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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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 酬 管 理 制 度 范 例一 、 目 的 : 为 体 现 集 团 公 司 “任 人 唯 贤 、 德 才 兼 备 ; 位 以 授 能 、 爵 以 酬 功 ; 能 者 上 、 平 者 让 、 庸 者 下 ; 公 开 、公 平 、 公 正 ”的 纳 贤 机 制 及 “事 业 留 人 、 待 遇 留 人 、 感 情 留 人 、 环 境 留 人 、 信 用 留 人 ”的 留 人 机 制 ,切 实 建 立 起 一 套 “选 人 、 育 人 、 用 人 、 留 人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 , 激 发 起 各 级 干 部 员 工 勤 奋 工 作 和学 习 创 新 的 热 情 , 充 分 实

2、现 激 励 和 约 束 相 结 合 的 目 的 , 特 制 订 本 薪 资 制 度 。 二 、 遵 循 原 则 : ( 一 ) 公 平 性 原 则 : 外 部 公 平 性 、 内 部 公 平 性 、 个 人 公 平 性 ; ( 二 ) 竞 争 性 原 则 : 与 同 地 区 同 行 业 同 等 要 求 同 等 职 位 相 比 , 薪 酬 福 利 具 有 竞 争 力 ; ( 三 ) 激 励 性 原 则 : 结 构 和 指 标 比 较 合 理 , 能 最 大 限 度 调 动 广 大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 ( 四 ) 经 济 性 原 则 : 按 “所 产 生 的 价 值 比 成 本 更 重 要

3、 ”的 原 则 , 用 最 少 的 钱 办 最 多 的 事 ; ( 五 ) 合 法 性 原 则 : 符 合 国 家 劳 动 法 和 其 它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六 ) 简 单 实 用 原 则 :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主 要 采 用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制 , 并 附 以 生 产 经 营 实 际 需 要 的其 它 薪 资 分 配 办 法 。 三 、 制 定 依 据 : ( 一 ) 依 据 公 司 的 历 史 、 现 状 和 未 来 战 略 发 展 定 位 的 需 要 ; ( 二 ) 依 据 同 行 业 、 同 地 区 、 同 等 职 位 的 薪 酬 福 利 水 平 ;

4、 ( 三 ) 依 据 员 工 付 出 劳 动 量 的 大 小 ; ( 四 ) 依 据 职 务 的 高 低 ; ( 五 ) 依 据 技 术 与 训 练 水 平 的 高 低 ; ( 六 ) 依 据 工 作 的 复 杂 程 度 ; ( 七 ) 依 据 年 龄 与 工 龄 ; ( 八 ) 依 据 劳 动 力 和 人 才 市 场 的 供 求 状 况 ; 四 、 适 用 范 围 : 本 方 案 适 用 于 集 团 总 部 全 体 员 工 及 下 属 公 司 的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但 特 殊 岗 位 需 另 行 制 定 的 除 外 。 五 、 管 理 机 构 : ( 一 ) 本 方 案 由 公 司

5、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制 定 、 实 施 、 调 整 、 修 改 、 解 释 。 ( 二 ) 如 遇 公 司 重 大 的 年 度 调 薪 、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分 配 等 问 题 时 , 需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牵 头 成 立 薪 资 管理 1委 员 会 共 同 处 理 。 ( 三 ) 在 日 常 工 资 核 算 中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员 工 出 勤 统 计 及 考 勤 卡 收 发 , 行 政 办 负 责 打 卡 管 理及 打 卡 钟 管 理 , 财 务 部 负 责 工 资 计 算 。 六 、 薪 资 结 构 : ( 一 ) 基 本 薪 资 : 由 岗 位

6、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学 历 薪 资 、 技 能 薪 资 、 工 龄 工 资 、 特 聘 薪 资 组 成 。 ( 二 ) 津 贴 : 电 话 津 贴 、 夜 班 津 贴 、 兼 职 津 贴 组 成 。 ( 三 ) 奖 金 : 由 全 勤 奖 金 、 绩 效 奖 金 、 效 益 奖 金 组 成 。 ( 四 ) 超 时 工 资 : 加 班 费 。 ( 五 ) 业 务 提 成 。 七 、 基 本 薪 资 : ( 一 ) 集 团 总 部 职 务 体 系 如 下 : ( 各 职 务 体 系 的 员 工 除 在 本 职 务 体 系 内 可 晋 升 外 , 也 可 晋 升 为 主管 职 务 体 系 )

7、 。 1、 主 管 职 务 体 系 : 总 裁 ; 副 总 裁 ; 总 裁 助 理 、 总 监 、 下 属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总 监 、 下 属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部 长 ( 行 政 办 主 任 ) 、 厂 长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部 长 ( 行 政 办 副 主 任 ) 、 副 厂 长 ; 部 门 主 管 ; 分管 主 任 ; 职 员 、 组 长 ; 班 长 ; 员 工 ; 2、 技 能 职 务 体 系 :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 助 理 会 计 师 、 助 理 工 程 师 ; 3、 事 务 职 务 体 系

8、: 高 级 秘 书 ; 秘 书 ; 4、 技 术 工 种 职 务 体 系 : 高 级 技 师 ; 技 师 ; 技 工 ; ( 二 ) 集 团 总 部 确 定 岗 位 职 位 等 级 共 11 个 级 别 1、 第 一 层 级 : 总 裁 ; 2、 第 二 层 级 : 副 总 裁 ; 3、 第 三 层 级 : 总 裁 助 理 ; 集 团 总 监 ; 下 属 公 司 总 经 理 ; 4、 第 四 层 级 : 集 团 副 总 监 ; 下 属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5、 第 五 层 级 : 集 团 部 门 部 长 、 集 团 办 公 室 主 任 ; 下 属 公 司 厂 长 ; 下 属 公 司 总

9、 经 理 助 理 ; 6、 第 六 层 级 : 集 团 部 门 副 部 长 、 副 主 任 ; 下 属 公 司 副 厂 长 ; 7、 第 七 层 级 : 集 团 主 管 级 ; 高 级 工 程 师 ; 高 级 会 计 师 ; 8、 第 八 层 级 : 分 管 主 任 级 ; 公 司 专 员 级 ; 工 程 师 ; 会 计 师 ; 高 级 秘 书 ; 高 级 技 师 ; 9、 第 九 层 级 : 职 员 级 ; 助 理 工 程 师 ; 助 理 会 计 师 ; 秘 书 ; 技 师 ; 组 长 ; 10、 第 十 层 级 : 班 长 ; 技 工 ; 11、 第 十 一 层 级 : 普 通 员 工 ;

10、 ( 三 ) 各 职 务 体 系 对 应 的 岗 位 基 本 薪 资 规 定 如 下 : 1、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每 一 岗 位 均 根 据 岗 位 所 处 级 别 及 岗 位 固 有 特 点 给 予 固 定 薪 资 , 同 一 级 别 因岗 位 的 工 作 性 质 不 同 及 工 作 复 杂 程 度 的 不 同 设 置 高 、 中 、 低 三 个 等 级 。 级 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级 别 薪 资 ( 高 ) 60000 元 30000 元 14000 元 7000 元 5000 元 3000 元 级 别 薪 资 ( 中 ) 50000 元

11、25000 元 13000 元 6000 元 4000 元 2500 元 级 别 薪 资 ( 低 ) 40000 元 20000 元 12000 元 5000 元 3000 元 2000 元 级 别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 一 级 级 别 薪 资 ( 高 ) 2500 元 1500 元 1200 元 900 元 800 元 级 别 薪 资 ( 中 ) 2000 元 1250 元 1000 元 800 元 700 元 级 别 薪 资 ( 低 ) 1500 元 1000 元 800 元 700 元 600 元 2、 技 能 薪 资 : 根 据 员 工 对 本 岗 位 工 作 的 工 作

12、 经 验 、 工 作 技 能 共 同 确 定 : 员 工 技 能 薪 资 的 等 级 由 人力 资 源 部 及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员 工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技 能 等 级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技 术 员 技 能 薪 资 1000 元 800 元 600 元 400 元 3、 学 历 薪 资 : 按 员 工 的 学 历 情 况 确 定 。 技 能 等 级 博 士 ( 含 双 硕 士 ) 硕 士 ( 含 双 学 士 ) 本 科 大 专 技 能 薪 资 800 元 600 元 400 元 200 元 4、 工 龄 工 资 : 以 为 公 司 服 务 的 年 限 和 调 薪 时

13、 的 职 位 高 低 确 定 , 2004 年 后 每 年 的 工 龄 工 资 按 当 时相 应 级 别 及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加 薪 ; 级 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工 龄 工 资 300 元 /年 200 元 /年 级 别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 一 级 工 龄 薪 资 150 元 /年 120 元 /年 80 元 /年 50 元 /年 30 元 /年 5、 特 聘 薪 资 : 招 聘 公 司 急 需 的 高 级 人 员 或 特 别 技 能 人 员 所 设 的 特 别 薪 资 , 需 经 总 裁 特 别 批 准 , 数额 根 据 洽 谈 商 定

14、 。 ( 四 ) 基 本 薪 资 计 算 与 调 整 : 1、 基 本 薪 资 =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技 能 薪 资 + 学 历 薪 资 + 特 聘 薪 资 + 工 龄 薪 资 。 2、 员 工 的 调 动 、 升 迁 、 降 职 主 要 调 整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3、 年 终 考 核 提 薪 主 要 调 整 工 龄 薪 资 。 八 、 津 贴 : ( 一 ) 夜 班 津 贴 : 仅 适 用 于 上 夜 班 的 员 工 ( 如 , 保 安 员 , 夜 班 指 0:00 8:00 时 ) ,每 班 每 人补 贴 5 元 . ( 二 ) 电 讯 津 贴 : 级

15、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电 讯 津 贴 实 报 实 销 800 元 600 元 400 元 200 元 100 元 本 项 费 用 不 计 入 工 资 总 额 , 凭 单 据 报 销 , 超 标 自 付 、 欠 标 不 补 。 特 殊 情 况 特 批 。 ( 三 ) 兼 职 津 贴 : 被 兼 职 位 级 别 三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及 以 下 级 别 兼 职 津 贴 1000 元 800 元 600 元 400 元 200 元 九 、 奖 金 : ( 一 ) 全 勤 奖 金 : ( 适 用 于 部 门 经 理 级 及 以

16、 下 员 工 ) 1、 为 鼓 励 员 工 满 勤 工 作 , 特 设 全 勤 奖 金 50 元 /月 。 2、 全 月 病 、 事 假 超 过 半 天 或 以 上 者 , 扣 发 全 部 全 勤 奖 金 。 3、 只 要 有 旷 工 , 扣 发 全 部 全 勤 奖 金 。 4、 中 途 到 职 者 , 依 日 数 比 给 付 。 5、 中 途 离 职 者 , 不 予 给 付 。 6、 当 月 累 计 迟 到 、 早 退 三 次 以 上 者 , 不 予 给 付 。 ( 二 ) 绩 效 奖 金 : ( 适 合 于 全 体 人 员 ) 1、 员 工 绩 效 奖 金 根 据 月 度 绩 效 考 核

17、成 绩 分 配 。 2、 员 工 试 用 期 不 予 评 定 绩 效 奖 金 。 3、 绩 效 奖 金 分 配 方 案 如 下 : A、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96 分 100 分 者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原 工 资 总 额 * 120%; B、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91 分 95 分 者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原 工 资 总 额 * 110%; C、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86 分 90 分 者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原 工 资 总 额 * 105%; D、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76 分 85 分 者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18、 原 工 资 总 额 * 100%; E、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71 分 75 分 者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原 工 资 总 额 * 95%; F、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60 分 70 分 者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原 工 资 总 额 * 90%; G、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60 分 以 下 者 ( 不 含 60 分 )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原 工 资 总 额 * 80%; ( 三 )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 适 用 于 集 团 总 部 人 员 ) 1、 对 于 工 作 未 满 半 年 的 员 工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19、奖 金 。 2、 对 于 年 度 工 作 受 到 三 次 ( 含 三 次 ) 以 上 警 告 处 分 且 全 集 团 通 报 批 评 的 员 工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金 。 3、 对 于 年 度 工 作 受 到 一 次 ( 含 一 次 ) 以 上 记 过 处 分 且 全 集 团 通 报 批 评 的 员 工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金 。 4、 对 于 年 度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三 天 ( 含 三 天 ) 的 员 工 ,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5、 对 于 年 度 累 计 请 假 超 过 十 五 天 ( 含 十 五 天 ) 的 员 工 , 不

20、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6、 对 于 年 度 考 核 平 均 成 绩 低 于 七 十 分 ( 含 七 十 分 ) 的 员 工 ,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7、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只 对 集 团 主 管 级 ( 含 主 管 级 ) 以 上 员 工 发 放 。 8、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发 放 办 法 如 下 : A、 集 团 公 司 视 年 度 效 益 情 况 , 拿 出 部 分 利 润 作 为 年 度 集 团 总 部 人 员 效 益 分 配 奖 金 。 B、 分 配 办 法 为 : 主 管 级 为 1 股 ; 部 、 办 负 责 人 级 为 1.5

21、 股 ;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监 级 为2.0 股 ; 副 总 裁 级 为 2.5 股 ; 总 裁 级 为 3.0 股 , 总 股 数 之 和 除 以 总 奖 金 , 分 别 计 算 出 每 一 个 人 员 的 效益 奖 金 分 配 额 度 。 C、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在 次 年 一 月 工 资 中 发 放 。 ( 四 )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 适 用 于 下 属 公 司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按 目 标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分 配 , 实 施 目 标 责 任 制 的 人 员 实 行 保 底 预 支 70%, 完 成 多 少 拿 多 少 ,

22、超 额 完 成 部 分 按 20%提 取 作 为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十 、 超 时 工 资 : ( 一 )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即 平 时 加 班 加 班 费 按 小 时 工 资 1.5 倍 计 算 ; 休 息 日 加 班 加 班 费 按小 时 工 资 2 倍 计 算 ; 节 假 日 加 班 加 班 费 按 小 时 工 资 3 倍 计 算 ; ( 二 ) 加 班 费 计 算 以 批 准 之 加 班 单 及 考 勤 卡 为 依 据 。 ( 三 ) 部 门 经 理 及 以 上 级 别 人 员 加 班 不 计 算 加 班 费 。 十 一 、 业 务 提 成 : 因 总

23、公 司 员 工 无 市 场 开 拓 任 务 , 因 此 , 无 此 项 提 成 , 但 在 工 作 中 帮 助 下 属 各 公 司 拉 到 业 务 者 , 按其 业 务 提 成 方 案 由 下 属 公 司 支 付 。 十 二 、 特 殊 情 况 下 薪 资 计 发 : ( 一 ) 有 薪 假 期 , 公 司 按 薪 资 标 准 发 放 。 ( 二 ) 其 他 : 1、 病 假 : 假 期 薪 资 、 津 贴 减 半 发 放 , 病 假 半 日 ( 含 半 日 ) 以 上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全 勤 奖 金 。 2、 事 假 : 扣 发 假 期 薪 资 、 津 贴 。 事 假 半 日 以 上

24、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全 勤 奖 金 。 3、 旷 工 : 扣 发 当 日 薪 资 、 津 贴 、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全 勤 奖 金 。 并 按 规 定 罚 款 处 分 。 4、 迟 到 、 早 退 : 每 迟 到 或 早 退 一 次 罚 款 10 元 , 当 月 迟 到 或 早 退 超 过 三 次 者 按 旷 工 一 天 处 理 。 5、 新 进 员 工 工 作 未 满 5 个 工 作 日 自 动 辞 职 者 , 不 予 结 算 工 资 。 6、 连 续 旷 工 3 日 或 一 个 月 内 累 计 旷 工 3 日 ( 含 3 日 ) 以 上 者 按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 不

25、予 结 算 当 月 工资 。 7、 未 按 规 定 提 前 申 办 离 职 手 续 , 减 扣 薪 资 , 具 体 见 用 工 管 理 规 定 。 十 三 、 薪 资 支 付 : ( 一 ) 支 付 时 间 : 1. 公 司 采 用 月 薪 制 , 薪 资 计 算 时 间 由 当 月 1 日 至 31 日 。 2. 当 月 薪 资 于 下 月 1520 日 发 放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3. 公 司 因 特 别 原 因 不 得 已 延 缓 工 资 支 付 时 , 应 通 知 员 工 , 并 确 定 延 缓 支 付 的 日 期 。 ( 二 ) 支 付 形 式 : 1、 采 取 银

26、行 转 帐 的 形 式 。 2、 工 资 计 算 时 如 产 生 小 数 , 四 舍 五 入 取 成 整 数 。 ( 三 ) 支 付 责 任 : 1、 薪 资 要 求 付 给 员 工 本 人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本 公 司 员 工 、 本 人 亲 属 以 及 持 有 员 工 本 人 委 托 书 的 其 他相 关 人 员 。 2、 公 司 为 员 工 设 立 独 立 的 薪 资 支 付 清 单 , 薪 资 支 付 清 单 每 年 一 张 , 长 期 保 存 。 3、 领 取 薪 资 时 发 现 错 误 , 应 于 发 薪 当 月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人 力

27、 资 源 部 重 新 核 算 纠正 后 于 下 月 发 薪 时 多 退 少 补 , 过 期 申 请 者 不 予 受 理 。 ( 四 ) 代 扣 款 项 : 1、 个 人 工 资 所 得 税 。 2、 劳 保 费 及 团 体 意 外 保 险 费 。 3、 员 工 向 公 司 借 款 。 4、 违 规 罚 款 、 损 坏 赔 偿 。 5、 其 他 应 扣 款 项 。 ( 五 ) 最 低 薪 资 标 准 : 在 员 工 正 常 到 岗 并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前 提 下 , 月 薪 资 支 付 总 额 不 低 于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薪 资 标 准 。 ( 六 ) 薪 资 提 前

28、 支 付 : 1、 员 工 死 亡 。 2、 辞 职 、 离 职 。 3、 员 工 或 其 亲 属 患 病 、 死 亡 或 遭 受 意 外 灾 害 。 4、 其 它 公 司 认 可 的 事 由 。 5、 薪 资 提 前 支 付 以 不 超 过 未 结 算 薪 资 为 准 。 十 四 、 薪 资 计 算 : ( 一 ) 应 付 基 本 薪 资 = 工 作 日 数 * 基 本 薪 资 / 26。 (病 假 、 事 假 、 公 假 等 按 规 定 计 算 ) ( 二 ) 津 贴 : 各 项 津 贴 按 上 班 日 数 计 算 。 ( 三 ) 奖 金 、 提 成 : 见 上 述 条 款 规 定 。 (

29、 四 ) 应 补 款 项 。 ( 五 ) 应 扣 款 项 。 ( 六 ) 其 他 。 十 五 、 调 薪 : ( 一 ) 试 用 期 调 薪 : 员 工 试 用 并 考 核 合 格 后 , 如 试 用 期 满 在 15 日 ( 含 15 日 ) 以 前 者 , 当 月 工资 按 调 整 后 工 资 执 行 ; 如 试 用 期 满 在 15 日 ( 不 含 15 日 ) 以 后 者 , 工 资 于 次 月 予 以 调 整 。 ( 二 ) 岗 位 异 动 调 薪 : 1、 升 迁 调 薪 : 在 升 迁 次 月 予 以 调 薪 , 主 要 调 整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2、 平 调

30、调 薪 : 在 调 动 次 月 予 以 调 薪 , 按 新 岗 位 薪 资 标 准 执 行 , 如 新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低 于 原 工 资 则不 予 调 整 。 3、 降 职 调 薪 : 在 降 职 次 月 予 以 调 薪 , 主 要 调 整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 三 ) 年 终 普 调 : 1、 公 司 原 则 上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经 公 司 正 式 任 用 的 在 职 员 工 都 具 有 调 薪 资 格 。 2、 调 薪 原 则 上 以 员 工 的 考 核 成 绩 作 为 工 资 调 整 依 据 。 3、 调 薪 基 数 为 员 工 所 处 级 别

31、 之 工 龄 工 资 。 4、 按 年 终 考 核 成 绩 调 薪 办 法 : 成 绩 优 秀 者 ( 91 分 及 以 上 ) 调 薪 额 度 为 : 岗 位 工 龄 薪 资 基 数 * 120%; 良 好 者 ( 81 分 及 以 上 ) 调 薪 额 度 为 : 岗 位 工 龄 薪 资 基 数 * 100%; 、 合 格 者 ( 71 分 及 以 上 )调 薪 额 度 为 : 岗 位 工 龄 薪 资 基 数 * 80%; 70 分 以 下 者 不 升 不 降 、 不 及 格 者 可 考 虑 辞 退 处 理 。 特 别 优异 者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 可 特 别 调 整 。 5、 以

32、下 人 员 不 在 年 终 调 薪 范 围 内 : A、 停 职 达 到 6 个 月 以 上 者 。 B、 服 务 年 资 未 满 6 个 月 者 。 C、 调 薪 当 月 正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者 。 D、 受 处 分 者 。 E、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 十 六 、 试 用 及 新 到 岗 人 员 的 薪 资 待 遇 : ( 一 ) 公 司 新 进 人 员 在 试 用 期 内 薪 资 标 准 按 本 岗 位 本 等 级 薪 资 标 准 的 80%以 上 执 行 或 按 本 岗 位最 低 薪 资 标 准 执 行 , 具 体 可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及 用 人 单 位 按 具 体

33、 情 况 确 定 , 试 用 考 核 合 格 后 予 以 升 至 岗 位标 准 工 资 。 ( 二 ) 新 升 迁 到 岗 人 员 薪 资 标 准 , 按 本 岗 位 最 低 等 级 执 行 , 如 升 迁 后 岗 位 工 资 低 于 原 岗 位 薪 资 水平 , 则 执 行 原 岗 位 薪 资 标 准 ( 三 ) 同 级 别 转 岗 人 员 , 执 行 原 岗 位 薪 资 标 准 . 十 七 、 薪 资 政 策 说 明 : ( 一 )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同 一 级 别 的 岗 位 薪 资 共 分 高 、 中 、 低 三 个 等 级 , 因 虽 然 属 同 一 级 别 但由

34、于 不 同 岗 位 的 工 作 强 度 不 同 , 对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要 求 不 同 , 因 此 , 实 际 使 用 时 要 灵 活 处 理 。 1、 按 年 产 值 的 大 小 划 分 大 、 中 、 小 型 企 业 : 年 产 值 5000 万 元 以 下 者 为 小 型 企 业 ; 年 产 值 5000万 元 15000 万 元 者 为 中 型 企 业 ; 年 产 值 15000 万 元 以 上 者 为 大 型 企 业 ; 对 于 三 种 类 型 的 公 司 总 经 理 ,大 型 公 司 可 以 领 取 该 级 别 的 高 等 工 资 、 中 型 公 司 可 以 领 取 该

35、 级 别 的 中 等 工 资 、 小 型 公 司 可 以 领 取 该 级别 的 低 等 工 资 。 集 团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可 领 取 该 级 别 的 最 低 工 资 。 2、 对 于 三 种 类 型 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大 型 公 司 可 以 领 取 该 级 别 的 高 等 工 资 、 中 型 公 司 可 以 领 取 该级 别 的 中 等 工 资 、 小 型 公 司 可 以 领 取 该 级 别 的 低 等 工 资 。 小 型 公 司 的 常 务 副 总 =中 型 公 司 的 副 总 ; 中型 公 司 的 常 务 副 总 =大 型 公 司 的 副 总 。 集 团 副 总

36、 监 、 可 领 取 该 级 别 的 最 低 工 资 。 3、 其 它 级 别 的 岗 位 职 能 工 资 视 岗 位 和 个 人 能 力 确 定 。 ( 二 ) 技 能 津 贴 和 学 历 津 贴 旨 在 配 合 集 团 公 司 建 立 学 习 型 组 织 的 战 略 决 策 , 对 获 得 一 定 技 能 和 学历 的 员 工 所 付 出 努 力 的 一 种 肯 定 和 嘉 奖 , 旨 在 鼓 励 员 工 勤 于 学 习 , 善 于 思 考 , 努 力 提 升 自 身 素 质 , 提升 工 作 能 力 和 水 平 ; ( 三 ) 工 龄 工 资 主 要 考 虑 到 为 公 司 工 作 了

37、多 年 , 并 作 出 过 重 大 贡 献 的 老 员 工 的 利 益 问 题 , 旨 在 鼓励 员 工 树 立 以 公 司 为 家 , 长 期 服 务 公 司 的 思 想 , 保 持 员 工 的 稳 定 性 ; ( 四 ) 年 度 奖 金 旨 在 激 励 员 工 勤 奋 工 作 , 为 公 司 创 造 更 多 的 利 润 和 价 值 ; 月 绩 效 奖 金 旨 在 激 励 员工 认 真 完 成 职 责 工 作 及 公 司 或 部 门 交 给 的 各 项 任 务 ; ( 五 ) 薪 酬 制 度 公 开 透 明 化 , 以 消 除 各 种 误 解 ; 十 八 、 相 关 资 料 的 保 管 :

38、( 一 ) 月 度 考 勤 统 计 报 表 : 每 月 月 初 由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部 制 定 , 经 总 监 审 批 签 字 后 , 原 件 报 财务 部 核 算 工 资 并 存 档 , 复 印 件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薪 资 管 理 人 员 存 档 。 ( 二 ) 月 度 薪 资 调 整 报 表 : 每 月 月 底 前 对 于 新 进 员 工 及 薪 资 调 整 的 员 工 统 一 报 集 团 总 裁 审 批 ,原 件 报 财 务 部 核 算 工 资 并 存 档 , 复 印 件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薪 资 管 理 人 员 存 档 。 十 九 、 附 则 : ( 一 ) 本

39、方 案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解 释 、 修 订 。 ( 二 ) 本 方 案 经 集 团 总 裁 批 准 后 执 行 。 附 表 : ( 一 ) 薪 资 套 用 调 整 表 ; ( 二 ) 月 度 考 勤 统 计 报 表 ; ( 三 ) 月 度 薪 资 调 整 报 表 。 编 辑 本 段 薪 资 管 理 文 书一 、 总 则 (一 )为 了 规 范 本 公 司 员 工 的 薪 资 管 理 , 特 制 定 本 文 书 。 (二 )本 公 司 有 关 职 薪 、 薪 金 计 算 、 薪 金 发 放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均 依 本 文 书 办 理 。 (三 )本 公 司 员 工

40、 的 职 薪 , 依 其 学 历 、 工 作 经 验 、 技 能 、 内 在 潜 力 厦 其 担 任 工 作 的 难 易 程 度 、 责 任轻 重 等 综 合 因 素 核 发 。 (四 )本 公 司 顾 问 及 特 约 人 员 、 临 时 人 员 薪 金 , 根 据 其 实 际 情 况 另 行 规 定 或 参 考 本 文 书 核 发 。 二 、 员 工 薪 金 类 别 (一 )本 公 司 从 业 员 工 薪 金 含 义 如 下 : 1、 本 薪 (基 本 月 薪 )。 2、 加 给 : 主 管 加 给 、 职 务 加 给 、 技 术 加 给 、 特 别 加 给 。 3、 津 贴 : 机 车 津

41、 贴 、 伙 食 津 贴 、 加 班 (勤 )津 贴 和 其 他 津 贴 。 4、 奖 金 : 全 勤 奖 金 、 绩 效 奖 金 、 年 终 奖 金 和 其 他 奖 金 。 (二 )从 业 员 工 薪 金 分 项 说 明 如 下 : l、 本 薪 : 本 薪 乃 基 本 月 薪 , 其 金 额 根 据 “职 薪 等 级 表 ” 的 规 定 棱 发 。 2、 主 管 加 给 : 凡 主 管 人 员 根 据 其 职 责 轻 重 , 按 月 支 付 加 给 。 3、 职 务 加 给 : 凡 担 任 特 殊 职 务 人 员 根 据 其 职 务 轻 重 , 按 月 支 付 加 给 。 4、 技 术 加

42、 给 (特 别 加 给 ): 凡 担 任 技 术 部 门 或 在 其 职 务 上 有 特 别 表 现 的 人 员 , 酌 情 支 付 技 术 加 给(特 别 加 给 )。 5、 伙 食 津 贴 : 凡 公 司 未 供 应 伙 食 者 , 均 发 给 伙 食 津 贴 。 6、 机 车 津 贴 : 凡 业 务 部 外 勤 人 员 自 备 机 车 者 , 均 发 给 机 车 津 贴 。 7、 加 班 津 贴 (加 勤 津 贴 ): 凡 于 规 定 工 作 时 间 外 延 长 上 班 时 间 , 按 实 际 情 况 酌 情 支 付 加 班 津 贴 ,或 按 时 计 发 加 班 津 贴 。 基 于 休

43、假 日 照 常 出 勤 而 未 补 休 者 , 按 日 发 给 加 勤 津 贴 。 8、 其 他 津 贴 : 凡 上 述 各 项 本 薪 、 奖 金 、 津 贴 以 外 的 津 贴 , 其 发 给 均 要 由 单 位 主 管 会 同 人 事 单 位 商定 支 付 。 9、 全 勤 奖 金 : 每 月 除 公 司 规 定 的 休 假 日 外 , 均 无 请 假 、 旷 工 、 迟 到 、 早 退 记 录 的 人 员 , 应 给 予 全勤 奖 金 。 10、 绩 效 奖 金 : 凡 本 公 司 员 工 , 均 享 有 绩 效 奖 金 支 领 权 利 , 其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 11、 年

44、终 奖 金 : 凡 本 公 司 员 工 , 年 终 奖 金 由 董 事 会 根 据 公 司 利 润 情 况 及 员 工 年 度 考 绩 等 级 核 给 ,其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 12、 其 他 奖 金 : 包 括 个 人 奖 金 、 团 体 奖 金 或 对 公 司 有 特 别 贡 献 的 奖 金 , 均 由 董 事 会 支 付 。 三 、 员 工 薪 金 管 理 (一 )从 业 人 员 的 薪 金 计 算 时 间 为 报 到 服 务 之 日 到 退 职 之 日 , 对 于 新 任 用 及 辞 职 的 员 工 , 当 月 薪 金均 以 其 实 际 工 作 天 数 乘 以 当 月 薪 给

45、日 额 。 若 是 下 旬 26 日 以 后 报 到 的 新 进 人 员 , 为 了 便 于 薪 金 作 业 ,合 并 于 下 月 份 发 给 薪 金 。 (二 )从 业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 若 遏 职 称 调 动 、 提 升 , 从 变 更 之 日 起 , 适 用 新 职 等 级 薪 金 。 (三 )兼 任 下 级 或 同 级 主 管 者 , 视 情 形 支 给 或 不 支 给 特 别 加 给 。 (四 )较 低 级 的 员 工 代 理 较 高 级 之 职 称 时 , 仍 按 其 原 等 级 本 薪 支 给 , 但 支 领 代 理 职 称 的 职 务 加 给 。 (五 )有 关 本

46、公 司 各 职 等 人 员 考 勤 加 薪 规 定 按 国 际 企 业 雁 员 考 勤 管 理 制 中 有 关 条 款 计 算 。 四 、 员 工 薪 金 发 放 (一 )从 业 人 员 的 薪 金 定 为 每 月 5 日 发 给 上 月 份 的 薪 金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应 扣 除 薪 金 所 得 税 、 保 险费 以 及 其 他 应 扣 款 项 。 (二 )从 业 人 员 领 薪 时 必 须 本 人 亲 自 签 章 领 取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 不 能 亲 自 领 取 时 , 由 部 门 主 管 代 领 。(三 )领 薪 时 , 须 将 钱 数 点 清 , 如 有

47、疑 问 或 错 误 , 应 尽 快 呈 报 主 管 求 证 , 以 免 日 后 发 生 纠 纷 。 (四 )退 职 人 员 薪 金 于 办 妥 离 职 及 移 交 手 续 后 发 给 , 如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 经 批 准 后 在 退 职 日 当 于 核 发 。(五 )员 工 应 对 本 身 的 薪 金 保 密 , 不 得 公 开 谈 论 , 否 则 降 级 处 分 。 五 、 员 工 晋 升 管 理 从 业 人 员 晋 升 规 定 如 下 : , 1、 效 率 晋 升 : 凡 平 日 表 现 优 秀 、 情 况 特 殊 者 由 主 管 办 理 临 时 考 绩 , 给 予 效 率 晋 升 , 效 率 晋 升 包 括职 称 、 职 等 、 职 级 晋 升 三 种 。 2、 定 期 晋 升 : 每 年 1 月 1 日 起 为 上 年 度 考 绩 办 理 期 , 每 年 3 月 1 日 为 晋 级 生 效 日 , 晋 级 依 考 绩等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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