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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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16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察20082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强化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廉政建设,促进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进行细化,制订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现予印发施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

2、告国家煤矿安监局。附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和指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廉政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特制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将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分为采掘工程、“一通三防”、防治水等22个类别,按其违法行为(事实)的轻重程度,对处罚的幅度进行了细化,便于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据实裁量。本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行,被处罚的主体包

3、括煤矿企业及相关人员,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第一章 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第一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违法行为。(一) 法律规定:煤炭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煤炭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

4、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二) 行政法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作出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移送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地质矿产

5、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三) 部门规章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作出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移送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二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6、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1)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或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定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日,处50万元以

7、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个采区内同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或单个回采工作面月生产能力超过设计能力50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或单个采区月生产能力超过设计能力25,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4)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2

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 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超层越界开采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1)超层越界开采,其

9、盗采煤量小于100吨或者掘进巷道小于50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100吨小于1000吨或者掘进巷道大于50米小于500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1000吨小于5000吨或者掘进巷道大于500米小于1000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0日,处以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4)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5000吨或掘

10、进巷道超过1000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5)超层越界开采,并对相邻矿井、地面建筑物安全等造成重大威胁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6)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八)项“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

11、效措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1)未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进行冲

12、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 违反顶帮管理和支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一) 行政法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

13、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部门规章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在有冲击地压等危害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一) 行政

14、法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有冲击地压的”;第(三)项“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实施标准:在有冲击地压危害的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或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或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部门规章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煤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和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15、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独眼井开采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第二章 “一通三防”类违法行为第八条 瓦斯超限作业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第二款第(二)项“瓦斯超限作业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

16、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7、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或未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限5日内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7

18、万元以下的罚款;(2)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5日,限期30日内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5日,限30日内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5) 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5日,限10日内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19、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6)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5日,限5日内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管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

20、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1)高瓦斯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标校不及时,致使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日,限2日内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限60日内改正,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限30日内改正,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

22、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的,停产整顿至

23、备用主要通风机安装、调试完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4)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限30日内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立即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按规定形成通风系统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

24、点风量不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立即改正,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停产整顿少于3日,限5日内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开采自燃煤层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违法行为。(一) 行政法规规定: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25、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项“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1)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限30日内

26、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或者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并进行监测的,停产整顿不少于7日,限10日内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4)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27、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限30日内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5)采掘工作面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6)矿井开采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

28、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实施标准:未采取上述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部门规章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等浓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一) 行政法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

29、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部门规章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可

30、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违法行为。(一) 行政法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部门规章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

31、度,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有瓦斯突出危险,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有瓦斯突出的”。实施标准:在有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或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一) 行政法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进

32、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实施标准: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部门规章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

33、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实施标准:干打眼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井工煤矿通风、防尘、防火、防瓦斯的设施、设备和工艺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部门规章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第4目“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第5目“高瓦斯、煤

34、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验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第6目“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第10目“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

35、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实施标准:(1)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30日内改正;(2)未按规定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30日内改正;(3)矿井不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4)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5)矿井未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或没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30日内改正;(6)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

36、通风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7)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2日内改正;(8)矿井没有反风设施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30日内改正;(10)低瓦斯矿井未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20日内改正;(11)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没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30日内改正;(12)未实行瓦斯检查制度或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

37、度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2日内改正;(13)未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或未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测仪器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10日内改正;(14)瓦斯检测仪器未定期校验或未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10日内改正;(15)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16)地面和井下没有排水系统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没有防灭火系统,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20日内改正;(18)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或雷管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2日内改

38、正;(19)爆破工作由非专职爆破工担任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2日内改正。第十九条 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部门规章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爆破、吊装作业违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不

39、少于7日,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 防治水类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

40、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或者未查明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情况下组织生产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未配备防治水专门人员,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或者未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

41、下的罚款;(4)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0日,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5)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在水体下和地温异常及有热水涌出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在水体下面开采的”;第(五)项“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42、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井下采掘作业违反探放水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行政法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4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部门规章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章 设施设备类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安全生

44、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六)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第(九)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根据工期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不少于10日,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使用

45、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违法行为。(一)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实施标准:(1)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责令根据工期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二) 部门规章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责令

46、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因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1)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根据工期限期改正;(2)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逾期不

47、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

48、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根据工期限期改正,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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