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煤机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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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方合同号:WZ-07-018卖方合同号:上海漕泾电厂(21000MW)工程超超临界机组磨煤机买卖合同买 方: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卖 方:北京电力设备总厂2007年7月上海漕泾电厂(21000MW)工程超超临界机组 磨煤机买卖合同签署页买方合同号:WZ-07-018卖方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2007年7月18日 于上海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下称“买方”)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简称为“卖方”)(买方和卖方合称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电厂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上海漕泾电厂(21000MW)工程超超临界机组磨

2、煤机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共同遵守。 1、本签署页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共同构成本合同(简称“合同”): 2.1 本签署页; 2.2 合同条款; 2.3 附件1至13(含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及修改文件等);2.4 澄清问题及澄清回复文件;2.5 招标文件及买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 2.6 投标文件。3、上述第2条所列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合同双方: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以下简称卖方)目 录1. 定义12. 合同标的

3、33. 供货范围44. 合同价格45. 付款方式56. 交货和运输77. 包装与标记108. 技术服务和联络139. 质量监造与检验14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1811. 保证与索赔2212. 保险2613. 税费2614. 分包与外购27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2716. 不可抗力2917. 合同争议的解决2918. 合同生效3019. 其它30第三卷 附 件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 供货范围附件3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附件4 交货进度附件5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附件6 价格表附件7技术服务和联络附件8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附件9大件部件情况附件10 罚款条

4、件附件11 其他技术文件和图纸附件12 履约保函附件13 关于减免税工作分工上海漕泾电厂(21000MW)工程超超临界机组 磨煤机买卖合同1.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买方”是指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2 “卖方”是指北京电力设备总厂 ,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3 “技术支持方” 为本项目的标的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1.4 “合同” 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5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1.6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

5、效日期。1.7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8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9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0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

6、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1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2 “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1.13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4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5 “电厂”是指上海漕泾电厂。1.16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

7、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1.17 “现场”是指位于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1.18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19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20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21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2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

8、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23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余下设备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第二台机组初步验收前交齐。1.24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标的是卖方为买方21000MW燃煤机组供应的设备。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

9、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2.2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中速磨煤机 设备规格(型号):ZGM133G 数量:12台2.3 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2.4 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2.5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2.6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2.7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2.8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0年内,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电厂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保证买方为

10、电厂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卖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 2.9 在本合同最终验收后的20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在机组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批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电厂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但买方在用完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或者卖方为买

11、方提供其他合格的生产厂商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2.10 在每台机组质量保证期满后,对该机组进行第一次停机检查和修理时,则卖方有义务免费根据买方需要随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3. 供货范围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

12、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4. 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422万元,大写: 陆仟肆佰贰拾贰万元 。 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211万元,大写:叁仟贰佰壹拾壹万元,其中第二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211万元,大写:叁仟贰佰壹拾壹万元。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4.1.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6292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3146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3

13、146万元。本合同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4.1.2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10万元,第二套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10万元。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附件7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

14、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4.1.3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人民币55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人民币55万元。“运杂费”包括两部分: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合同设备中国外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目的港始发站(

15、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5. 付款方式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5.2 付款方式:银行票据。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1:3:5:1):5.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5.3.2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

16、需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30,作为合同设备进度款。5.3.2.1该套设备主要部件投料;5.3.2.2卖方提交经需方认可的相关文件;5.3.2.3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5.3.3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最后一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合同设备的财务收据(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5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50%。 卖方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完成最后一批交货后,开具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0%的增值税发票。5.3.4每套合同设备

17、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5.3.4.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5.3.4.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5.4技术服务费的支付:5.4.1每套设备的第一批设备交货后,并且驻厂代表进厂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0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30。5.

18、4.2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5.5运杂费的支付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卖方分批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票据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批运杂费。5.6 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5.7 根据本合同第10、1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

19、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5.8 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5.9 卖方发票/收据价值应与相应设备/技术服务/运杂费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绝付款。6. 交货和运输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6.2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6.2.1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上海漕泾电厂一期工程施工现场(车上)6.2.2技术资

20、料邮寄地址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地址:上海中山南路268号新源广场30楼邮政编码:200010收货单位: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综合事务部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田林路888弄7号邮政编码:200233收货单位: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管理部华东电力设计院:地址:上海武宁路409号邮政编码:200063收货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工程处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使用特快专递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6.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并提供一份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大于9米2.7米3米的

21、大件货物清单。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现场交货时间以现场交货记录为准。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设备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前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

22、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8)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包括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2.7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9。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7如有属于本合同条款3.2条所述的、在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 6.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

23、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运到买方现场。6.9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12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6.10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

24、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6.12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6.13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7. 包装与标记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

25、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晒、防冻、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和或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暴晒、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

26、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 2)目的站;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生产日期; 9)生产工厂; 10)保管等级。11)唛头(如有)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

27、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数量、重量、价格、机组号、图号和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和合格证一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

28、确定。7.6 附件2中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7.7 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规定注明相应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9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 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

29、顺序始终是连贯的。7.12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站;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1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

30、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7.15 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8. 技术服务和联络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详细内容见附件3、5及7。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

31、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8.4卖方如果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卖方提供给买方8.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并在修改本上签字,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

32、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8.8 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8.9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11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8.12卖方须对一

33、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提交买方予以确认,详见附件7。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8.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

34、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9. 质量监造与检验9.1 监造9.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3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9.1.2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9.1.4

35、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9.1.4.1 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9.1.4.2 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保密部分除外)。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交通、通讯、食宿等方面)。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

36、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9.1.7 不论监造代表

37、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9.1.8 卖方(包括技术支持方)对所提供设备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查阅技术支持方的监造记录,如果买方监造代表要求复制,卖方必须提供复印件。买方对设备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

38、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 此外,由卖方供应的相对独立的设备和部套件,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卖方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果买方认为必要,某些主要设备的检验记录还应由买方代表按附件五向卖方提出要求见证并会签。9.2.2 卖方应在本电厂双方会同检验的设备组装和检验前3个月,将检验和组装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详细计划在初步计划以后一个月提出,买方有权派遣买方代表到卖方和卖方技术支持方的制造厂,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情况,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设备和任何部件

39、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检验和试验程序由买方代表与卖方人员共同协商确定。如因卖方原因未能遵守上述时间程序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来不及检验时,买方有权视情况,要求卖方推迟该项主要设备的出厂日期。 9.2.3 买方应在接到卖方安排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后一个月内,将买方参加检验人员的名单提交给卖方。卖方应免费提供买方人员工作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试验结果和试验方法及仪器的精度要求和其它资料以及对工具仪器进行检验的条件,卖方还应免费提供使用试验仪器及交通工具、医务室等,但食宿、医疗费由买方自理。买方派人参加卖方及其

40、分包商的设备检验,如买方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按时到达检验工厂,而卖方又没有准备好或性能试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需要较长日期返修,买方不得不第二次派遣检验组时,则卖方应负担检验组的第二次派遣的所有有关费用,包括往返机票及旅馆费用。9.2.4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0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

41、工作和生活方便。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卖方人员未按买方通知的时间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9.2.5现场接收和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

42、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9.2.6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9.2.7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9.2.8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2.4至9.2.7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本合同之9.2.9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付款中扣除

43、。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设备迟交违约金也将在设备付款中扣除。9.2.9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合同11.11条处理。9.2.10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8个月。9.2.11上述9.2.4至9.2.10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章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9.3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支持方(卖方如果有)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

44、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负责配合卖方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卖方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电厂尽快建成投产。重要工序(见附件7)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

45、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10.2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

46、附件1、5的要求进行。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对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7天,否则将按11.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10.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8个月内(此8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套机组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每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条和11.6条办理。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卖方责任,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属卖方原因,买方确定第二次验收试验时间,属买方原因,买方应在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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