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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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矿产资源管理1.探矿权普查项目相关问题2.采矿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的两个问题 3.勘查资质办理相关问题4.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期 5.采矿许可证有效性问题 6.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问题 7.采矿权价款需要交吗? 8.煤矿采矿权抵押的问题 9.矿业权延续适用招拍挂还是协议出让? 10.矿山开采许可证到期之后的处理办法?11.探矿权延续期间能否办理交易鉴证?12.部级办证的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修编需哪一级资质机构? 13.哪些矿产资源储量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评审?14.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提交哪些资料?15.什么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统计?16.什么情形下,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造

2、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非法采矿罪论处?17.什么情况下,需要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 18.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机关有哪些?19.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程序是什么?20.勘查原始地质资料?21.什么是矿产勘查成果地质资料?22.什么是矿产勘查实物地质资料?23.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什么?24.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是什么?25.矿山资源储量台帐有哪些?26.矿山储量年报应包含哪些内容?27.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规定(陕国土资发201253号)中的年检工作内容有哪些?28.陕西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陕国土资发201211号)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

3、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条件是什么?29.违法采矿等相关政策问题30.二轮规划修编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是否可以办理征收?31.关于越界开采是否扣除成本问题32.开办大型采石场占用农用耕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吗?33.开采、利用地下热水是否需要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与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问题35.露天矿山是否需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36.采矿用地采取何种方式出让?三、陕南移民搬迁1.陕南移民搬迁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2.移民搬迁机构如何确保搬迁对象公平、公正、公开?3.陕南移民搬迁有哪几种安置模式?建房补助标准是怎么的?4.移民搬迁用地有哪些规定?5.对搬迁后原有

4、土地如何处理?有何优惠政策?二、矿产资源管理1.探矿权普查项目相关问题问:我公司是属于中外合资矿产勘查开发公司,于2003年5月经部审批同意领取了2个探矿权普查项目,经过多年普查工作,现已初步查明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对矿区地质工作情况有了基本了解,编写了阶段性成果报告,求得金矿资源量(333+334)47吨金属量,具备了进一步开展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基本条件。为使下一步工作少走弯路,并尽快投入开发阶段,需请示下列问题,以期达到预想目的。一、公司持有的两个探矿权均是普查项目,资金投入全部由本公司支付,由出资人出任企业法人代表并掌控公司所有管理,没有欠债欠账。由出资人投资勘查的两个探矿权可否在现在进行

5、转让。答:一、根据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符合条件规定的探矿权,允许依法进行转让。二、按照有关规定,转让时须对涉及价款的项目依法进行价款处置。根据有关规定,在原发证机关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三、探矿权延续须符合国土资发200920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四、按照有关规定,探转采时须对涉及价款的项目依法进行价款处置。五、根据国土资发2005200号,金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2.采矿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的两个问题 问:采矿权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权证的变更?企业内部股东变更,是否

6、需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权证变更?如要办理变更,例如上市公司的股东,每天都会变化,是否需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答:具体请到原发证机关咨询了解相关规定要求。3.勘查资质办理相关问题 问:我是某勘查单位的一名管理者,我勘查资质于2012年申批到位的,现在以下问题需提问,请给予回复:(1)我勘查资质固体矿产现为乙级,申办为甲级是否在贵部办理?(2)升级为甲级固体矿产需要的具体资料?(3)如果增加坑、钻、探,需在哪里办理申批资料? 答: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的审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事宜,可以登录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查看相关规定。网页位置在“热点专题”栏目中的“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

7、”专题,也可致电01066558392咨询。4.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期的问题 问:一般延续后的新许可证应以原许可证有效期止为起始日期。如超过原有效期时间过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答:一般延续后的新许可证应以原许可证有效期止为起始日期。如超过原有效期时间过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5.采矿许可证有效性问题 问:我公司采矿许可证在办理矿区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5年1月至2015年1月),现所提交的变更手续、资料已符合要求。目前,在等待配号中。现想请教以下两个问题:(1)请问配号需要多长时间才可以下发到省厅?(2)在新证未取得期间,是否可以用原采矿许可证办理抵押备案事项(贷款用)?

8、 答:(1)采矿权统一配号是采取网上自动配号,只要上传的申请配号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当时即可获得配号。(2)在办理矿区范围变更新证未取得期间,只要该采矿权符合抵押备案条件,可用原采矿许可证办理抵押备案。 6.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相关问题 问:我是一名国营矿山企业工作人员,想请问贵单位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开采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后果的残留矿体”,此项条款中,如果原单位想开采“闭坑矿山中的残留矿体”需办理何种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 答:需要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7.采矿权价款需要交吗? 问:原探矿权为个

9、人所有,个人出资勘查并提交详查报告(铅锌矿),并新立登记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省国土资源厅要求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并交纳价款,请问有国家或地方法律依据吗?不是由国家出资的勘查的才交价款吗? 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评估并缴纳矿业权价款。对企业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的,不收取矿业权价款。8.煤矿采矿权抵押的问题? 问:我是中国民生银行的员工,我行受理了一笔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采矿权相关信息如下: 采矿权人:泸州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杨梅

10、沟煤矿;开采矿种:煤。贵部于2011年8月27日颁发了编号为:C1000002009081120034527的采矿许可证。 现有以下问题恳请贵部回复:(1)该采矿权能否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部门是否为贵部?(2)如可以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我部颁发证号为C1000002009081120034527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泸县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杨梅沟煤矿。采矿权抵押备案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中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相关规定。9.矿业权延续适用招拍挂还是协议出让? 问:探矿权延续是否还需要进行探矿权

11、价款评估,是否还需要缴纳价款,适用招拍挂还是协议?如果探矿权转采矿权已经缴纳过价款是不是就不需要再缴纳价款了,但是采矿证的有效期怎么算?是按探矿权剩余的有效期吗?采矿权延续是不是适用协议出让还是也得招拍挂?还有国土资(2012)80号文是不是仅针对新立的矿业权。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请参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10.咨询矿山开采许可证到期之后的处理办法? 问:我这里有一个矿山许可证是2014年7月到期,那到期之后是自动可以续期呢,还是一定要停止开采呢,现在能不能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呢?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

12、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11.探矿权延续期间能否办理交易鉴证?问: 我有一个探矿权证,现在正在办理延续登记申请,延续登记申请材料已经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了,国土资源部门还在办理中,但是探矿权证现在已经过期了。请问可不可以到交易部门办理转让交易鉴证的手续? 答:鉴于矿业权交易机构无法对过期的探矿权进行转让合同鉴证,请在探矿权延续手续完成后办理相关手续。12.部级办证的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修编需哪一级资质机构? 问:原省级办证现部级办证的采矿权,因开采规模扩大,需要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请问要求什么资质机构来编制?哪一级组织审查?省国土厅组织审查,行

13、吗? 答:开发利用方案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写,国土资源部发证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审查。13.哪些矿产资源储量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评审?答:(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应予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14.申

14、请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提交哪些资料?答:(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四)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五)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六)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15.什么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统计?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分为查明登记、占用登记、残留(闭坑)登记和压覆

15、登记四种。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16什么情形下,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非法采矿罪论处?答:(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

16、定矿种。17.什么情况下,需要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或者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这两种情况下,需要对矿产资源进行鉴定。18.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机关有哪些?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机关有国土资源部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负责出具由其查处案件的破坏价值鉴定结论,其他案件的鉴定结论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出具。19.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程序是什么?答: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其鉴定程序

17、如下:(一)受理。鉴定机关自收到鉴定申请后,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二)复核。鉴定机关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储量说明书进行复核。并在30日内将复核意见报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0 日。(三)出具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评审中心的复核意见之日起20 日内,拟定鉴定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鉴定委员会审查。审查时,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审查通过的,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未通过的说明意见及理由。20勘查原始地质资料?答:矿产勘查原始地质资料是指在矿产勘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和矿床勘探过程中所形成的

18、原始地质资料,包括文本式地质资料如野外地质记录和图件、原始编录、底稿底图、化验分析报告等。以及实物资料如岩心、矿心、测试样品和各种标本、勘查标志等。对矿产勘查原始地质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保存。21.什么是矿产勘查成果地质资料?答:矿产勘查成果地质资料是指地质人员根据在矿产勘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和矿床勘探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原始地质资料,经过综合整理、分析研究、归纳总结后编写的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报告,矿产资源普查报告和矿床勘探报告等。22.什么是矿产勘查实物地质资料?答:矿产勘查实物地质资料是指在矿产勘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和矿床勘探过程中所形成的实物地

19、质资料,如岩心、矿心、测试样品和各种标本、勘查标志等。23.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答: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24.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是什么?答:(1)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2)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3)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4)适时

20、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帐。(6)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25矿山资源储量台帐有哪些?答:矿山资源储量台帐是全面、准确反映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情况的基础资料,是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基础。矿山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修改、更新台帐的各项内容。具体应包括:(1)查明资源储量台帐详细登记地质勘查提交的资源储量。经多次进行地质勘查的矿床,应依次分别登记各次勘查的资源储量增减及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不同矿石(工业、自然)类型、矿石品级、煤类的各类基础储量

21、、资源量亦应分别登记;附记各次勘查的范围(拐点坐标)、标高、工程间距、采用的工业指标和资源储量估算参数。(2)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帐根据矿山开采设计编制,应按设计期次依次登记,并依照设计计算的详细程度,按资源储量类型、矿石类型、品级或煤类以及阶段(中段)、矿块、设计境界内、外资源储量分别登记。附记境界范围(平面坐标和标高)、设计时间、所依据的勘查报告、设计批准单位等。(3)资源储量变动台帐全面记录保有、开采、损失、查明以及重算引起的各类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并按开采单元和开采年限分别建立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记录阶段(终端、片盘)的、矿块(房)的、矿体和矿床的资源储量变动情况及历年的资源储量变动情况。

22、不同矿石类型、品级或煤类应分别登记。(4)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一个开采单元开采结束,计算其采空部位的地质矿量。该台帐是探采对比与资源储量最终核实的基础。(5)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帐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帐分别按月、季、年进行统计,并分别对采场、阶段(终端)、采区(坑口)和矿区的矿石损失率的计划与完成情况进行统计。26.矿山储量年报应包含哪些内容?答:(一)矿山储量年报正文内容应包括:(1)累计查明资源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2)保有查明资源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3)当年动用(采出和损失)资源储量;(4)当年勘查增减及重新计算增减的资源储量;(5)矿石质量变化情况;(6)下一

23、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7)其他与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问题。(二)矿山储量年报附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内容应包括:(1)矿山储量开采现状;(2)当年采空区分布;(3)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分布地段;(4)保有资源储量及类型分布。27.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规定(陕国土资发201253号)中的年检工作内容有哪些?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内容为采矿权人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具体为:(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4)矿产资

24、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情况。(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存情况。在本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应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及其在企业账户预存保证金情况。(6)矿山资源储量占用登记、动态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7)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8)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9)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10)依法填报统

25、计报表或资料情况。(11)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12)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履行情况。(13)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14)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其他内容。28.陕西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陕国土资发201211号)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条件是什么?答:(一)申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项目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制,各类资源储量资料齐全,动用、采出、损失量和“三率”管理资料台账清楚、规范,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开采回采率高于设计

26、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2)选矿回收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3)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4)矿山生产中尾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5)充分利用低品位矿并取得显著成效;(6)利用废石(煤矸石)、矿山废水等废弃物取得显著成效;(7)近三年矿山企业已自筹资金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二)申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的矿山企业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以下条件:(1)

27、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果显著,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2)有关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确保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得到及时有效开展。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3)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29.违法采矿等相关政策问题问:(1)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已进行立案侦查(已控制当事人),国土部门是否还要进行行政处罚。(2)采矿权人擅自允许他人进入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后,国土部门已依法处罚到位;对进入他人矿区采矿的当事人,应如何进行处罚。(3)是不是所有采出矿产品的行为,

28、都属于采矿行为。比如实施土地整理采出的沙石;河道治理采出的沙石、金等。谢谢!急盼!答:(1)对于违法采矿构成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最终的审判中,除判处刑罚外,也会涉及没收违法财产、处以罚金等内容。上述与行政处罚的内容具有同一性。鉴此,对于涉嫌违法采矿罪并已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对刑事审理不涉及的处罚,如吊销采矿许可证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进入他人矿区采矿,属于无证采矿。不论该行为是否经采矿权人同意,都不影响对该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3)依法实施土地整理或者河道治理,施工中清理或挖掘出的矿产资源,应当不属于采矿行为。但如果擅自将矿产品出售获利,则应当依法处罚。30.二轮

29、规划修编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是否可以办理征收?问:二轮规划修编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区(该独立工矿用地区规划指标占城镇工矿用地指标),是否可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该独立工矿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答:根据土地利用分类确定地类,该办理转征手续的办理转征手续。31.关于越界开采是否扣除成本问题咨询问:砖厂越界开采页岩,在对其没收违法所得时,是按砖的销售凭据确定,还是要扣除制砖的成本。谢谢!答:按销售凭据确定。依据: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原地质矿产部17号令)第九条的规定。32.开办大型采石场占用农用耕地需要办理农

30、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吗?问:为了服务家乡高速公路建设,大量向高速公路工程提供石料,决定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组建一家规模较大的采石场,在采石场选址的地方,需要新修简易公路、混石土堆放区、采石作业区、碎石堆放区、办公场地等需要占用农用坡耕地和水田合计超过50亩以上耕地面积数量。 需要向您请教的问题是:占用如此规模的农用耕地需要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吗?如需要审批,属于哪级人民政府审批?如果没有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先行通过向当地村民直接签订租地合同,以租代征使用耕地进行采石生产,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另外,采石场生产的石料是提供给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有特殊政策照顾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吗?是

31、否不需要向国家交纳耕地占用税费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答:(1)采石场属于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要办理农用地和土地征收手续。(2)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采石场生产的石料虽是提供给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使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过程中,并没有什么

32、特殊的照顾政策,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3.开采、利用地下热水是否需要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经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某公司开采地下热水作为温泉水疗(洗浴)用。现当地国土部门要求对开采的地下热水按数量(立方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开采、利用地下热水是否需要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如需要,又怎样计算?答: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和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地发1994第99号)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下热水属于地热类的矿产资源,因此在开

33、采时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的计算方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3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与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问题问:请问矿山企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后,办理矿山临时用地还需要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吗?答: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复垦费用、复垦计划等作出安排。如果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可以不再另行缴纳,但要明确足额用于土地复垦的费用。如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不包含土地复垦费用,还要按照规定落实。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35.露天矿

34、山是否需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问:我公司为一露天矿山开采单位,目前已或发改委批准立项,并经林业部门审核,获得林权证(所涉及林地为集体林地),在此特向贵单位咨询,我公司所面临的情况,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答:由于矿业用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目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对采矿用地的取得、使用、复垦、退出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部已在部分地区开展矿业用地改革试点,待对试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后,才能形成全国性的政策规定。因此,当前采矿用地审批手续要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36.采矿用地采取何种方式出让?问:现有一采矿权范围内的用地,初步定位采矿用地,主要

35、用于采场主副井的架设和一些简易仓库,车间等。请问是否可以定位采矿用地?采矿用地应采取协议出让还是招拍挂出让?与工业用地限制容积率不同的是,采矿用地不限制容积率?在出让价格上与同区位的工业用地价格比较如何?请回复,谢谢。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明确:“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时明确,“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对于经营性基础设

36、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三、陕南移民搬迁部分地质灾害问题地质灾害问题问:(1)乡镇国土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某处有地质灾害隐患时,应该怎么做?(2)国土部门请资质部门对某处是不是地质隐患点进行鉴定,资质部门认为该处没有地灾安全隐患时,要不要出具书面鉴定

37、报告?谢谢!答:一、关于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某处有地质灾害隐患时应该怎么做的问题: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在发现隐患点后,经初步判定可能出现险情,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主要包括转移受威胁人员、简易可行的排危除险等措施。同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由其视情启动应急预案,开展调查鉴定险情,提出并落实处理措施。已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纳入群测群防监测体系,由所在地乡(镇)国土所会同隐患点所在村编制防灾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二、关于资质部门进行地质隐患点进行鉴定后是否出具书面鉴定报告的问题:专业技术单位受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委托开展地质

38、灾害隐患核查,在核查工作结束后,通常根据需要出具核查技术报告或通过其他形式通报核查情况。委托单位据核查结果进一步开展勘查、群测群防监测或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工作。1.陕南移民搬迁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答:陕南移民搬迁涉及汉中、安康、商洛三市28个县(区)60万户240万人民群众群众,根据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陕政办发201167号)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12020年)相关规定, 搬迁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有以下六种:(1)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它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2)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

39、村、户;(3)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4)距乡、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5)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6)已规划或即将建设的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村、户2.移民搬迁机构如何确保搬迁对象公平、公正、公开?答:建立移民对象审查制度,移民对象实行村镇初审、县(区)对口部门预审、县(区)政府审批认定的“三级审查”制度;健全移民对象审查监督机制,实行镇政府公示、县(区)政府公示、电视网络公示制度,坚持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正,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严格移民安置结构要求,受地质、洪涝灾害威胁的户数不得低于全年搬迁安

40、置计划的30%,五保户和特困户不得低于全年搬迁安置计划的10%。当年因地质、洪涝灾害造成危房和房屋倒塌的受灾户年内必须实施搬迁安置。3.陕南移民搬迁有哪几种安置模式?建房补助标准是怎么的?答:陕南移民搬迁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模式,集中安置以城镇安置、建立移民新村和小村并大村移民安置模式为主,分散安置以移民自主搬迁为主。建房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集中安置按照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种建房面积,由搬迁户按照不同的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所需其余资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并整合项目资金统筹解决。搬迁群众中的特困户、五保户和孤寡老人按照规定面积,由政府免费提供住

41、房,所需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解决。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也可纳入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形式安置供养。(二)分散安置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并按省和市县各承担50%的比例落实。移民搬迁对象补助标准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4.移民搬迁用地有哪些规定?答: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陕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要求,根据陕南地区地形地貌特征和居住习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亩以内;分散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5亩以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陕南地区移民搬迁用地审批意见中,将移民搬迁用地审批程序规定如下:(一)对于进入城镇安置的,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进行审

42、批;(二)对于集中安置在同一乡镇范围内的,尽可能使用存量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农用地转用和宅基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三)对于分散安置的,尽可能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用空闲宅基地,占用其它土地的,按照宅基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四)对混合居住在城镇小区的,按比例配建移民安置房,分别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对相关土地税费进行减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5.对搬迁后原有土地如何处理?有何优惠政策?答:根据省国土厅关于避灾移民搬迁安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用发201144号)文件精神,避灾移民群众搬迁后,原有农民宅基地及农村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原则上应优先复垦成耕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奖励;搬迁户对原宅基地进行了复垦,且新建住宅占用土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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