。水产苗种的 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 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 产苗种的除外。【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 应 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 级人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 场的水产苗种生 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20、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011700201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 悬挂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 术证书,并 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继续暂停实施3 草原征 草原类 【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21、草原法(2013年修 9 序号职权 名称 子 项名称基本编码实 施部 门职权依据行使内容 备注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临时占用草原审核0117004002正)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 应当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 临时 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 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地方性法规】关于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11138号)5公顷以下的 占用地审批 许可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0117004003农牧局年修

22、正)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 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 设施;(二)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 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 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草原上进行勘探、 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或者开辟便道等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占用者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

23、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 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作业方式进行。占用期满 ,占用者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草原承包经营者支付临时占用草原补偿费。【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 饲草饲料的 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

24、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 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使用草原10公顷以下的 10 序号职权 名称 子 项名称基本编码实 施部 门职权依据行使内容 备注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

25、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关于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11138号)退耕还草土地用途变更后草原权属证发放退耕还草土地用途变更后草原权属证发放011700400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 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 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

26、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发放草原权 属证书。【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目录第28项 退耕还草土地用途变更后草原权属证发放 下放至设区的市、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 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发 放草原权 属证书。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011700400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应 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 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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