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万丽大酒店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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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副本武汉万丽大酒店建筑弱电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 同书合同编号:万合字15号甲 方:湖北省电力开发公司 乙 方: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湖北省电力开发公司(下称“甲方”)和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于2004年 10月 20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市签署。 鉴于甲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服务,即为湖北省电开发公司武汉万丽酒店弱电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而进行招标,并接受了乙方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为确保工程顺利地进行,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 下

2、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乙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1供货数量及价格清单;(7)合同附件2技术规格书;(8)合同附件3供货范围;(9)合同附件4工程进度计划;(10)合同其他附件;(11)图纸;(1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3)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1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15)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3.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

3、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4.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4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05年6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甲方将视施工现场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另商。5. 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终止。6. 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湖北省电力开发公司乙方(盖章):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字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字):地址: 武昌徐东大道351号长源商务中心二楼地址:北京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座22层邮政编码:430077邮政编码:100083电话:86783207电话:010-82399461传真:86772640传真:010-82399499开户行:开户行:建行清华园支行开户帐号:开户帐号:6510005092610010418签约日期:2004年10月20日签约日期:2004年10月20日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及解释1.1 定义(1) “合同”或称“合同书”系指甲方、乙方双方签署的、协议书载明的甲方、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

5、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 “协议书”是指合同书中第(一)部分的内容。(3) “合同附件”是指合同书中指明的内容。(4)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不含因设计变更和系统增加所产生的另外工程费用)。(5) “价格清单”是指合同书中附件1规定的价格清单,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单个的价格表。(6) “合同价格”是指价格清单中的价格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或单个的价格。(7) “通用条款”指本章合同通用条款。(8) “专用条款”指本章合同专用条款。(9) “合同条款”是指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统称。(10)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仪器

6、仪表、机械和其它材料。(11) “服务”系指乙方必须承担的合同规定的义务。(12) “甲方”指本合同所述的甲方。(13) “乙方”指本合同所述的乙方。(14) “项目”是指湖北省电力开发公司武汉万丽大酒店建筑智能化系统有关的各方全部设备、材料、技术文件及服务所构成的整体。(15) “项目管理”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所有工作。(16) “组织机构”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设立的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17)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通用条款第32条中规定的日期。(18) “天”指日历天数。(19) “不可抗力”具有通用条款第24条赋予它的含义。1.2 解释 (1) 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

7、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2) 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3) 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发送。(4) 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确认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做出相应解释。2. 适用性2.1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没有被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 在通用条款独立于专用条款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通用

8、条款中任何对专用条款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抵触,则以专用条款为准。3. 来源地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3.2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生产、加工地和提供服务单位的所属国。3.3 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来源均应合法。4. 标准4.1 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现行的标准。4.2

9、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标准的文本(中文和英文)。4.3 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5. 知识产权5.1 如果第三方对乙方就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提出专利和著作权诉讼或其他强制性措施,乙方将协助甲方联系货物原制造厂商并由其解决第三方提起的侵权指控事宜。5.2 乙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6. 履约保证金6.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金额为暂定合同总价的 10%(即人民币肆拾叁万捌仟元整)的履约保函。6.2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责任,应以履约保证金的资金

10、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赔偿责任。6.3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是到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给乙方。6.4 履约保证金应用人民币,采用下述方式提交:由甲方接受的国内的一家信誉好的银行用甲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正本一份, 7. 合同标的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8. 价格8.1 除了专用条款中允许的价格调整之外(含增补和变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不应改变。9. 付款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0. 合同执行进度计划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1. 项目管理和组织机构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2. 设计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11、。13. 技术文件和资料13.1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有关资料以及其它辅助记录或材料提供给乙方雇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限于履行合同为目的的范围内使用。13.2 乙方保证不将本通用条款第1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第三方介入项目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并将有关资料仅用于这些目的。13.3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本通用条款第1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13.4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对本通用条款第1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如果甲

12、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甲方。13.5 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向甲方提供所有技术文件。如果工程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要乙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则应按合同规定的变更流程,由乙方向甲方提供。13.6 上述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详尽描述所供货物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并包括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数据,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应能满足正确进行货物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试和服务的需要。13.7 技术文件均应提交甲方确认。13.8 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4. 包装与装运14.1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

13、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14.2 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这种特殊要求,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要求以及甲方在货物出厂前30天发出的指示。14.3 如果合同要求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国内指定的目的地项目现场,乙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甲方国内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15. 交货和单据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6. 所有权与风险转移1

14、6.1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及软件的使用权是没有任何瑕疵的,如发生任何第三人对此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况,乙方将协助甲方联系货物原制造厂商并由其解决第三方提起的侵权指控事宜。16.2 本合同项下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及软件的使用权,自乙方安装调试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16.3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由乙方承担,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16.4 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17. 保险17.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工程开工前,

15、发包人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运至施工现场内用于施工的材料,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3)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8. 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约定。(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履约担保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出具履约担保书。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副本。(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无约定。19. 伴随服

16、务19.1 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2)为所供货物的以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乙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19.2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20. 检验和测试20.1 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专用

17、条款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乙方。20.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验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甲方不应承担费用。20.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20.4 甲方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或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8、。20.5 通用条款第19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21. 保证21.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满足甲方在本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并符合乙方在本合同中的货物规格和服务的承诺,能正常使用。且乙方提供的货物应该是全新的(即指为本项目生产的)、未使用过的(即指没有投入到正式生产操作中应用过的)合格产品,且货物及服务不应是过时的或淘汰的。21.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依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乙方承担。21.3 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

19、弥补缺陷,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将按本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21.4 乙方保证将利用其专门的技术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依据专用条款所规定的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另外普通适用于合同所要求服务类型,提供最高职业、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服务。21.5 乙方将认真负责履行其义务并以合同的约定为根据而工作。为了达到这些目的,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保证提供具有充分素质和经验的人员参与本项目的工作。22. 转让22.1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可依法将工程移交给其合法继承人(即相关的承接单位使用的所有权人)。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甲方

20、在本合同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22.2 甲方应在继承生效前30日通知乙方。22.3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3. 分包23.1 原则上应由乙方直接履约,如有分包需要,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但分包并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3.2 乙方为了购买材料或者签约购买少量零部件或者系统中的任何部分是由合同中指定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时,则不需征得同意。24. 不可抗力24.1 双方关于不可抗拒的约定: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一词不包括任何天气恶劣的日子如下大雨、大雪、雷暴及刮大风等。即不可抗力只局限于战争、暴乱及由于粒子辐射所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或爆炸性核质

21、量或核成分等物品的危害或由于飞机或其他航空设备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而造成的压力波。25. 合同变更与终止25.1 项目变更25.1.1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a)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c)到货地点;(d)乙方提供的服务。25.1.2 除非甲方书面提出,乙方不得对本项目进行任何变更。但是,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的建议。25.1.3 在根据本条款发布任何变更指令前,甲方应将此类变更的性质和方式通知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a)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如有时

22、)以及工作的实施进度计划; (b)对进度计划或对本合同项下的乙方义务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的建议; (c)乙方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 收到乙方的上述递呈,并在与乙方适当协商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变更。如果甲方决定进行变更,甲应根据乙方的上述递呈或按照协议所作修改发布一条明确的变更指令。25.1.4 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和/或交货时间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25.1.5 乙方与甲方应按专用条款中关于价格变更的规定调整价格。25.1.6 如果乙方认为,任何修改方案可能阻

23、碍或不利于履行合同义务,则乙方应按通用条款第25.1.3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其意见。25.1.7 如果乙方认为,甲方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任何其它行为或疏漏,或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行为,将会或已经对其履行合同造成负面影响,对乙方履约费用或进度计划或商业运行日期的执行有影响,则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25.1.8 甲方在执行合同期间的任何时间内有权对本项目作变更、修改、删除、增加或做其它改变,应与乙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来完成,这些变更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应履行这些变更并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25.2 合同修改25.2.1 除了通用条款第24.1条的

24、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需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25.2.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协议修改本合同的任何部分。任何修改合同的书面协议或任何会议纪要、备忘录或其他书面文件转为合同修改时,必须编号。25.3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5.3.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本合同以外的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6. 违约、索赔26.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合同通用条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

25、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合同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承担的责任: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6.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约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应承担的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6.2条,工期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扣罚承包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2)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6.2条质量违约赔偿金的计算

26、方法:竣工后工程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扣罚承包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27. 争端的解决27.1 双方约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以下2种方式解决:(1)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8. 主导语言28.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汉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中文(汉语)书写。但乙方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文献,可以是英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翻译本,解释时以中文(汉语)为准。29. 适用法律、法规29.1 承包商应全面负责为在武汉市执业而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所需有效执照及批准及领取及全面协助发

27、包人领取/申请各类由发包人负责申请的本工程施工批准及许可证。假如因承包商原因不被武汉市政府允许在当地施工,发包人可以书面通知解雇承包商在本合同的工作。遇上此等情况,承包商须于接到解雇通知起计的14天内,将所收的预付款全数归还发包人,而发包人应根据有关条款将已施工的工程款支付承包商。此外,承包商须对发包人因延迟本工程动工至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任何直接及间接(如有)损失及开支负责。29.2 承包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或任何地方当局或对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并按此等法令、法规、规章或附则之要求发出所述一切通知。在遵守上述规定而对规

28、范或设计要求作出任何变更前,承包商须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项变更内容及提出理由以供发包人代表审核。30. 通知30.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即为送达。30.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1. 税项31.1 承包商需承担任何在中国境内之业务及工程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一切税项、费用或收费。此等税项、费用或征税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企业所得税 外地进武汉施工管理费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进口施工机械之按金 进口设备/材料之关税 报关之申请费,港口费商检

29、费、卫检费、靠港费、掏箱费及其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工作所需的许可证领取的费用 其它一切国家及武汉市政府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税收及费用一切进口项目的清关费用及其它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所征收费用及税费都需承包商承担。一切进口物料的清关及报关均由承包商承担。一切由发包人代扣代缴的政府收费及税项,承包商须归还给发包人或由发包人在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32. 合同生效32.1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字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32.2 当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动终止。32.3 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市武昌区。32.4 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

30、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2.5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方、乙方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33. 其他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合同专用条款1.定义及解释1.1 定义(1)“甲方”为湖北省电力开发公司。(2)“乙方”为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3)“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4)“现场”为武汉万丽大酒店建筑智能化项目工地。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是武汉万丽大酒店建筑智能化系统,含深化设计及需要增补的子系统设计、材料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验收等,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用户培训、

31、质保期服务。2.2 提供货物及服务用于建设武汉万丽大酒店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范围如下:2.2.1 智能化系统包括:(1)系统集成(2)楼宇自控系统(3)闭路监视系统(4)巡更系统 (5)综合布线系统(6)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7)公共广播系统 (8)传呼/双向无线对讲系统(9)周界防范系统(10)智能门禁系统(11)计算机网络系统(12)通信系统(13)数字会议系统、会议扩声及照明系统(14)酒店管理系统(15)机房工程(16)智能照明系统(17)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其中,(1)(8)为本次招标已确定的系统,(9)(17)为尚未确定而项目需要增补的系统,均包含在本次工程总包范围内。2.2.2 乙方提

32、供的所有货物及服务必须完全满足提出的技术规格要求;2.2.3 乙方为甲方设计制造并提供的货物、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详细清单见合同附件;2.2.4 乙方向甲方提供所供货物的以下服务:深化设计、材料供应、培训、安装及调试、测试验收、质保期服务等,详见合同附件;2.2.5 乙方向甲方提供满足本项目的货物设计、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及其他合同规定的所有技术文件(以下统称技术文件),详见合同附件;2.2.6 乙方应负责实施本专用条款项下的货物至到货地点所有运输和保险并提供相关单据,具体要求在相关的合同条款中规定。2.3 在甲方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条件下,乙方应承担依照合同规定而履行其合同义务

33、所产生的全部费用。2.4 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全部工作实施有效的项目管理,以确保工作的进度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3.价格3.1 合同总价(1) 在本合同项下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没有变更的前提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肆佰叁拾捌万叁仟捌佰玖拾元整(只包含(1)-(8)项子系统以及该系统相应部门的方案设计费、施工协调配合费、中标服务费等)。(2) (9)-(17)子系统 的报价因需要据实核算,见以后补充协议。3.2 价格说明3.2.1 价格分项详见附件价格清单。3.2.2 本合同总价包括了深化设计、所有货物(含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制造或采购、工厂检验、包装、运输、仓储、保险、安装、调试、验收、培训

34、、技术服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包括质保期保障、以及相关税费等的全部费用。3.2.3 合同价格中的服务费(除安装调试费用外)包括了乙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交通、人员、差旅、文件、其他管理费用等。本合同项下不另计乙方人员的加班费,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3.2.4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方式确定。双方约定的调整因素及调整办法:设备、材料调整办法:价款变化在设备价款5%以内,价款不做调整。超出5%超出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工程量:价款变化在工程量价款5%以内,价款不做调整。超过5%超出部分按投标文件相应部分的结算原则实行多退少补。变化确认办法:(1) 施工条件及性

35、质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项目相同或类似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准;(2)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或没有相似的项目,新增部分由承包商提出变更数额,由发包人代表批准。3.2.5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a.设计变更;b.发包人指派的新工作; c.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3.3 合同价格的变更3.3.1 如因甲乙双方责任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实际设备材料消耗量增付费用,增付金额参照本合同附件价格清单中相应标准计算。3.3.2 本合同总价为暂定价,实际造价根据甲方确认的深化设计设备材料清单和经监理确认的所有变更内容按实结算。3.3.3 如果本工程需要增加设计清单中没有的系统、材料,

36、材料的选型、单价需经甲方和监理确认。4.付款4.1 支付方式本工程工程款由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经乙方、监理公司审核后,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甲方以电汇或支票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帐号)。4.2 支付货币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采用合同货币即人民币付款。乙方在每次收取合同款项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发票和办理相关的手续。4.3 合同定金4.3.1 合同定金为专用条款第3条规定的暂定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1315167元整)壹佰叁拾壹万伍仟壹佰陆拾柒元整。4.3.2 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以下支付文件:1) 乙方出具的经甲方审核的支付请求;2) 乙方开给甲方的履约保函。4.4 工程款(进度款)支

37、付4.4.1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5天内向招标人付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函,合同签订后7天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的预付款,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付款,系统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后7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留下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尾款。4.4.2 付款方式:合同由甲、乙方双方签订,款项的结算由甲方按合同要求与乙方直接结算,具体办法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4.4.3 结算货币:人民币4.4.4 预付款项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扣回。5.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 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唐坚 职务: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发包人

38、就本工程与监理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执行。需要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同上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郭守情 职务:工程师。职权: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进行全面管理。5.3. 管理顾问委派的经理人姓名 职务:经理人。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管 理顾问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执行。6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7 发包人的工作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的所有工作有承包人完成,费用含在投标总价内。(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

39、应要求:开工前完成。(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费用含在投标价中。(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三天。(5)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无约定。7.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对通用条款第7.2条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委托承包人承担的工作费用,投标人应踏勘现场进行考察后慎重报价,此部份报价含在总价中(单独列明),一次包死,不允许调整。8 承包人工作8.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施工统计报表

40、和进度计划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8.1(3)条。(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已提前安排办公和生活房屋及临时设施的工作。(5)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商负责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8.1(8)条,符合武汉市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无约定。乙方必须接受甲方聘请的弱电系统监理及甲方单位的管理及协调,对弱电系统监理及甲方的管理如有异议,应在2天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在甲方正式答复前必须继续执行弱电系统监理及甲方的指令

41、。如因指令的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8.1.1弱电系统监理及乙方之间工作界面的内容,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7天内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执行。8.2 乙方在本项目中提供的技术文件、设计变更、货物、工程进度、质量等,应当经弱电系统监理单位及甲方审核、确认后,报甲方批准。8.3 为保证工程如期顺利完成,乙方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可行的项目管理体系,使工程的进行满足合同的规定。8.4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8.4.1 在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乙方应设立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下称“组织机构”),以实施其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设立的组织机构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和服从甲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乙方对提供本服务的人

42、员应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负责。8.4.2 乙方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包括在现场项目部,并在机构内部设立不同的完整的职能部门,规定相应的职权范围,保证该机构组织结构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良好有效,以使本项目有序、高效地进行。详见附件规定。8.4.3 乙方必须指定一名项目经理派驻组织机构,项目经理是乙方的项目代表,并与甲方授权代表建立固定工作联系;乙方应为组织机构配备充足的合格胜任的人员,其人员必须具备附件规定的资格。8.4.4 所有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必须由甲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乙方必须将其将派出的组织机构人员的资格、资历证明材料以及人员安排计划交给甲方确认。甲

43、方必须在收到后5天内给出书面回复。8.4.5乙方可视项目实际需要调整组织机构或调回、替换其人员,但必须事先书面给出充分理由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据项目实际需要书面要求乙方撤换任何不称职的人员。8.4.6所有变更必须以书面记录并交由甲方确认和备案。所有替代人员必须具备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资质并事先经甲方认可。8.4.7对于乙方提交给甲方确认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变更,甲方必须于收到乙方书面要求后5天内做出回复。8.4.8所有与乙方组织机构和人员相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须承担任何费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9.设计9.1 设计与程序9.1.1 乙方负责本系统的深化设计,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9

44、.1.2 乙方进行的设计必须包括以下步骤:(1) 双方收集和交换数据;(2) 乙方完成并提交系统深化设计;(3) 召开讨论系统设计的联络/会审会议;(4) 甲、乙方审查确认系统设计。9.1.3 执行上述程序计划的进度计划见 “合同执行总体进度计划”。 9.2 设计的确认9.2.1 所有的乙方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深化设计、详细设计以及设计修改等)均应经甲方审查确认。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9.2.2 甲方确认之设计应由乙方准备好正式文件、图纸和计算书。10.技术文件和资料10.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并协助乙方获取履行合同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技术文件。10.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本

45、工程竣工验收前七天提供所有技术文件2套及 其电子文件2套给甲方。所有技术文件、电子文件的清单详见合同附件。11.包装与装运11.1 包装11.1.1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应具备适应远洋、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乙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产品包装前,乙方负责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11.1.2包装所用

46、的材料及包装物结构必须具有较强的可复原性,以保证货物在现场开箱后能方便地按原包装复原。11.1.3合同项下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必须分别独立包装,并与第一批设备材料一起发货。11.1.4乙方在包装货物时应考虑施工现场保管无空调、无抽湿的条件。11.1.5各种设备的松散零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11.1.6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11.2 随箱文件 每个包装箱的内外部应附有装箱文件,装箱文件内必须包含但不限于有详细的货物清单,说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包括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说明书等)。11.3 装运标记11.3.1 乙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系统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或货物的适当位置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或英文)字样作出标记。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11.3.2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11.3.3 乙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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