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险种简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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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险种简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险种介绍迄今已有50年经营历史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的寿险业务,开办的险种主要有传统性寿险和投资分红型寿险两大类,它们分别含有普通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金保险四个基本类型80多个险种,能充分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的保险需求。少儿保险系列: “国寿少儿保险”、“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普通寿险系列:“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国寿福瑞两全保险”、“国寿简易人身保险”、“国寿如意两全保险”;养老保险系列:“国寿养老年金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

2、保险(A)”、“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健康保险系列:“康宁终身保险”、“康宁定期保险”、“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B” 、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先在成都地区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国寿旅游意外保险”、“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分红保险系列:“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两全保险(分

3、红型)”、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福相伴两全(分红型)(简介)保险特点:既为您提供死亡保障,又为您提供身体高度残疾保障,满期时还可以获得丰厚的满期保险金。同时,该产品为您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职业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成果。保费每三年交付一次,交费轻松。一、投保范围: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二、保险利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

4、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缴费方式:本合同的保险费每三周年交付一次,直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五、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六、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

5、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简介)保险特点:满足孩子教育需要的银行邮政专卖产品,关爱成长,合理给付;-18.19.20.21给付“大学教育金”;22岁给付“创业金”;投资保障两不误;-教育储蓄、投资分红兼具的个人理财产品。交费方式,灵活方便;一、投保范围:出生满30天以上,14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儿童 二、保险期间 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三、保险利益 1、生存责任被

6、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 保险金额 X 25%;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9、20、2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 保险金额 X 15%;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创业保险金 = 保险金额 X 30% 。 2、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 = 所交保险费(无息返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费(不计利息)X 1.5 ,合同终止。四、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7、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保险特点:既为您死亡提供死亡风险保障,又在您罹患重大疾病时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更兼每年提供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一、投保范围:出生30日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二、保险利益1、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8、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分期交费的分5年、10年、20年三种。 四、保险期间终身五、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

9、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红利可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简介)险种特点:对象广泛,老少皆宜。凡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障期长,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定期给付,满足所需。每三周年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金,直至身故。生存越久,回报越高,满足生活所需。交费灵活,任您选择。分为10年交、20年交或一次交清,任选一种。一、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

10、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保障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如急需用钱,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借款。 三、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国寿生命绿荫(团体、个人)疾病保险(简介) 险种特色: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疾病和手术达581种,覆盖人身各大系统的急诊重症、慢性疾病和损伤类疾病。保

11、险金根据疾病病种实行定额给付,无需准备医疗费用收据,更不与任何报销制度或其他保障形式相冲突,手续简便。多次发生581种疾病中任何一种疾病或手术,均可按条款规定获得疾病保险金,直到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为止。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不幸身故,被保险人同样可在有效保额下获得全额给付。一次投保终身受益,交费期短,越早购买,所交保费越少。 一、投保范围: 1、符合本公司投保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以作为投保人,统一为本单位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2、凡年满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

12、保险利益的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权益。 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后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按照病种目录表列明的该种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在有效保额内给付疾病保险金。当有效保额低于病种目录表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时,本公司按有效保额给付疾病保险金。 2、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

13、)给付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有效保额部分的已交保险费。 4、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疾病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 如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多次投保本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签发时间的先后顺序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病种目录表中列明的581种疾病或手术后180日内再罹患相同疾病、手术,本合同按一次保险事故处理。 三、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趸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险种特点:保障面宽,贴近大众。凡出生满6个月以

14、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领取方便,满足需求。55或60周岁开始领取,分年领、月领两种。老有所养,后顾无忧。自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被保险人可按约定的养老金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年领养老金金额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金额等于年领养老金金额乘以0.084。高额保障,呵护终身。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按基本保额的6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105岁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交费灵活,任您选择。分为3年交、5年交、15年交、20年交、一次交清或

15、年交至开始领取养老金前7种。保单借款,帮您解困。投保人如因故急需用钱,可向本公司申请借款。 一、投保范围: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二、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五十五和六十周岁两种,开始领取日为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保障 (一)养老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16、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四、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国寿学生、幼儿平安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为主合同,国寿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为附加合同 二、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

17、参加本保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权益。 1、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

18、保险人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3、被保险人投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住院医疗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医疗费用的50%至

19、90%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金额每3000元交保费6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3000元交保费9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每20000元交保费48元。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简介)一、投保范围驾驶或者乘坐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二、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权益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

20、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4、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丁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20%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2、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表。3、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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