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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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098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扎实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提出以下意见。一、构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工作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对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

2、0817号),明确主体责任,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监察,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二、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一)扎实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是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和继续,要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专项整治中,对所有的瓦斯隐患,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实行“编

3、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依靠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予以关闭。(二)严厉惩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在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中,严惩“三非”、“三违”和“三超”等行为。要切实抓好在建和整合技改煤矿的瓦斯防治,严格项目核准,严禁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程承包给不具备专业能力的队伍施工。(三)继续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继续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瓦斯灾害严重,整顿无效、难以达标的小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严防在资源重组和改扩建过程中发生

4、事故。加强对已关闭小煤矿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四)加强源头管理。要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的重要内容,凡存在重大瓦斯隐患,或者瓦斯治理措施不配套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应抽采矿井没有编制瓦斯抽采方案的,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达不到瓦斯抽采规定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把安全工作做到现场、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一)强化制度规范的约束作用。煤矿企业必

5、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规范,坚持有法必依、有章必循、违法违章必究;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只认规程不认人”,在企业内部营造依法依规加强瓦斯防治、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把“依法治安”方略落实到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883号)等文件精神,对贯彻执行不力导致瓦斯事故发生的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确保安全投入。煤矿企业应当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努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要定期组织瓦斯隐患

6、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隐患必须落实资金、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三)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以及矿井地质、水文等基础资料库,建立健全区队、矿井、集团公司对瓦斯等安全隐患的分级管理和整改治理制度,实施动态监控,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在集中开展“攻坚战”和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将瓦斯防治制度化、经常化。(四)狠抓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一是要以加强班组建设为重点,完善班组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每个区队、班组和岗位。二是要建立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体系,进一步细化各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明确每道工序的

7、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有章可循,便于执行,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是要加强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要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新员工岗前应知应会培训,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员工严禁下井作业。四是要切实加强区队班组的应急处置工作,注重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灾和自救等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四、大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力度,结合安全生产许可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各类煤矿强制推行成熟适用的瓦斯防治技术和装备;要继续发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围

8、绕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措施、低透气性煤层抽采抽放等技术难题联合开展科研攻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岗位技能,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坚实基础上。五、进一步落实各项经济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及国家有关部委等一系列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8号),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针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完善办法和措施,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推动煤矿

9、瓦斯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措施,把瓦斯抽采目标纳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落实到产煤县(市)和重点煤矿,全力做好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二)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切实负起监管和执法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和安全许可,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安

10、全管理和监督,不断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坚持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从严执法、联合执法,加强对各类煤矿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促使煤矿企业更新防突理念,落实防突措施,强化防突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和重点环节,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有针对地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专项督查。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合技改矿井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矿井,要实施重点监管、跟踪监察。对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监控不正常、抽采不达标、管理不到位的煤矿,要限期整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执法措施。(三)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按

11、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坚决惩处安全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坚持安全生产约谈和警示通报制度,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要约请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或发出警示通报,研究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工作的对策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请各产煤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厅印)二九年九月十三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生产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 14 日印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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